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0年内共计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篇、专利文献1469篇;相关期刊42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文献由76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迅、高晓力、黄文旭等。
外国仲裁裁决
-研究学者
- 李迅
- 高晓力
- 黄文旭
- Amazu
- A.Asouzu
- Richard Garnett2
- 万鄂湘
- 余正
- 傅攀峰1
- 傅林涌
- 傅林涌1
- 刘东进
- 刘建红
- 刘恬
- 刘敏
- 刘敬东
- 刘琰
- 刘贵祥
- 华武卿
- 卢松
- 吴永林
- 周国清
- 周红
- 夏晓红
- 姚强
- 孙继斌
- 孙芳龙
- 宋建立
- 尹文希
- 尹翔
- 张建
- 曹丽军
- 朱伟东
- 朱伟东(译)
- 朱建林
- 李沁
- 李迅1
- 李鹏
- 杨安山
- 杨家华
- 柳雪
- 毕方
- 毕武卿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汪明
- 沈红雨
- 温树斌
- 狄建庆
- 王丽平
- 王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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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辉;
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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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持续不断地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合作也不断深化,大量的民商事争议随之产生。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由于具有中立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而受到各国当事人的欢迎。国际商事仲裁能得到广泛适用,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法文件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关系。如何在协议中约定有效的、能充分体现当事人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成为中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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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
王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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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后,为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重要司法文件,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纽约公约》,统一司法尺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外国仲裁裁决.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法院在2015-2017年间审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之前做出的对下级法院请示的批复为参照,梳理了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法院在运用《纽约公约》规定的司法审查权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以为未来发展和完善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提供实证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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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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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简要介绍了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结合典型案例说明了中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7项得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由的理解与适用情况,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解释《纽约公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体现了中国法院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支持仲裁的基本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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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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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越南之间的经贸往来越来越频繁,贸易摩擦数量也随之增加.在发生商事纠纷时,仲裁的保密性和高效性决定了商事主体更青睐于将其作为纠纷解决的首要机制.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是影响发生纠纷的商事主体考虑仲裁的关键性因素.然而,在现存的越南法律框架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简要概述越南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法律体系,分析它在实践过程中的缺陷,对越南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同时,介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越南进行贸易和投资,本文希望通过对越南商事仲裁裁决执行制度的分析,从理论上为往后的仲裁实践提供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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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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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过去的30年里,越南经济快速增长,已成为外国直接投资最有吸引力的目的地之一.在越南发生的越南商业实体与外国当事人之间争端的各种解决方式中,仲裁是最受欢迎的,这与越南将仲裁推广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首选方法密不可分.越南自2003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与国际公认的仲裁原则和仲裁准则相适应的商事仲裁法律规则.该国也加入了《纽约公约》.文章简要概述越南法律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并且分析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对于这些问题及可以改进的地方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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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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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我国司法保障和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审核期限不明、内外程序有别、有悖审判独立原则、抑制仲裁效率、加剧诉讼与仲裁程序"隔阂"和程序重叠等问题。从报核制度的历史演进和仲裁与诉讼协调的语境分析,我国的报核制度呈现阶段性、过渡性和任务性的特点。因此,报核制度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仲裁事业的发展逐步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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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林涌1;
谢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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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中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地方法院个案请示分别作出的复函,共同指引并规范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并对《纽约公约》下得以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进行细化解读;同时建立相关报核制度,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地方法院滥用司法审查权。中国通过一系列举措,大力推动《纽约公约》框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有力地保障了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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