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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8篇、专利文献27564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忠诚协议的相关文献由16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建、刘洁睿、周刚等。

忠诚协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8 占比:0.53%

专利文献>

论文:27564 占比:99.47%

总计:27712篇

忠诚协议—发文趋势图

忠诚协议

-研究学者

  • 刘建
  • 刘洁睿
  • 周刚
  • 姚邢
  • 姚霖
  • 张双双
  • 张弛
  • 张煜笠
  • 朱丹丹
  • 林莹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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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晨阳
    • 摘要: 意思自治所蕴含的个人主义、自由原则从财产法扩张至婚姻家庭法,这为婚姻家庭编的各种自治行为适用总则编奠定了价值基础。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生效,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问题再次提出,意思自治作为私法的核心价值,也渗透到婚姻家庭编的各个领域中,尤其是一直以来较为敏感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关问题,约定财产制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本次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与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以及一直以来饱受争议的忠诚协议的签订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体现。但是婚姻家庭编作为“情感–经济共同体”与财产法判然有别,所以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编适用的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需要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做到意思自治、社会规制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
    • 侯学宾; 曲颢
    • 摘要: 忠诚协议意指约定夫妻之间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付财产赔偿的民事协议。应不应当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在法经济学视角下被重新审视的问题。婚姻可以被视为一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长期契约,长期契约的特性易导致婚姻不忠现象的发生。忠诚协议能够发挥担保功能与定价功能,提高婚姻不忠行为的法律成本。相对于刑事处罚制度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忠诚协议制度具有自身的优势,这说明忠诚协议制度是法律规制婚姻不忠现象的制度备选。忠诚协议制度化要求明确规定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化考量,完成规范性建构工作。
    • 李姗萍
    • 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是将法定忠实义务予以契约化的身份协议。在民法典时代,应原则上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包括:忠诚协议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此种协议并不存在一般性违背强行法或公序良俗的特征;忠诚协议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忠诚协议是对法定忠实义务的重述;承认其效力有助于弥补法律对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之制裁的不足,有助于实现保护婚姻家庭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宗旨,有助于对优良家风和善良风俗的弘扬。忠诚协议虽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拘束力,但其约定义务因涉人身性,故无法诉请履行。违反忠诚协议成立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有效,在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时,可参照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双方关于违约后果的约定悖俗而无效时,可视为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就违约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应当允许守约方在不离婚的情形下,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
    • 姚邢; 龙翼飞
    • 摘要: 本文将夫妻间财产协议分为三类:夫妻财产制协议、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以及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现方式与法律表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补充适用规则。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兼具伦理性与财产性,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优先考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与法律原则,一般合同法律制度居于次之。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与普通财产协议无异,应减少其主体特殊性的考量,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与物权编的相关规则。
    • 于程远
    • 摘要: 家庭契约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为内容,其意在鼓励或遏止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对违约行为施以财产上的惩罚,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忠诚协议.夫妻一方依家庭契约主张权利,应当经过《民法典》规范体系的审查:在合同成立层面,夫妻双方须具备可辨别的法律拘束意思,该意思的辨别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单方面主张,而是基于客观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理解.家庭契约应当是对平等家庭关系的契约表达.失衡的权利义务设置、对一方财产的彻底剥夺以及对离婚自由的实质限制都可能导致该契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 张洁
    • 摘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看法是不统一的.有的人觉得它属于道德领域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了这两种违背忠诚义务的状况,但应否允许当事人约定其它违反忠诚义务之情形与相应法律责任已成为实务上的疑难问题.本文从所检索的大数据出发,浅析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 路研
    • 摘要: 近年来,司法界和实务界对夫妻忠诚协议存在极大争议,然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通过研究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不同类型下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效用,促进婚姻和谐及社会稳定。
    • 赵铭铨
    • 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效力应首先经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检验.忠诚协议中涉人身关系与"鸡毛蒜皮"类协议,除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外,财产类协议应认为婚姻法允许婚姻关系中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认定为有效.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过高的情形,应允许法官类推违约金酌减规则进行调整.
    • 刘伟朋
    • 摘要: 随着婚姻财产约定制度的发展,对婚姻忠诚协议的性质进行明晰显得尤为重要.具有夫妻财产约定性质的婚姻忠诚协议类似附条件的合同,其中婚姻情感状况是协议必不可少的要素,此类婚姻忠诚协议情感内容与一般合同的财产及利益分配内容不同,其协议内容的基础性因素便是夫妻之间的情感,而涉及财产利益的内容是情感的从属物.尽管具有夫妻财产约定性质的婚姻忠诚协议中包含着当事人对婚姻财产的处分合意,但本质上夫妻双方并不是通过婚姻忠诚协议内容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而是彼此的情感信任通过书面协议具象化,协议内容并不具有划分财产权属的目的与效能.
    • 姚邢; 龙翼飞
    • 摘要: 本文将夫妻间财产协议分为三类:夫妻财产制协议、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以及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现方式与法律表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补充适用规则.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兼具伦理性与财产性,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优先考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与法律原则,一般合同法律制度居于次之.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与普通财产协议无异,应减少其主体特殊性的考量,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与物权编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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