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53年到2022年内共计2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史、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3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126篇;相关期刊195种,包括管子学刊、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新材料、新方法、新视野:中国古代国家和社会变迁”研究生学术论坛、第五届草原文化研讨会暨赤峰第三届红山文化高峰论坛等;继承制度的相关文献由265位作者贡献,包括尤佳、李衡眉、肖爱民等。
继承制度
-研究学者
- 尤佳
- 李衡眉
- 肖爱民
- 伍容平
- 华涛
- 吴虹
- 孙怡凡
- 孙文晴
- 尹珊珊
- 张岩
- 张沁芊
- 张鸣
- 曹务坤
- 李卓
- 李龙海
- 杨朝明
- 沈梦娇
- 潘家永
- 王天海
- 王歌雅
- 白庆兰
- 蔡和焕
- 袁斌
- 赵泽隆
- 钟尉华
- 陈翠银
- 马淑明
- 丁士民
- 代唯酝
- 任伟礼
- 任俊琴
- 何丽新
- 何海龙
- 何自荣
- 何进
- 余澜
- 余琪
- 侯学宾
- 侯正涛
- 冀凤丽
- 冀开运
- 刘世安
- 刘丽敏
- 刘宇
- 刘宝才
- 刘尧庭
- 刘文鵬
- 刘新宇
- 刘春节
- 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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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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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丹族在建立辽朝后,积极推行的一项核心国策就是倾心汉化。通过不断汉化,辽朝的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辽朝也进入了它的强盛时代。契丹族汉化的一个明显表现就是它的皇位继承制度的变化。辽朝的皇位继承制度在经历了早期的原始社会选举制,中间的动荡时期后,到了萧太后掌权时期正式实行汉族封建王朝的嫡长子继承制。本文通过对辽朝皇位继承制度的变化的研究,来探讨契丹族的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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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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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遗产管理规则的法律空白,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相关规定较为笼统,难以有效地指导司法实务,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就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而言,在被继承人自行选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继承人通过委托他人选定遗产管理人;对于继承人推选产生的,应当进一步明确有权推选的主体和期限;对于法院指定产生的,则应当明确法院制定的根据和范围。遗产管理人可以自行辞任,且不以具有“正当理由”为必要,但需要对其辞任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应当适度,否则不利于遗产管理制度的运作和发展。为了鼓励遗产管理人的尽职履责、避免遗产管理人制度被虚置,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得权应当优于其他遗产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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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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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上的继承,指的是关于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遗产由谁来继承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继承制度涉及我国社会每一个家庭、每一个自然人的重要利益,因此自然引起大家普遍的重视。本次民法典编纂,采纳了旧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同时也进行了一些更新,使得我国的继承制度更加符合当前的现实,也符合人民利益的需要。现在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我们都应该对这些更新的继承制度内容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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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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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纵观我国古代关于家庭财产规定以及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在分析家产与财产继承过程中,宗教礼教与伦理道德直接影响法律中的继承制度,从而确定家庭财产继承的基本制度.唐宋是我国古代法在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成熟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与专制集权制度环境的共同影响下,唐宋女子在当时社会上的地位也相较其他朝代更有话语权.唐的继承制度基本可以概括的总结为"子承父分""诸子均分"的原则①,宋女性在继承财产方面也相较其他朝代更为独立,在《宋刑统》与《名公书判清明集》这两部官方法律与民间判例集有大量关于宋代妇女继承的内容.探讨古代女性在"父权家长制"为主的社会框架下传统法律,给予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女性在传统古代社会中的法律保障,了解其社会意义及后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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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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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世纪早期法兰克政治史研究领域,传统观点通常是将达戈贝尔一世去世后的百余年称为"懒王时代",意在表明该时期的墨洛温诸王虽有国王之名,却无国王之权.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现代史学的发展,一些西方学者从文本信度的角度对此观点进行重新审视,认为墨洛温晚期的诸位国王并不比其列祖列宗更软弱.然而,在对法兰克核心历史文献的相关文字信息进行细致梳理之后可以看出,上述两种说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罅隙.实际上,自7世纪中叶开始,尽管墨洛温诸王手中依旧握有一定的显性权力,但是,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其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都在不断侵蚀墨洛温王室的统治根基.墨洛温王朝中后期王权渐趋衰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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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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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努尔哈赤创立后金开始,为了能够确保子孙同心,共抗外难,努尔哈赤便立下“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的治国方针,同时规定:在八和硕贝勒之内,选择一个能接受不同意见而且品德高尚的人,继承自己的首领之位。努尔哈赤创立的这治国及继承制度,使得国家的决策非一人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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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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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与信托的双重属性使得遗嘱信托的设立与执行需要同时符合继承与信托制度的要求.《民法典》的颁布赋予了遗嘱信托在继承法框架中的合法地位,但依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不相衔接的顽疾.