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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规制

刑事规制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27篇;相关期刊89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四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等;刑事规制的相关文献由14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俊英、李睿、王克先等。

刑事规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9 占比:34.10%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86%

专利文献>

论文:227 占比:65.04%

总计:349篇

刑事规制—发文趋势图

刑事规制

-研究学者

  • 张俊英
  • 李睿
  • 王克先
  • 冯昌波
  • 刘双阳
  • 刘德法
  • 刘晓晓
  • 徐放
  • 文立彬
  • 胡捷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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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黄鹏
    • 摘要: 干细胞治疗领域迅速发展的同时,非法干细胞治疗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患者生命健康,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规定,应根据这一刑事立法变化对非法干细胞治疗犯罪的定罪处罚进行重新考量。在许某、汪某等非法经营案这一典型案例中,许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行医犯罪。在罪数形态上,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构成法条竞合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与非法行医罪均构成牵连犯。对于法条竞合犯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在适用妨害药品管理罪罚不抵罪时,应依据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行医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基础加重处罚。
    • 于泽绪
    •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如管理阶段刑事规制空白、相关罪名适用存在困境等。如若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一罪名激活并将其适用于私募基金领域,可以有力打击私募基金管理阶段犯罪,准确评价犯罪行为,并增强刑罚威慑力。可以通过运用刑法学的解释方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以及更新《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内容等途径来增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在私募基金领域适用的可行性,以实现对私募基金领域犯罪的有效规制。
    • 晁金典
    • 摘要: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高科技化、犯罪形态多样化、触犯法益多元化之猖獗态势,迫切需要刑事司法对此类犯罪作出积极应对。为此,应审慎把握涉网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欺诈内容、程度、目的上的界分,克服“民刑不分”痼疾;树立片面共犯理念,从“帮信罪”优先适用走向诈骗罪(共犯)优先适用,力戒“帮信罪”泛化为“口袋罪”;对网络信息服务者采取二分法精准入罪;把犯罪行为人“控制说”作为区分此类犯罪既遂标准才更合理;辩证理解“严格掌握适用缓刑”,能动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整体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分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应进一步精准界分。
    • 黄鹏
    • 摘要: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刑事规制模式禁止开展生殖性人兽混合体培育,我国现行刑法制度存在一定滞后,有必要明确其刑事规制路径。生殖性人兽混合体培育行为可侵害多种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前者包括人的尊严、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后者包括子代和代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各种具体生殖性人兽混合体培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分别处理:将兽人胞质杂交体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的行为应以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定罪处罚,将嵌合体胚胎植入人体内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将嵌合体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的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 曹波; 杨婷
    • 摘要: 《经济间谍法》系美国首部专门为侵犯商业秘密提供刑事规制路径的联邦法律,一改长期以来由各州普通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传统,奠定了美国商业秘密犯罪规范体系的基础,引领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美国对商业间谍进行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有商业间谍罪与普通商业秘密窃取罪,前者配置更高的法定刑以威慑并严惩有外国政府因素介入的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兼顾商业秘密保护与国家安全保障。当前该法日渐异化为美国遏制中国的法律工具,特别是美国法院确立的以创造性证据实施诱捕以证立犯罪的判例规则,给美国商业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甚至扼杀中国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其经济间谍条款未排除其他商业秘密补救措施的规定,意味着被卷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将面临联邦或州的双重甚至多重控诉。开展涉美业务的中国企业、个人抑或中国政府仅依赖法庭上的抗辩并无太大胜算,最佳措施应是事前“防御”,如出入境美国时携带“清洁”电子产品,相关企业在人才流动频繁的经济市场中应特别重视合规管理等。
    • 阳辉东; 章志强; 陈远友; 陶红丽
    • 摘要: 近年来,金融创新背景下虚拟货币等金融产品迅猛发展,在普惠民众的同时也被犯罪分子反向利用,沦为网络洗钱犯罪工具,加剧了洗钱犯罪的隐蔽性.目前洗钱犯罪查处主要存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人员认定和境外打击等难点.司法人员须充分发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作用,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措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洗钱犯罪案件大区域管辖制度等体制机制,破解当下我国反洗钱刑事司法工作被动局面.
    • 安冉
    • 摘要: 网络暴力行为,是指网民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尚未证实或者已经证实的事件、人物,发表具有侮辱性、伤害性、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或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以对其进行现实生活的骚扰侵害,从而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的行为.网络暴力行为分为三类,即人肉搜索、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谣言传播.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需要增加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专项罪名,细化网络暴力行为的入罪标准,加快落实网络实名制.
    • 傅淑均; 朴宗根
    •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种涉疫网络谣言层出叠现,不仅引发了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而且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秩序,甚至危及到社会稳定.针对涉疫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既有行政处罚,也有刑事制裁.实践中,由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分散且过于概括、配套机制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疫网络谣言案件时面临违法犯罪事实难认定、行刑衔接不规范等困境.为此,应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厘清刑事规制边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健全行刑规制配套机制,为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处置涉疫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机制保障.
    • 冀洋
    • 摘要: 在网络空间的失范行为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网络黑(灰)产”,理论和实务上往往以网络犯罪“源头治理”为名对之进行刑事规制。在诸如恶意刷单、恶意抢购、恶意注册网络账号等以“恶意”冠名的“全国第一案”中,不少学者和司法机关均能够主动启用破坏生产经营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甚至非法经营罪来予以及时应对,将互联网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以“源头治理”为由归入“网络黑产”予以刑罚打击,但总避免不了“弱化客观行为评价”“以主观恶意类推适用相似罪名”等疑问。
    • 胡春健; 陆川
    • 摘要: 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中,仅规定著作权专有权利和相关的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很难对作品提供充分保护.打击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是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由之路.应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准确把握刑罚适用的入罪要件,实现文学艺术作品与网络文化产业的永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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