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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TA下中国与东盟商法趋同合作机制研究

     

摘要

构建中国与东盟间的商法趋同合作机制不仅是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亦是丰富国际法律合作模式的制度创新。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推动跨区域商法趋同,而商法趋同的世界经验则为中国与东盟法律合作提供了模式参考。构建中国与东盟商法趋同合作机制有助于解决区域范围内国际商事公约和商事示范法“碎片化”的适用困境,满足两地区域经贸关系发展和商事法律合作的现实需求。中国与东盟应在CAFTA框架下,立足本区域商法规范的一体化状况,采用“统一化”和“协调化”相结合的趋同模式,围绕商事基本法、商事合同、商事运输等重点领域,从规则制定、机构协调、纠纷解决、法律培训等环节入手,构建区域商法趋同的常态化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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