从涉及遗嘱信托纠纷的裁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存在遗嘱信托的定性混乱、遗嘱信托效力的裁判思路不一、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信托诉讼适格主体的判定规则不一、遗嘱信托的执行监督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为完善遗嘱信托的适用规则与制度框架,应当在司法适用层面统一遗嘱信托与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审判思路,弱化遗嘱信托的要式主义,明确受托人的诉权与受益人的代位诉权,并在实体规则上明确遗嘱信托的生效要件,完善遗嘱信托中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引入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完善遗嘱信托执行的监督机制,以构建符合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与社会实践需求的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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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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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后位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继承设定了某种条件或者期限,并于继承开始后、遗嘱指定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前一位继承人应将其所继承的遗产无条件移转给后一位继承人的一种继承制度。我国《民法典》中目前没有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案件涉及后位继承问题。研究后位继承的相关理论,厘清后位继承的基本问题,为后续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提供理论支持,是我们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本文主要对后位继承与相关继承制度、继承方式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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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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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尔库斯皇帝在169-180年之间针对一个奴隶的信访发布的一个敕答创立了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该制度基于斯多亚的泛平等哲学确立,在基督教皇帝优士丁尼手里得到了极大发展.它体现了罗马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强调自由权高于经济利益,体现了罗马法的人权观念.该制度经受了后人的众多研究,聚焦于敕答的接受人是奴隶、解放自由人还是遗嘱人的朋友的问题,众多研究者竭力排除此等接受人是奴隶的可能,以维持奴隶只能是主人获得财产的工具的命题的绝对性,但这种排除无说服力.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由于奴隶制在近代的寂灭没有完全地保留在现代法中,但它的残片存活于当代的代位制度、债的承担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债的更新制度、破产和解等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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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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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尔库斯皇帝在169-180年之间针对一个奴隶的信访发布的一个敕答创立了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该制度基于斯多亚的泛平等哲学确立,在基督教皇帝优士丁尼手里得到了极大发展.它体现了罗马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强调自由权高于经济利益,体现了罗马法的人权观念.该制度经受了后人的众多研究,聚焦于敕答的接受人是奴隶、解放自由人还是遗嘱人的朋友的问题,众多研究者竭力排除此等接受人是奴隶的可能,以维持奴隶只能是主人获得财产的工具的命题的绝对性,但这种排除无说服力.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由于奴隶制在近代的寂灭没有完全地保留在现代法中,但它的残片存活于当代的代位制度、债的承担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债的更新制度、破产和解等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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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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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尔库斯皇帝在169-180年之间针对一个奴隶的信访发布的一个敕答创立了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该制度基于斯多亚的泛平等哲学确立,在基督教皇帝优士丁尼手里得到了极大发展.它体现了罗马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强调自由权高于经济利益,体现了罗马法的人权观念.该制度经受了后人的众多研究,聚焦于敕答的接受人是奴隶、解放自由人还是遗嘱人的朋友的问题,众多研究者竭力排除此等接受人是奴隶的可能,以维持奴隶只能是主人获得财产的工具的命题的绝对性,但这种排除无说服力.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由于奴隶制在近代的寂灭没有完全地保留在现代法中,但它的残片存活于当代的代位制度、债的承担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债的更新制度、破产和解等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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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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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尔库斯皇帝在169-180年之间针对一个奴隶的信访发布的一个敕答创立了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该制度基于斯多亚的泛平等哲学确立,在基督教皇帝优士丁尼手里得到了极大发展.它体现了罗马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强调自由权高于经济利益,体现了罗马法的人权观念.该制度经受了后人的众多研究,聚焦于敕答的接受人是奴隶、解放自由人还是遗嘱人的朋友的问题,众多研究者竭力排除此等接受人是奴隶的可能,以维持奴隶只能是主人获得财产的工具的命题的绝对性,但这种排除无说服力.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由于奴隶制在近代的寂灭没有完全地保留在现代法中,但它的残片存活于当代的代位制度、债的承担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债的更新制度、破产和解等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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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益凤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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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确认了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明确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但作为特殊财产性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纳入遗产范围没有提及.《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对其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一个典型的引致性规范.《继承法》肯定了合法拥有的农村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对农村房屋附着的宅基地能否被继承,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未提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事宜.我国法律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作明确规定,地方实践中也主要依靠良荞不齐、效力较弱的地方管理办法和政策文件作出处理。简言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缺乏上位法的统一规定,立法非常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