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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1722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文献由105位作者贡献,包括吴通俊、宋超、张杨等。

任意解除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6 占比:0.90%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11722 占比:99.09%

总计:11830篇

任意解除权—发文趋势图

任意解除权

-研究学者

  • 吴通俊
  • 宋超
  • 张杨
  • 张红
  • 王如源
  • 王帅
  • 秦胜男
  • 郑秋阳
  • 陆晨方
  • 高旭男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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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童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933条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不同划分,是对任意解除权行使的间接限制,双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也是限制方式之一。承认有偿委托合同意定抛弃任意解除权有效,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从法理层面而言,任意解除权属于权益,这种权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就解释论层面而言,有偿委托合同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属于格式条款。通常有偿委托一方为民事主体、另一方为商事主体,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此条款一般为无效;有偿委托双方均为商事主体,此条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公序良俗。有偿委托合同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能够阻却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就立法论层面而言,由于商事委托多是经济性的托付,重信誉和经营能力,所以商事委托合同不宜规定任意解除权
    • 覃东妮
    • 摘要: 已施行的民法典针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引发的滥用问题进行了改进,但依旧有漏洞存在。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让有偿委托合同成为焦点问题。纵观现状,有偿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即对约定排除与损害赔偿问题存在困惑,使得任意解除权在实际适用时产生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进行适用及限制,同时结合损害赔偿的限制意见,以减少实际问题的发生。
    • 林韶; 刘影
    • 摘要: 商事委托关系的构建是商事代理关系的重要前提,现行《民法典》第933条调整了《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则,但仍存在商事委托中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不明、法院对约定抛弃解除权的内容效力判定不一,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清等问题。为此,完善商事代理中委托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则成为一种现实需求。区分民商事委托合同下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承认双方约定抛弃解除权的效力、允许可得利益的赔偿请求,以及发挥合同意思自治弥补法律缺位等应是可行之举。
    • 陈彦晶; 裴健宇
    • 摘要: 《民法典》针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根据有偿、无偿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未就特殊类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作出限制,亦未表明当事人放弃解除权的约定是否有效。解释上应区分民事委托与商事委托、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就特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作出目的性限缩,并分别确认各类委托合同放弃特约的效力。民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不应受到限制,但商事委托合同不得任意解除,即便是商事无偿委托合同也不得解除。商事委托合同中的放弃特约有效,有偿民事委托放弃特约为有效;无偿民事委托放弃特约无效。
    • 郭燕妮
    • 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合同从无名走向有名,其作为典型合同吸纳入《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是我国民法典对于社会生活需要的积极回忆,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民法典的规定仍存在着合同当事人规定不清,任意解除权规定笼统、业主抗辩权的法律规制不健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制不足等问题。针对目前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合同当事人及业主委员会合同中地位、细化两类物业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完善业主抗辩权行使制度、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等建议。以期缓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矛盾、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双方利益,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共创和谐社会。
    • 韩富鹏
    • 摘要: 从《合同法》第410条到《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范更加精细。但该规范还存在精细化不足的缺陷,无法体现民事委托和商事委托的差异。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对《民法典》第933条及相关理论进行必要的修正。针对有偿委托,在民事委托中,原则上应当否认排除或限制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在商事委托中,原则上则应当承认此类特约的效力。当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在民事委托中应对委托人履行利益赔偿进行适当限制;商事委托中则无需限制。当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根据是否可以通过采取替代措施继续处理事务进行区分。委托人分别赔偿因解除而增加的费用或因解除而无法继续该事务处理所造成的损失。针对无偿委托,受托人利益规则构成对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但在商事委托中,应更加注重对受托人利益的实质判断。
    • 张蕾
    • 摘要: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规定因缺乏必要限制,背离了设立的初衷、偏离了民法的整体体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进行完善.一方面,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不应被单方撤销,任意撤销权本质是任意解除权,行文上应改“撤销”为“解除”;另一方面,采取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具有受到保护的特殊价值,为更好地实现任意撤销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应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 温世扬
    • 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公开权”并不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某些具体人格权特有的一项权能.《民法典》第993条仅适用于“标表型人格权”,其他人格权无“许可使用”规则之适用余地.对“姓名”“名称”应作广义解释,“其他人格标识”包括声音和形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可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使用合同适用“有利解释”规则和“任意解除权”规则有其合理性.
    • 项雯佳
    • 摘要: 演艺经纪合同是一项性质较为特殊的合同,其合同内容包罗万象,合同性质也因此具有多样性,实务中已经认可了演艺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的观点.但是由于实践中该合同会面临无法解除也无法履行的困境,经纪公司有时还会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艺人采取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引入"违约解除权"的方案来为该困境破局,但该理论在实务届争议极大,而且一旦确立牵涉的将不是这一个类型的合同,因此还是针对演艺经纪合同,吸取法官在审判中积累的经验,例如将"酌定解约"明确化,以一种较中和的方式为演艺经纪合同的困境寻求出路.
    • 江晨玲
    • 摘要: 司法实践通常将《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损失”理解为直接损失,如此存在对非解除方利益保护不周的缺漏。在区分无偿和有偿委托合同的基础上,《民法典》第933条明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但给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增添过重的限制。应从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寻找《民法典》第933条为商事合同留下的裁判解释空间。解除可归责说和损失可归责说能同时发挥限制解除方赔偿责任的作用。非解除方的损失必须和解除合同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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