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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摘要

演艺经纪合同是一项性质较为特殊的合同,其合同内容包罗万象,合同性质也因此具有多样性,实务中已经认可了演艺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的观点.但是由于实践中该合同会面临无法解除也无法履行的困境,经纪公司有时还会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艺人采取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引入"违约解除权"的方案来为该困境破局,但该理论在实务届争议极大,而且一旦确立牵涉的将不是这一个类型的合同,因此还是针对演艺经纪合同,吸取法官在审判中积累的经验,例如将"酌定解约"明确化,以一种较中和的方式为演艺经纪合同的困境寻求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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