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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

商法通则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5篇;相关期刊77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清华法学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海峡两岸“法治建设与社会进步”论坛、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商法通则的相关文献由113位作者贡献,包括范健、樊涛、丁凤玲等。

商法通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9 占比:87.76%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2.04%

专利文献>

论文:15 占比:10.20%

总计:147篇

商法通则—发文趋势图

商法通则

-研究学者

  • 范健
  • 樊涛
  • 丁凤玲
  • 王文宇
  • 王文静
  • 蒋大兴
  • 赵旭东
  • 丁小兰
  • 于海涌
  • 夏秀渊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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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樊涛; 陶冉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实质上已经规定了《商法通则》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客观上具备了“商法总则”的功能。当前我国民商立法存在“商法过度”与“商法不足”的弊端。“民法的商法化”“民商合一、合而不同”等现代私法的理念和技术应当被我国民商事立法者与民商事裁判者加以借鉴和发扬。我国商事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商事一般条款的完善,我国应当通过“商法的方法”创设我国特有的商法规范。
    • 陈俊熹
    • 摘要: 在以《民法典》颁行作为重要标志的“后民法时代”,商法学者所构想的《商法通则》在立法传统与立法规划、主体规范与行为逻辑、商法内部体系及与邻近学科间产生较大争议。立足于民商事法律体系的稳定性,结合我国已长期形成的“民商合一”立法传统,《商法通则》的制定须遵循现有立法体系逻辑与维护法律之统一,在实践中积极完善与修改编章内容,呼应时代之发展。
    • 郑文乐
    • 摘要: 2020年《民法典》的通过,预示着我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而在我国施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下,在民事领域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关乎统一商事规则的构建和商法精神的集中彰显的相关立法工作却一度滞后.本文试图论证在商法法典化问题上,制定《商法通则》是关于此问题的最佳答复.
    • 陈瑶
    • 摘要: 民法、商法学界的学者对是否制定《商法通则》各执一词,其主要争论点在于民法与商法究竟属何种关系,商法是否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与调整对象,多数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去法典化"是否昭示着《商法典》自身存在时代缺陷而应当摒除,我国的立法技术是否可以达到制定《商法通则》甚至《商法典》的要求.对于以上问题的探讨,我们一定要置于特定的语境中,脱离语境讨论问题是无意义的.在《民法典》时代,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应当选取何种路径,我们是否需要又当如何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商法通则》,制定《商法通则》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这些都是立法时应当考虑的.考量我国的基本时代要求,应当将《民法典》编纂后的"剩余商事制度"制定为《商法通则》,同时完善商事单行法,构建出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商事法律体系.
    • 丁小兰
    • 摘要: 我国针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学说,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关于两者的争论也是络绎不绝。正因为民法与商法在目的、特征、功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跳出传统的“二元制”的立法模式,主张实质主义“民商分立”与形式主义“民商合一”相结合的体例,即制定《商法通则》,以期实现《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使民法与商法“两架马车”齐头并进,让我国商事交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 周蕾
    • 摘要: 统一的商事规则是构建一个科学的合乎逻辑的商法体系的前提.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和覆盖领域遍及全社会范围的商事行为,都要求新形势下的商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创制出符合其要求的统一规则,来弥补现行法律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不足,堵塞商合一的法律漏洞.本文通过研究设立《商法通则》的理论、历史沿革以及制定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商法典的优点,确立了制定我国《商法通则》的主要框架内容.
    • 卞亚璇; 王长华
    • 摘要: 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我国《民法典》第151条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回归了大陆法传统,但却将"可变更"效力删除,仅保留了"可撤销"效力.鉴于保留商事显失公平合同变更权合乎效率和公平价值、商事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更侧重考察客观要件、赋予商事显失公平合同变更权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因此宜保留商事显失公平合同变更权.为了克服以往变更权的立法弊端并补足立法漏洞,需对变更权进行制度设计:变更权行使主体为受损害方;变更与撤销为并列关系,由受损害方择一行使,采司法调解前置,经调解,双方达成变更合意且无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受损害方仍主张撤销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支持;双方未达成变更合意且受损害方仍请求变更的,需明确变更后的具体事项或法律状态,确需司法变更的,变更标准宜回归任意性规范;商事显失公平合同变更权宜被规定于《商法通则》的"商行为"中.此外,可视情况采用部分撤销.
    • 李建伟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制定我国纲领性商事基本法的呼声再起.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乃是制定商法通则、商法典抑或其他类似商法基本法绕不开的话题.法律原则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源于规范二元论,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区分体现出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在法规范体系的安放范式.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需要构建不同于私法一般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核心理念和终极价值追求是营利,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伴随着商业社会发展的需要演绎出营利促进原则与营利风险防控原则两个分支,最终形成以营利基本原则为统率,以营利促进原则和营利风险防控原则为支点,以其他具体原则为填充的商法基本原则体系.
    • 丁小兰
    • 摘要: 我国针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学说,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关于两者的争论也是络绎不绝.正因为民法与商法在目的、特征、功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跳出传统的"二元制"的立法模式,主张实质主义"民商分立"与形式主义"民商合一"相结合的体例,即制定《商法通则》,以期实现《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使民法与商法"两架马车"齐头并进,让我国商事交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 孙悦; 范健
    • 摘要: 商事登记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前提,更是构建经济秩序、维护经济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基础。《民法典》奉行民商合一,对于便利商事主体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但其未对商事登记制度作出特别安排,关涉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法人”部分,这容易引起营利性经营主体规则与行为规则构建相对失衡,导致商事登记单行立法与《民法典》的不协调甚至冲突。这一现象将对中国经济秩序的建立和法制的统一性构成一定的制度性风险。弥补《民法典》制度性缺失的有效路径是制定《商法通则》,设置“商事登记”章节,构筑完备的一般性商事登记规则体系,以应对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概念不统一、理念不清晰、规则不协调等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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