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义务
忠诚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85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第二届重庆律师论坛等;忠诚义务的相关文献由95位作者贡献,包括任燕、姜裕富、孟长康等。
忠诚义务
-研究学者
- 任燕
- 姜裕富
- 孟长康
- 张双双
- 李文苑
- 秦燕
- 陈瑞华
- 陶森林
- 龙凤
- 万宇
- 任启民
- 侯玉
- 倪登搬
- 刘婧
- 刘延炀
- 刘强
- 刘浩
- 刘译矾
- 刘雅倩
- 刘雪洋
- 卢聪
- 向彪1
- 吴云娜
- 周丹
- 周淑梅
- 周菁
- 唐超
- 姚佳
- 姚鹏斌
- 尘衣(策划、执行)
- 张一弛
- 张吉
- 张婧婧
- 张志爱
- 张敏捷
- 张晶晶
- 张毅
- 张磊
- 张雯
- 曹元
- 朱珺
- 李亚丽
- 李亚丽1
- 李奋飞
- 李德智
- 李铭
- 杜凯
- 杜启顺
- 杨明
- 梁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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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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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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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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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是指律师要竭尽全力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但同时要尊重其意志.忠诚义务的重要地位是由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辩护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以及被告人的特殊性质确立的.为避免其他的法律价值受到损害,律师的忠诚义务也要有一定的边界和范围.从《律师法》中有关律师职业伦理的内部结构来看,其规定的伦理规范存在矛盾和混乱,需要整合冲突规则,通过加强辩护人的职业素养来维护法律正义与被告人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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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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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我国于2007年首次提出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从制度初创至今,相关规则不断出台和细化,但实践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对于管理人的义务规定为“勤勉尽责”这一模糊表述,并未明确其具体的职责边界。本文提出以信义义务展开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边界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履职保障,这对于减少债券纠纷、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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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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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辩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是其首要职业伦理,应当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忠诚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三层限制.研究刑辩律师忠诚义务及其边界有助于明晰律师如何履行忠诚义务的问题,调和忠诚义务与其他义务之间的矛盾,化解其执业风险.刑辩律师的忠诚义务首先在宏观方面受到其身份定位的限制,构成其外部边界,第二层限制为忠诚义务本身的内涵限制,第三层限制为忠诚义务与其他义务冲突时产生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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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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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我国于2007年首次提出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从制度初创至今,相关规则不断出台和细化,但实践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对于管理人的义务规定为"勤勉尽责"这一模糊表述,并未明确其具体的职责边界.本文提出以信义义务展开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边界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履职保障,这对于减少债券纠纷、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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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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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界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并兼顾公益义务。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应为,通过模范遵守法律,忠诚于当事人并履行对职业的忠诚。对职业的忠诚是一种内部视角的义务,与“公益义务”“对法庭的忠诚义务”等外部视角的义务相比较,更兼容于忠诚于当事人这一核心职业伦理。对职业的忠诚涉及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声誉的维系,能够实现社会大众对律师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考虑到律师职业伦理的诸般要求已被充分吸纳进律师执业规范体系,形式上模范遵守法律能体现对职业伦理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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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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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忠诚义务在近几年越来越受到重视,频繁的由忠诚义务引发的劳动争议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关于该义务的界定和调整.人员流动速度快,劳动人员基数大决定了我国对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界定更需要谨慎,在兼顾保障劳动市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促进我国本土关于这方面的具有特色国情的法律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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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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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绕着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问题,我国确立了一种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双中心模式".这一模式混淆了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职业伦理,造成辩护律师职业定位混乱,陷入"独立辩护"的误区,甚至将国家利益置于委托人利益之上,无法有效担当辩护人的角色.在对"双中心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有必要确立一种"单一中心模式",在对忠诚义务进行重新解释的前提下,将维护委托人利益、尊重委托人意志确立为辩护律师唯一的职业伦理规范,并将公益义务视为忠诚义务的必要保障和外部边界.坚持这一"单一中心模式",符合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人的职业定位,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符合抗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原理,有利于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在接受"单一中心模式"的情况下,我国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将得到重新塑造和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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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梅
- 《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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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在国外,国体与政体的构成决定了律师是社会上不可缺少的重要职业,也是一个受到尊重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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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玻
- 《第二届重庆律师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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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民主与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权保障日益为民众提倡,律师已经成为法治进程下不可或缺的推动者,律师的职业价值也凸现出来,这个群体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正义的捍卫者、法治进程的有力推动者.律师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群体,律师职业的存在是基于当事人的需要和法治进程的渴求,律师忠诚义务与正义价值协调一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尽可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