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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

证券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7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200篇;相关期刊150种,包括犯罪研究、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等;证券犯罪的相关文献由25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宪权、陈建旭、顾肖荣等。

证券犯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57 占比:17.58%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34%

专利文献>

论文:1200 占比:82.08%

总计:1462篇

证券犯罪—发文趋势图

证券犯罪

-研究学者

  • 刘宪权
  • 陈建旭
  • 顾肖荣
  • 赵晓光
  • 许前川
  • 于秀峰
  • 刘爽
  • 曹廷生
  • 林安民
  • 柴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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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重庆公安“百日行动”挽损2.6亿余元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重庆公安经侦部门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6起,打掉犯罪团伙37个,打击处理106人,挽回经济损失2.6亿余元。通过包容审慎执法,依法分类处置涉企业案件80余件,帮助27家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重庆公安经侦部门立足警种职能,聚焦民众痛恨的非法集资、传销、二手房诈骗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串通招投标、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部署开展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净化资本市场打击证券犯罪等六大专项行动。
    • 单婧文
    • 摘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类证券犯罪,严重侵害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造假状况呈现出持续时间长、危害程度大、财务舞弊方式多样且隐蔽、控股股东违法融资、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等特点。上市公司通过虚增货币资金、挪用上市公司资本、虚构关联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复杂且隐秘的手法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投资者权益遭受到严重侵害。伴随《证券法》的重新修订和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财务造假的犯罪成本显著提高,但与刑事惩治相比,投资者的赔偿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建立起投资者法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的道路通畅,能够从反方向打击财务造假者的侥幸心理。
    • 泰奇
    • 摘要: 追究证券犯罪刑事责任,在适用剥夺自由刑的同时(主刑),要有针对性地适当给予刑事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附加刑),要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不得到任何好处,才会戳到证券犯罪分子的痛处,增强刑事追责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9月9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证监会发布五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五种证券犯罪,覆盖了当前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
    • 姜伟
    • 摘要: 涉证券犯罪上市公司犯罪风险集中、内部合规制度薄弱、认罪认罚适用空间较大。对涉证券犯罪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是有效预防证券犯罪、改进公司治理、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完善上市公司企业合规制度多措并举,包括制定适用于企业合规的量刑标准,建立适应上市公司需要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和第三方组织,明确披露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管理作为合规监督评估重点内容,强化举报和追责,建立合规监管的保障机制,对违反义务的第三方组织成员设定制裁措施等。
    • 刘宪权
    • 摘要: 我国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提高多个罪名的法定刑,罚金刑无限额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以及提高个别罪名的入罪门槛.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延续了“以重刑化为主”的趋势,凸显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关注以及从严打击的态度.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呈现出新的特点:不再新增罪名、对罪状的修改较少,重视证券关联犯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修订,并强调保护企业产权.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定刑不可取,罚金刑无限额化不合理,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刑事风险不重视且缺乏对私募基金管理刑法规制的内容.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应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增加金融科技刑法应对方面的内容以及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 马葆荣
    • 摘要: 证券犯罪案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及侦查此类案件的路径优化成为当务之急.但在实践中,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证券犯罪侦查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预防、打击证券犯罪,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本文结合公安机关证券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针对性的提出完善证券犯罪侦查机制的对策,探索提出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 黄伯青; 李杰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以来,司法实务界鲜有在证券犯罪中适用该措施的判例。究其原因,一是证券领域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刑法较少涉足该领域;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但在证券犯罪中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具有明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当前,应积极提倡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合理适用于证券犯罪,积极探索该制度在证券犯罪中的适用规范,并坚持判断上的独立性、适用上的必要性、体系上的协调性三个基本原则。
    • 黄伯青; 李杰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以来,司法实务界鲜有在证券犯罪中适用该措施的判例.究其原因,一是证券领域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刑法较少涉足该领域;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但在证券犯罪中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具有明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当前,应积极提倡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合理适用于证券犯罪,积极探索该制度在证券犯罪中的适用规范,并坚持判断上的独立性、适用上的必要性、体系上的协调性三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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