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
证券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7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200篇;相关期刊150种,包括犯罪研究、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等;证券犯罪的相关文献由25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宪权、陈建旭、顾肖荣等。
证券犯罪
-研究学者
- 刘宪权
- 陈建旭
- 顾肖荣
- 赵晓光
- 许前川
- 于秀峰
- 刘爽
- 曹廷生
- 林安民
- 柴玮
- 邱庆峰
- 于力
- 包凯晨
- 季敬聚
- 宋文田
- 张志超
- 张鹏
- 徐勤忠
- 操宏均
- 曹培雷
- 李斯诚
- 李杰文
- 汤海挺
- 白建军
- 穆伯祥
- 胡学相
- 胡西泽
- 范红旗
- 荣晓红
- 莫洪宪
- 赵运锋
- 郇习顶
- 郭光华
- 韩武卫
- 高格
- 黄伯青
- 黄华水
- 一冰
- 丁泽芸
- 丁红宇
- 东文
- 严岩
- 任建华
- 何峰
- 余剑
- 傅国云
- 冯艳红
- 刘华
- 刘和平1
- 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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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庆公安“百日行动”挽损2.6亿余元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重庆公安经侦部门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6起,打掉犯罪团伙37个,打击处理106人,挽回经济损失2.6亿余元。通过包容审慎执法,依法分类处置涉企业案件80余件,帮助27家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重庆公安经侦部门立足警种职能,聚焦民众痛恨的非法集资、传销、二手房诈骗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串通招投标、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部署开展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净化资本市场打击证券犯罪等六大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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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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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类证券犯罪,严重侵害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造假状况呈现出持续时间长、危害程度大、财务舞弊方式多样且隐蔽、控股股东违法融资、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等特点。上市公司通过虚增货币资金、挪用上市公司资本、虚构关联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复杂且隐秘的手法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投资者权益遭受到严重侵害。伴随《证券法》的重新修订和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财务造假的犯罪成本显著提高,但与刑事惩治相比,投资者的赔偿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建立起投资者法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的道路通畅,能够从反方向打击财务造假者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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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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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究证券犯罪刑事责任,在适用剥夺自由刑的同时(主刑),要有针对性地适当给予刑事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附加刑),要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不得到任何好处,才会戳到证券犯罪分子的痛处,增强刑事追责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9月9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证监会发布五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五种证券犯罪,覆盖了当前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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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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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证券犯罪上市公司犯罪风险集中、内部合规制度薄弱、认罪认罚适用空间较大。对涉证券犯罪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是有效预防证券犯罪、改进公司治理、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完善上市公司企业合规制度多措并举,包括制定适用于企业合规的量刑标准,建立适应上市公司需要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和第三方组织,明确披露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管理作为合规监督评估重点内容,强化举报和追责,建立合规监管的保障机制,对违反义务的第三方组织成员设定制裁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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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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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提高多个罪名的法定刑,罚金刑无限额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以及提高个别罪名的入罪门槛.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延续了“以重刑化为主”的趋势,凸显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关注以及从严打击的态度.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呈现出新的特点:不再新增罪名、对罪状的修改较少,重视证券关联犯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修订,并强调保护企业产权.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定刑不可取,罚金刑无限额化不合理,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刑事风险不重视且缺乏对私募基金管理刑法规制的内容.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应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增加金融科技刑法应对方面的内容以及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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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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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犯罪案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及侦查此类案件的路径优化成为当务之急.但在实践中,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证券犯罪侦查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预防、打击证券犯罪,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本文结合公安机关证券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针对性的提出完善证券犯罪侦查机制的对策,探索提出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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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伯青;
李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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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以来,司法实务界鲜有在证券犯罪中适用该措施的判例。究其原因,一是证券领域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刑法较少涉足该领域;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但在证券犯罪中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具有明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当前,应积极提倡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合理适用于证券犯罪,积极探索该制度在证券犯罪中的适用规范,并坚持判断上的独立性、适用上的必要性、体系上的协调性三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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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伯青;
李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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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以来,司法实务界鲜有在证券犯罪中适用该措施的判例.究其原因,一是证券领域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刑法较少涉足该领域;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但在证券犯罪中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具有明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当前,应积极提倡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合理适用于证券犯罪,积极探索该制度在证券犯罪中的适用规范,并坚持判断上的独立性、适用上的必要性、体系上的协调性三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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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王剑波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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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犯罪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法为辅”的模式,这一立法模式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本土化因素,它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传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承认我国证券市场的本土化特征,并不意味着对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否认.相反,在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划定上,我们考虑更多的应是国际化因素,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交流.总之,我国证券犯罪立法应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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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相;
张鹏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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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异常迅速,证券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它严重地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资源乃至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导致社会财富的严重两级分化.惩治证券犯罪,首先要找出证券犯罪发生的原因,找准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缺陷,才能拿出成熟的治理对策.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证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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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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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而值得研究.伪造、变造外国国家有价证券、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以及能够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假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原则上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认定本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所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累计数额为依据,而不可能以其“份数、张数”为依据;营利目的并不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主观上必备要素;应当注意划清本罪与其他伪造、变造型犯罪之间的界限,以及本罪的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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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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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而值得研究.伪造、变造外国国家有价证券、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以及能够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假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原则上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认定本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所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累计数额为依据,而不可能以其“份数、张数”为依据;营利目的并不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主观上必备要素;应当注意划清本罪与其他伪造、变造型犯罪之间的界限,以及本罪的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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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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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而值得研究.伪造、变造外国国家有价证券、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以及能够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假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原则上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认定本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所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累计数额为依据,而不可能以其“份数、张数”为依据;营利目的并不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主观上必备要素;应当注意划清本罪与其他伪造、变造型犯罪之间的界限,以及本罪的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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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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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而值得研究.伪造、变造外国国家有价证券、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以及能够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假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原则上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认定本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所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累计数额为依据,而不可能以其“份数、张数”为依据;营利目的并不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主观上必备要素;应当注意划清本罪与其他伪造、变造型犯罪之间的界限,以及本罪的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