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法》从违约责任的角度,规定了债务人的三种责任,其一是继续履行责任,其二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其三是赔偿损失的责任.针对其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值得思考的是,继续履行之责任真的是违约责任吗?其与履行之义务或原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要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是否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其请求救济的方式是否有先后顺序,是否必须先行请求继续履行,方得请求损害赔偿,抑或可以舍弃履行请求而直接请求损害赔偿?进一步而言,有请求权,必会存在抗辩权,对于继续履行请求权又有哪些一般以及特殊的抗辩权呢?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拟一一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