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4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55篇、专利文献2546篇;相关期刊24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领导决策信息等;
商事登记的相关文献由44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训智、叶建辉、吴长波等。
商事登记
-研究学者
- 刘训智
- 叶建辉
- 吴长波
- 张安毅
- 肖海军
- 范健
- 邹学庚
- 于勇
- 付林萍
- 俞斌
- 冯世联
- 冯永堂
- 冯翔
- 刘小宁
- 刘珂
- 刘莉
- 华德波
- 吕品
- 周沁
- 周璇
- 孙雨莲
- 庄小茜
- 应一瑜
- 张辉
- 施天涛
- 朱明月
- 朱梓源
- 朱玲玲
- 李建伟
- 李承哲
- 杨婉青
- 杨怀育
- 林岚
- 柴瑞娟
- 牛攀峰
- 王伟
- 王兰
- 王妍
- 王鹏
- 肖雅
- 许登龙
- 谭新水
- 赵侨琪
- 赵旭东
- 郑婉婷
- 郑思菁
- 郗志豪
- 金东辉
- 陈兴华
-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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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州推行“穗澳通”支持澳门居民来穗创业创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8日介绍,广州推动“穗澳通”一站式商事登记服务,企业开办服务端前移、离岸全程电子化办理,便利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在穗创业投资。3月29日起,持有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拟在广州开办企业,可通过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全程电子化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广州市各区登记机关最快0.5天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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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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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动商贩现象在我国早已屡见不鲜,但实际上流动商贩这一主体却是一直游离在法律的边缘,迟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探其本源,在于法律并未赋予流动商贩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若是要通过个体工商户这一有名商主体获得法律认可,则必须通过工商登记。但工商登记对于流动商贩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结果是得不偿失。那么流动商贩面临的困境出路在哪里?无照经营合法化的路径是什么?本文认为,有照经营并非流动商贩生存的唯一途径,营业权是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商事登记只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而不是赋予权利。行政部门应该从传统的严准入、重打压思维中跳脱出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商事登记也并非是市场监管唯一的方式,“多中心”治理方式或许更适合当下对流动商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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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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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提升登记机关的服务效率和登记便利化为宗旨,将众多分散的立法统合为一部行政法规,简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限缩登记机关的职权,立足于公法改造的同时,意思自治、营业自由、商事效率的私法理念悄然融入改革实践中,使商事登记由行政管制逐渐回归其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公示信息的本源功能。不过,以行政立法为核心的立法模式、广泛的强制登记范围,对意思自治、营业自由的私法理念的实现尚有障碍,应当选择跨越公法与私法界限的立法模式、扩大自然人经营者豁免登记的范围等措施加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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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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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个人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由于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因此商个人制度发展较为缓慢,我国商个人制度在主体资格取得以及商个人登记制度方面存在不足,并与我国特有的农村承包经营制度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由此我国可以引入商事能力制度,发展完善适应商个人的登记制度,并对其进行相应调整使其适应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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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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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2022年4月19日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电子印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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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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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动商贩从事流动商事经营活动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因为流动商贩的条件不符合商事登记制度,流动商贩无法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流动商贩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在我国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城管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对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进行管理,所以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就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关于流动商贩的商事主体地位及合法性来源问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给出统一明确的解释,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众说纷纭,致使流动商贩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对流动商贩身份合法化是否与商事登记制度具有必然联系展开研究,对于处理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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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沛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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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解决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分散的问题,但是对于商事登记中效力体系的问题仍未有明确规定。面对瑕疵登记与瑕疵公示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65条提供了主要的依据规范。应当明确公示效力来源于“登记后权利确认+公示后权力扩张”的基本结构,同时商事登记公示信息的根本目的与行政确认的本质共同构成了公示效力的来源基础。依托主张主体的不同,公示效力可以类型化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的公信效力以及登记义务人自我保护的对抗效力,二者在善意厘定、主体限缩、证明责任、风险承担以及援引事实的自由选择方面有着诸多差异,通过镜鉴域外商事登记制度规定,规范分析公示效力的援引细则,方能架构起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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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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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准入乃至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2020年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询《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收到意见建议2100多条,体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1)本文提出了三个问题:商事登记制度应采用统一立法还是分散立法的模式,商事登记行为性质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商事登记立法是包括信用和监管在内的全面立法还是单一的登记程序立法。这三个问题在《〈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中也都简单提及。(2)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深入分析现状、趋势和难点,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路径,为商事登记立法拓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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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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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准入乃至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2020年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询《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收到意见建议2100多条,体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①本文提出了三个问题:商事登记制度应采用统一立法还是分散立法的模式,商事登记行为性质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商事登记立法是包括信用和监管在内的全面立法还是单一的登记程序立法.这三个问题在《的起草说明》中也都简单提及.②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深入分析现状、趋势和难点,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路径,为商事登记立法拓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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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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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对该条进行规范分析,可发现其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须藉由法教义学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两种信赖",其本质是"谁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另一方".依据得主张效力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前者是指善意相对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登记义务人,将登记事实拟制为客观真实存乎于当事人之间,并据此使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效力;后者是指登记义务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善意相对人,推定其知悉登记事实的效力.二者在相对人范围、善意及证明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外,依体系解释,宜认为商事登记公示效力自登记事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时产生;当登记信息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公示信息有公信效力而无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