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自卫权
集体自卫权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19年内共计193篇,主要集中在外交、国际关系、世界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3篇、专利文献7130篇;相关期刊94种,包括党课、国际展望、瞭望等;
集体自卫权的相关文献由144位作者贡献,包括栗硕、唐天日、刘江永等。
集体自卫权
-研究学者
- 栗硕
- 唐天日
- 刘江永
- 吕耀东
- 杨伯江
- 胡继平
- 陈言
- 刘一君
- 刘军国
- 刘树良
- 吕德胜
- 孙兴杰
- 康琳琳
- 张焕利
- 徐万胜
- 李宝宝
- 王思羽
- 王慧敏
- 钱华
- 闻舞
- 陈巍
- 陈鸿斌
- 顾小白
- 顾德欣
- 万冰任鉴
- 临河
- 于冰
- 于清祥
- 五十岚仁
- 付涵冰
- 何天天
- 何英莺
- 何蓓
- 佚名
- 侯涛
- 俄罗斯之声
- 兰锡
- 关照
- 关超
- 冯玮
- 刘军红
- 刘卫东
- 刘小辉
- 刘火雄
- 刘秀玲
- 刘黎
- 卢昊
- 史平
- 吴兴洲
- 吴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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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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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5年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以来,美日同盟在法律层面由区域性同盟升级为全球性同盟,适用的地域范围由日本本土及其周边扩展至全球各地。日本的海外军事活动空间得到拓展,对美国的军事支持能力相应有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日本在美日同盟中的地位相对上升,美日同盟的不对等性有所淡化。然而,尽管美国期望突破以往的法律限制,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日本更大力度的实质性军事支持,日本却并未将解禁集体自卫权和广泛参与美国的全球军事行动直接划上等号。随着特朗普政府强势推进"美国优先"战略,美日同盟的潜在分歧更为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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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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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国防动员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动员、经济动员和联盟动员。由于战后日本宪法的限制,日本国防动员能力受到一定制约,但是日本一直十分重视从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入手,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因而日本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经过历次战争不断优化完善,并针对国际局势变化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安倍修宪,解禁"集体自卫权"就是国防政策调整的铺垫。日本通过建立快速有效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在人员储备、生产能力保障、技术研发等方面,积极保障国防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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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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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通过新安保法解禁集体自卫权从来不是单纯国家的政策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法理问题.宪法文本与现实社会之间的错位使得宪法解释成为必须,当宪法解释到极致便是宪法修改.但无论宪法解释还是宪法修改必须遵循宪法的“根本规范”.宪法第9条体现的和平主义原理便是制约制宪权和修宪权的根本规范.因此,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不只是违背国内宪法第9条,更确切地说它触动了宪法确立的“和平国家”体制,是对制宪权的僭越.此外,作为一部“外加性”宪法,《日本国宪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来源于国际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因此违反宪法第9条解禁集体自卫权很大程度上是变更国际社会共同生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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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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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通过新安保法解禁集体自卫权从来不是单纯国家的政策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法理问题。宪法文本与现实社会之间的错位使得宪法解释成为必须,当宪法解释到极致便是宪法修改。但无论宪法解释还是宪法修改必须遵循宪法的"根本规范"。宪法第9条体现的和平主义原理便是制约制宪权和修宪权的根本规范。因此,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不只是违背国内宪法第9条,更确切地说它触动了宪法确立的"和平国家"体制,是对制宪权的僭越。此外,作为一部"外加性"宪法,《日本国宪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来源于国际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因此违反宪法第9条解禁集体自卫权很大程度上是变更国际社会共同生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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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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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战后日本自吉田茂政府以来,一直坚持走"重经济、轻武装"的发展道路,这使得日本能专注于经济建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旧安保法基本上坚持了专守防卫和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原则.新安保法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行使集体自卫权,海外派兵常态化,扩大了自卫队海外活动的范围和权限.新安保法的出台,一是为了配合美国的全球战略;二是为了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实现日本的大国梦;三是为了对崛起的中国进行牵制.新安保法使日本拥有了为自己的"国益"而向海外派出军队的权利,给东亚乃至世界的和平增添了不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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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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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战后日本自吉田茂政府以来,一直坚持走"重经济、轻武装"的发展道路,这使得日本能专注于经济建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旧安保法基本上坚持了专守防卫和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原则.新安保法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行使集体自卫权,海外派兵常态化,扩大了自卫队海外活动的范围和权限.新安保法的出台,一是为了配合美国的全球战略;二是为了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实现日本的大国梦;三是为了对崛起的中国进行牵制.新安保法使日本拥有了为自己的"国益"而向海外派出军队的权利,给东亚乃至世界的和平增添了不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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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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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内阁通过决议解禁“集体自卫权”,是日本战后民主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司法权自我矮化、自我阉割的必然结果.针对所谓高度政治性的“统治行为”,日本司法机关从“砂川案件判决”开始,就已经自行限制宪法赋予的司法审查权.日本司法机关高度“行政化”等结构性问题,导致了司法审查权的自我限制,也导致日本宪法秩序在面临国内外压力时出现崩解的迹象.日本内阁可以通过改变宪法解释,规避、甚至架空作为日本和平宪法“灵魂”的第9条,足以说明,即使在民主政体中,如果不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司法权以合法性,行政权力失衡、脱序与暴走也将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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