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
商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6084篇;相关期刊164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商主体的相关文献由31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建文、范健、于新循等。
商主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6084篇
占比:98.18%
总计:16382篇
商主体
-研究学者
- 王建文
- 范健
- 于新循
- 宁金成
- 童列春
- 元小勇
- 刘凯湘
- 刘宏渭
- 刘馨蔓
- 史正保
- 吴庭刚
- 周璇
- 崔旺来
- 张加磊
- 曹瑞楠
- 朱丹青
- 杨小雁
- 洪叶
- 王乔
- 王博文
- 王福友
- 王翔
- 田小穹
- 程文俊
- 罗海山
- 肖海军
- 胡晓静
- 董双蕾
- 许爱青
- 邬雪红
- 郑曙光
- 郭俊彦
- 顾功耘
- 丁丁
- 丁嘉宏
- 丁平
- 丛亚平
- 乞雨宁
- 付爱云
- 任凯燕
- 任尔昕
- 何叶彩
- 何靖
- 兰叶
- 冉曦
- 冯咏
- 冯果
- 冯翔
- 刘为民
- 刘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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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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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人工智能已参与至交易的各个环节,经营活动取决于人工智能的运用已趋于现实,为破解责任缝隙,赋予其法律人格已成为时代必然.目前,各国普遍认为人工智能实施辅助性商事行为的模式,伴随着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的转变,人工智能具有被赋予新型法人人格的拓展空间.有鉴于此,从商主体资格的视角对其进行探讨,并以公司制人工智能模式为其实现路径甚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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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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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多数学者的主张不同,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体例,我国《民法典》中包含了很多关于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责任的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下,《民法典》在处理商事关系上出现商事主体民法化、商事行为民事化、商事责任混杂化三大处理模式。而这样的处理模式却与商法的价值有所出入,故建议以效率为中心,兼顾加以安全,重构《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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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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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动商贩从事流动商事经营活动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因为流动商贩的条件不符合商事登记制度,流动商贩无法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流动商贩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在我国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城管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对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进行管理,所以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就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关于流动商贩的商事主体地位及合法性来源问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给出统一明确的解释,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众说纷纭,致使流动商贩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对流动商贩身份合法化是否与商事登记制度具有必然联系展开研究,对于处理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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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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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推进,为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2015年、2018年,国资委分别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的建设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工作,这也让更多企业深受启发,紧跟政策方向,在内部逐步开展促进合规管理的相关工作。企业合规是一种以合规风险防控为导向的公司治理体系。简言之,就是企业作为法律拟制的商法人和商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伦理规范的要求,旨在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建立从商业伦理到民事、行政、刑事规范的全面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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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
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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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常态下商个人为经济提供了活力,疫情的冲击更使得商个人承载了保就业、保民生的重要任务.然而,现阶段商个人在理论层面与其他商主体区分并不清晰,直接动摇了商个人作为一个独立整体概念的基础.在商主体"二元论"趋势下,商个人与商事组织密切相关,对于何为商个人中"个人",不能再局限于自身考察,应与商事组织的内涵结合起来.基于此,可以"独立性"标准,即是否具有独立于出资人的意思和财产区分商个人与商事组织.该标准能够明确清晰地区分商个人与商事组织,实现对系争商个人类型的合理化归置;同时它还具有实质性意义,反映了对于不同层次的市场,法律在价值选择及其组合权重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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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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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扬弃传统工商业经济的基础上,人类经济形态正发生着向生态经济转型的历史变迁,这是人类文明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的超越逻辑的必然.商主体既是生态经济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又是生态经济建设的主要责任者.现代商主体应主动自我构建生态责任意识,从生态环保中获得经济落脚点与经济增长点,积极加快由传统经济向当代生态经济转型.同时,加强政府规制是强化商主体承担和履行生态责任的重要促进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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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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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商事留置权制度仅适用于企业,而将其他非企业商主体排除在外。这种以主体而非行为的划分标准有违商主体平等保护原则。在实践中,企业类型之外的代理商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条未对此进行补充和修正。为此,有必要运用法学解释完善留置权适用制度,解决代理商留置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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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纪伟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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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域外民商立法不同体例的实践与理论是中国民法与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存在争议的原点.在中国是否需要对商事通则性规范(或商法总则)单独立法问题上,域外即无现成经验、也没有直接理论可供借鉴,应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现行民事立法进行系统考察.《民法总则》通过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勾画了基本的商主体制度.但是,《民法总则》对商主体的规范仍存在调整乏力问题,其他的商事基本规范,如商法基本原则、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商事代理等依然不足或缺位,无法有效衔接各商事单行法.民法典无法容纳中国大量的现行商事单行法,商事单行法仍会以单行立法形式存在,这是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实状况.商事立法应当秉持“问题导向”,适时制定《商法通则》,以弥补《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规范的不足,来统领分散的商事单行法,满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