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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权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1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018篇;相关期刊85种,包括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司法审查权的相关文献由117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帆、屈广清、雷安军等。

司法审查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6 占比:1.73%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6018 占比:98.25%

总计:6125篇

司法审查权—发文趋势图

司法审查权

-研究学者

  • 何帆
  • 屈广清
  • 雷安军
  • 黄士元
  • 乔新生
  • 于秀艳
  • 任东来
  • 任溶
  • 余捷
  • 余浩

司法审查权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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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韩宇桐
    • 摘要: 仲裁作为一项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纠纷解决办法,一直以其"自治性"和"一裁终局"性作为其不同于诉讼的优势之处.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为其自治性划定边界.但是这个边界的划定,却不应当侵犯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否则就会对仲裁产生过度的干预,使得仲裁沦为司法的前置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就是仲裁的裁决终局性和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关系.通过论述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实践中案例的梳理,发现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在规范和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其进行仔细剖析,以求辨明厘清裁决终局性和司法审查权的关系及其界限,并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 傅林涌1; 谢涛2
    • 摘要: 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中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地方法院个案请示分别作出的复函,共同指引并规范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并对《纽约公约》下得以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进行细化解读;同时建立相关报核制度,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地方法院滥用司法审查权。中国通过一系列举措,大力推动《纽约公约》框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有力地保障了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可执行性。
    • 李蕊佚
    • 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尤其是审查涉及人权保障立法的场合,常常秉持司法能动主义.这不仅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很可能演变为政治纠纷的裁决者,而且客观上也可能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定的权力结构.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享有司法审查权及其司法审查权的正当性一直存在质疑,但司法审查的实践已经客观存在.立足于这个事实,本文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在对话理论的基础上行使司法审查权,以达成克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过激的司法能动之目的,使司法审查权成为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解决问题的一种制度方法.
    • 李立丰
    • 摘要: 日本内阁通过决议解禁“集体自卫权”,是日本战后民主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司法权自我矮化、自我阉割的必然结果.针对所谓高度政治性的“统治行为”,日本司法机关从“砂川案件判决”开始,就已经自行限制宪法赋予的司法审查权.日本司法机关高度“行政化”等结构性问题,导致了司法审查权的自我限制,也导致日本宪法秩序在面临国内外压力时出现崩解的迹象.日本内阁可以通过改变宪法解释,规避、甚至架空作为日本和平宪法“灵魂”的第9条,足以说明,即使在民主政体中,如果不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司法权以合法性,行政权力失衡、脱序与暴走也将无法避免.
    • 田文军
    • 摘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系2012年新《刑诉法》的一项创设,旨在改变我国"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现状。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制度定位有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应定位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应定位为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权;其二,程序设计不够科学,立法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存在诸多漏洞,引发实践中诸多问题,应予以矫正。中国未决羁押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检察官的中立性不足和逮捕功能的异化。此根本原因不仅存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亦存在于审查批捕程序中。未决羁押率的降低,与其寄托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如在审查批捕程序中便予以实现。
    • 孙南申; 胡荻
    • 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权的关系问题涉及管辖异议、消极效力、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效力优先等方面。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模式与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表明,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权之间存在相互制约与限制的关系。在自裁管辖不同阶段,司法审查可能存在不同方式与处理结果,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对自裁管辖存在的决定主体不当和法院享有明显优先权的问题,建议立法修订中明确仲裁庭的自裁管辖主体地位,最大程度平衡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法院监督的必要性的关系。
    • 段勤
    • 摘要: 【裁判要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中的“赌资较大、情节严重”,在性质上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授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对此作了细化,确定了治安处罚的基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意见》在效力等级上属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可以推导出人民法院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进而可有条件地承认其在裁判文书中获得引用的法律地位。在具体的司法审查中,可分别依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日常经验认知,获得相应的判准和对《意见》的合法性确认,并结合案件事实,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和判断。
    • 叶金育
    • 摘要: 我国2015年《行政诉讼法》赋予司法机关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开启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新纪元。客观上说,虽然法院监督并非是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创制领域保证其合宪、合法的唯一形式,但绝不能低估法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价值。因为“从本质上分析行政争议实际上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一种不认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不信任才是行政争议最为本质的属性”。
    • 吴庆华
    •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应该从优化诉讼结构为着眼,发挥司法权对侦查权的监督作用,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流水作业模式,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应该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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