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2103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国际商务研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商事合同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建伟、王文宇、刘永鑫等。
商事合同
-研究学者
- 李建伟
- 王文宇
- 刘永鑫
- 叶敏
- 吕建伟
- 周华
- 张单宁
- 成先平
- 王丽君
- 王毅
- 石冠彬
- 苏今
- 于安
- 任振礼
- 余承文
- 侯登华
- 冯弋珩
- 刘丹丹
- 刘晓海
- 刘瑛
- 刘馨蔓
- 卞亚璇
- 吕来明
- 吕梦林
- 吴德昌
- 周俊鹏
- 周娟
- 周新军
- 周海宝
- 夏庆锋
- 姚莲
- 安澜
- 宋怡
- 崔永峰
- 帅雅文
- 张保红
- 张志平
- 张新庆
- 张晓君
- 张继承
- 张菡
- 张铭化
- 彭宛蓉
- 徐俊
- 徐求
- 徐璟航
- 徐青
- 朱广新
- 李思宇
- 李思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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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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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直播模式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并不陌生,网络直播的兴起是信息蓬勃发展的产物,但其与网络的产生与发展并不具有同步性。网络直播的发展具有爆发式的发展特征,且涉及到学术界、娱乐界等相关领域。但是针对目前新业态下的网络直播用工模式,学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一般的商事合同;另一种认为属于是劳动合同,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本文主要着重探究网络直播的用工模式、以及对直播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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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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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中国与东盟间的商法趋同合作机制不仅是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亦是丰富国际法律合作模式的制度创新。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推动跨区域商法趋同,而商法趋同的世界经验则为中国与东盟法律合作提供了模式参考。构建中国与东盟商法趋同合作机制有助于解决区域范围内国际商事公约和商事示范法“碎片化”的适用困境,满足两地区域经贸关系发展和商事法律合作的现实需求。中国与东盟应在CAFTA框架下,立足本区域商法规范的一体化状况,采用“统一化”和“协调化”相结合的趋同模式,围绕商事基本法、商事合同、商事运输等重点领域,从规则制定、机构协调、纠纷解决、法律培训等环节入手,构建区域商法趋同的常态化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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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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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穿透式监管是落实监管强化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以穿透层层嵌套的合同为表现形式,反映在合同法层面可能导致司法裁判中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穿透式监管属于金融监管部门颁布规章政策的具体监管规则,将其嵌入到司法裁判中具有合理性,理论依据主要在于个体商事交易行为在公共利益维度将产生影响,而相互关联的商事合同共同构成的契约群,也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合同之源.穿透式监管的现实意义在于有效弥补金融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市场秩序.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裁判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一定风险,应当通过相应的程序设置对其进行有效限制.在个案司法裁判中,应借助各种解释方法进行充分地论证说理,并且经过法益的权衡评估,方能构成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裁判合理性和合法性相统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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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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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我国法律体系的越发健全,许多新法律理念、思维日益增多,这些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实用性提升,均有着重大现实价值.本文基于商事合作的基本定位,分别从违约金区分的必要性、商事违约金的基本构成、数额调整等方面展开探讨,望能为此领域研究、剖析提供些许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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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绍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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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事交易,尤其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我国《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调整,并不区分民事活动和商事交易的不同。在具体案件中,涉及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时,应予以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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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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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通常将《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损失”理解为直接损失,如此存在对非解除方利益保护不周的缺漏。在区分无偿和有偿委托合同的基础上,《民法典》第933条明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但给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增添过重的限制。应从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寻找《民法典》第933条为商事合同留下的裁判解释空间。解除可归责说和损失可归责说能同时发挥限制解除方赔偿责任的作用。非解除方的损失必须和解除合同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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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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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商事合同不断的增进,商业主体的法律意识也不断的增强,合同已经成为企业之间贸易往来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最终会使合同存在很多潜在的危险,在合同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潜在的危险就会顺势爆发,处理不得当,商业主体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从合同的订立过程到合同履行的过程,商事主体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的预防规范措施,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都要重视,以防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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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龙;
汝莹;
周娟;
胡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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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原材料暴涨已成为常见现象,这导致部分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继续履行,不但无法获得预期利润,甚至会出现亏损;但如果不继续履行合同,则面临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还将影响客户关系和公司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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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亚璇;
