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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效力

对抗效力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8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815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等;对抗效力的相关文献由98位作者贡献,包括匡奕、吴长波、张琦等。

对抗效力—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7 占比:1.10%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7815 占比:98.89%

总计:7903篇

对抗效力—发文趋势图

对抗效力

-研究学者

  • 匡奕
  • 吴长波
  • 张琦
  • 文永辉
  • 李慧娟
  • 潘慧静
  • 王思齐
  • 连浩琼
  • 陈敦
  • 万卫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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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景沛梁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解决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分散的问题,但是对于商事登记中效力体系的问题仍未有明确规定。面对瑕疵登记与瑕疵公示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65条提供了主要的依据规范。应当明确公示效力来源于“登记后权利确认+公示后权力扩张”的基本结构,同时商事登记公示信息的根本目的与行政确认的本质共同构成了公示效力的来源基础。依托主张主体的不同,公示效力可以类型化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的公信效力以及登记义务人自我保护的对抗效力,二者在善意厘定、主体限缩、证明责任、风险承担以及援引事实的自由选择方面有着诸多差异,通过镜鉴域外商事登记制度规定,规范分析公示效力的援引细则,方能架构起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框架。
    • 李慧娟
    • 摘要: 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虽因欠缺登记而未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但在符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要件时,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具有物权性质,在该不动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买受人在进行中间登记以前又转让其物权期待权的,因转让的不动产并非为其所有,受让人取得的仅是物权期待权,不能向买受人提出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请求。受让人不得援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标的不动产的执行。
    • 潘慧静; 王思齐
    • 摘要: 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本登记顺利进行的登记制度,但在《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预告登记制度中“处分”一词的内涵,亦没有对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进行适用范围、排他条款等进行限定,导致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出现障碍。拟先从预告登记效力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在绝对无效模式下,区分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不同阶段,对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的具体适用进行限定。
    • 潘慧静; 王思齐
    • 摘要: 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本登记顺利进行的登记制度,但在《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预告登记制度中"处分"一词的内涵,亦没有对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进行适用范围、排他条款等进行限定,导致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出现障碍.拟先从预告登记效力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在绝对无效模式下,区分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不同阶段,对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的具体适用进行限定.
    • 邹学庚
    • 摘要: 《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对该条进行规范分析,可发现其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须藉由法教义学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两种信赖",其本质是"谁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另一方".依据得主张效力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前者是指善意相对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登记义务人,将登记事实拟制为客观真实存乎于当事人之间,并据此使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效力;后者是指登记义务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善意相对人,推定其知悉登记事实的效力.二者在相对人范围、善意及证明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外,依体系解释,宜认为商事登记公示效力自登记事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时产生;当登记信息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公示信息有公信效力而无对抗效力.
    • 李慧娟
    • 摘要: 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虽因欠缺登记而未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但在符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要件时,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具有物权性质,在该不动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买受人在进行中间登记以前又转让其物权期待权的,因转让的不动产并非为其所有,受让人取得的仅是物权期待权,不能向买受人提出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请求.受让人不得援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标的不动产的执行.
    • 朱晓喆; 马强
    • 摘要: 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首度跻身全球前40,各项指标均有提升,唯独"获得信贷"指标持续走低.就让与担保而言,尽管其应用甚广,且已获得司法实践认可,然因欠缺成文法,其一直成为失分项.在统一担保理念下,让与担保可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获得法律认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明确了其基本规则.让与担保宜采担保权构造说.债权人实际占有担保财产的,可类推适用质权的规则.通过占有改定设定的让与担保,可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规则,并可类推适用其他动产担保的规范.
    • 张昱; 陈见博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与安宁。而保障承租人的租赁权也是保障公民居住安宁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立法中,租赁权被赋予强有力的对抗效力,以此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使其从学理上具备了不动产登记能力。由于房屋租赁的隐蔽性较强。
    • 文永辉
    • 摘要: 租赁型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其效力基本上不被司法实践所认可.文章通过梳理相关司法案例,认为租赁型担保有其市场基础,否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不足.文章建议重塑租赁型担保的合理规则,在区分租赁型担保类型的基础上,对明示型租赁担保,应当对租赁权进行登记公示才能具备对抗功能;对隐藏型租赁担保,通过限制"一次性租金支付"年限,间接限制租赁权的对抗效力,防止债务人利用租赁型担保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 师安宁
    • 摘要: 抵押权应随主债权流转,且抵押权流转合同效力不因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而受到否定性评价,这一认知已成司法实践通识。但是,前述规则只能适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受让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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