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人民法治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调查机制研究(下)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调查机制研究(下)

     

摘要

(接上期本刊53页)完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调查机制的对策建议(一)监察机关在国有企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应设立派驻机构、监察专员应当全覆盖监察权产生于国家法治主义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忠诚义务的内在要求。根据监察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向五类机构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据授权可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