王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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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我国《民法典》第151条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回归了大陆法传统,但却将"可变更"效力删除,仅保留了"可撤销"效力.鉴于保留商事显失公平合同变更权合乎效率和公平价值、商事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更侧重考察客观要件、赋予商事显失公平合同变更权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因此宜保留商事显失公平合同变更权.为了克服以往变更权的立法弊端并补足立法漏洞,需对变更权进行制度设计:变更权行使主体为受损害方;变更与撤销为并列关系,由受损害方择一行使,采司法调解前置,经调解,双方达成变更合意且无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受损害方仍主张撤销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支持;双方未达成变更合意且受损害方仍请求变更的,需明确变更后的具体事项或法律状态,确需司法变更的,变更标准宜回归任意性规范;商事显失公平合同变更权宜被规定于《商法通则》的"商行为"中.此外,可视情况采用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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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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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了民商合一的体例,然而商事合同本身的诸多特征使其解除权问题依然呈现出与民事合同不同的诉求;在商事合同法定解除权限制的论域中,或可将观察角度侧重于解除权一侧,藉由法定解除事由的类型化梳理重新考察以得出结论;商事合同的认定本身极为抽象,单纯的有偿、无偿的标准也只是权宜之计;在解除权限缩的问题当中,商事因素在合同中的比重来确定不同类型解除权的规则适用的研究方法应该被重视;在新时代对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研究方法,应当至少包含这样的思路:结合法定事由解除的类型化角度,对商事合同解除权限制在一般法定事由的具体化、部分解除、终止、信任丧失型解除权等领域的诸多问题分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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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秉乾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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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坚持过去的民商合一的模式并不能科学、合理地界定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在使民法典合同法编难以保持自身本位的同时,也不能针对商事合同的特殊性进行有效规制.因此,在承认民商分立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民法典合同法编在内容上应当适度增减,增加事关民事的法律规范而减少商事合同的相关规范,商事合同应当与管制性法律结合独立成法,从而建立更为合理与科学的适度的民商分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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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姗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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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合同是商事合同中最具创新性的类型,基于投融资双方快速、有效的利益需求,在种类和内容上不断创新.在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合同法尚能满足一般的商事合同的调整需求,但融资合同在外在形式和理论构造上都与民事合同存在区别,所以其效力认定不宜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裁判规则,实践中法官就容易陷入沿用传统民事审判的标准和思维来审判商事合同导致的窘境.“估值调整协议”就是典型的例子,对其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段从无名到有名、从无效到有效的过程.本文从实际的案例中梳理总结了融资合同不同于传统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并据此提出认定创新型商事合同效力的裁判思维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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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育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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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商行为的典型体现,在编纂民法典合同编的过程中如何安排和设计商事合同规范是学者和立法者无法回避的一项重大的基本命题,事关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民商法统筹科学立法、合同编的体系构造与规则整合优化,将合同法中现有的体现典型的商行为的商事合同规范按照既不会打乱“民法典+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安排又促进合同编在调整商事经营活动中高效安全目标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构造,以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活动预期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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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化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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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学研究中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在美国已经持续近半个世纪,在我国却是最近才兴起,且一直伴随着不断的争议.在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民商法研究也面临着方法论上的反思,这些争论和辩解反映了法学研究方法上严重的路径依赖以及对社会科学中的实证分析知识储备的不足,并且,抽象的讨论法思维为何或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优劣,往往起不到越辩越明的作用.本文试图在理清实证分析方法的同时,以继续性合同的争议为例,讨论传统法学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的差异.继续性合同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但这类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商事领域意义重大,而合同法对其明显缺少应有的关注,在其商事性又非常适合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实证分析,因而,本文也试图对民法典编纂中商事规则的分析提供一些新的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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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喜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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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为商事立法的整合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商法的特殊性.与民法相比,商法的特殊性体现在商事交易的营利性、迅速性、稳定性、灵活性和复杂性方面.商法学界应当积极地宣传和反映商法的特殊性,为立法机关提供理论建议.落实到民法典合同编,应摒弃立法理念上不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弊端,适度限定消费者保护的适用范围,并充分考虑商法的特殊性.在具体建构上,应在合同编总则部分增加商事合同的一般性规定,通过不同的分节或条款设置不同于民事合同的例外性规定,在合同编分则部分扩增有名的商事合同的种类,以囊括更加广泛的商事合同类型,同时设置民事合同的例外这一调整机制,以厘清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适用范围,从而促进民法和商法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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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黎红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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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杂商事合同项下诉讼时效的认定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民法总则》吸收了最新实践成果进行了规定,但尚未完全解决复杂商事合同项下诉讼时效的认定难题.本文结合一起司法典型案例就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的架构性合同特性出发,与框架性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纠纷,构成了“同一债务”下的纠纷,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就框架性合同项下的多笔交易,则应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进一步加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同一债务”,以决定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或自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