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2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8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879篇;相关期刊133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证据科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中国卫生监督协会第一届学术会议、中国卫生监督杂志社第三届学术研讨会等;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文献由236位作者贡献,包括石磊、顾加栋、万欣等。
非法行医罪
-研究学者
- 石磊
- 顾加栋
- 万欣
- 任尚肖
- 冯珉
- 刘敏
- 吴学斌
- 吴晓明
- 姜金良
- 尹口
- 左坚卫
- 彭邦万
- 施净岚
- 李先赋
- 李先龙
- 李宝珍
- 李必宏
- 李文军
- 李高宁
- 林菲
- 殷磊
- 沈春明
- 潘春生
- 王凌
- 王国平
- 田兴洪
- 缪军
- 邬永忠
- 陈禹衡
- 雷显谋
- 黄鹏
- 丁伟
- 丁巍
- 万尚庆
- 严少华
- 严晓蜻
- 于荣胜
- 云无心
- 任彦君
- 俞宙
- 关恒宇
- 冯潇剑
- 刘义
- 刘伟良
- 刘俊
- 刘冰
- 刘卫民
- 刘国祥
- 刘学
- 刘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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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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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干细胞治疗领域迅速发展的同时,非法干细胞治疗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患者生命健康,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规定,应根据这一刑事立法变化对非法干细胞治疗犯罪的定罪处罚进行重新考量。在许某、汪某等非法经营案这一典型案例中,许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行医犯罪。在罪数形态上,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构成法条竞合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与非法行医罪均构成牵连犯。对于法条竞合犯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在适用妨害药品管理罪罚不抵罪时,应依据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行医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基础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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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堃;
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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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医师执业资格的被告人私设诊所治疗多名发热患者后,相关患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法院可综合考量被告人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接诊发热患者人数、确诊人数以及被隔离的密切接触者人数等,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而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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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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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贺建奎案判决中"非法行医罪"的定性值得商榷。刑事问责及人类种系修饰禁令的刑法化,无助于缓解科研人员的责任风险,也无助于兼顾特定患者群体的健康诉求,缓解其所面临的权利困境。审慎监管并不意味着简单化地一禁了之。根据技术进展实施差异性立法及监管或是一种更加合理的态度和策略,在这方面,英国线粒体捐赠立法举措和监管策略,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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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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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对牵连犯规定了多种处罚原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罚原则适用的混乱,不利于实现刑罚功能。虽然各种处罚原则均有理论学说支持,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单一处罚原则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所有情形。“双重处罚说”克服了处罚原则单一的缺陷,但该学说在原则构成上仍存在不足之处,应予重构。在各种处罚原则中,从一重加重处罚原则不会轻纵犯罪,也兼顾了牵连犯的数罪性质,在处罚效果上更加符合充分评价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以该原则作为牵连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同时,在牵连犯数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可舍弃对从一重罪的要求,采用择一加重处罚原则,并以该原则作为牵连犯处罚的特殊原则。在非法行医罪牵连犯的处理上,以从一重加重处罚原则和择一加重处罚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双重处罚说”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更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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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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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的款项的增加,存在着几点疑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三条,将基因编辑、克隆出人类胚胎及动物胚胎的植入行为进行人罪,并将其设置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之中。2020年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稿,其中第二十三条关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的内容修改为: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修正案内容可以看出,其认定对基因编辑的胚胎与克隆的胚胎进行植入行为是非法行医罪的一种,该罪的前置性要件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植入的对象为人体或动物体内。此条款将人体与动物身体并列于法条之中,并且对胚胎的属性究竟为人类胚胎还是动物胚胎并未进行详细划分,存在立法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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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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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原卫生部规章禁止的组织出卖卵子行为有增长之势,为防止本行为的泛化,需要深入研究.采取实证统计的方法分析国内现有组织贩卖卵子行为的社会及司法现状,反映以组织出卖卵子、被取卵女性的身体权为案由的司法判决数量与社会现实不均衡的现象.同时,组织出卖卵子行为可能存在一定法益危害,因而本行为有必要以刑事定性.再结合文献比较的研究方法,评价目前学界对本行为刑法适用的各种争议,得出现行刑法体系下应以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定性本行为合理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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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净岚;
任尚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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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需对犯罪行为和行为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以治病救人为目的的老中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并非全然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当参照《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行为要件的该当不排斥规范的医疗行为,"二次行政违法"并非全然属于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老中医非法行医的出罪路径,可以通过对执业资格做出行政性调整来实现对非法行医罪资格主体的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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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净岚;
任尚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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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需对犯罪行为和行为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以治病救人为目的的老中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并非全然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当参照《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行为要件的该当不排斥规范的医疗行为,"二次行政违法"并非全然属于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老中医非法行医的出罪路径,可以通过对执业资格做出行政性调整来实现对非法行医罪资格主体的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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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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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鲁山县法院就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以来,家住鲁山县嬢子营乡的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鲁山县城某街道开办经营小诊所,进行诊疗活动,2014年年底和2015年先后两次被鲁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7年,被告人张某再次无证继续开办诊所并开展诊疗活动时被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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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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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申请提供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卫生监督执法非法行医人脸识别方法,包括:S10,基于卫生监督执法系统中的非法行医数据创建全国非法行医数据库;基于TensorFlowJS的SSD Mobilenet V1人脸检测深度学习模型构建人脸检测模型,训练该模型使其能够得到图像中面孔的位置,提取检测到的人脸照片中的面孔上的人脸特征点的数据,并获得所述人脸特征点的置信度;将置信度高于阈值的人脸特征点作为面部标界点,获得所述面部标界点的坐标;将拍摄到的照片中的人脸的面部标界点与非法行医数据库中的人脸的面部标界点进行比对,判断是否为非法行医人员。本申请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准确高效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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