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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

犯罪成立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1年内共计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逻辑学(论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20篇;相关期刊5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犯罪成立的相关文献由73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洁、王志祥、冯耀辉等。

犯罪成立—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8 占比:9.8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29%

专利文献>

论文:620 占比:89.86%

总计:690篇

犯罪成立—发文趋势图

犯罪成立

-研究学者

  • 李洁
  • 王志祥
  • 冯耀辉
  • 张开骏
  • 李晓明
  • 李爱凝
  • 陈洪兵
  • 丁杰
  • 代广洋
  • 刘姝姗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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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孙利国
    • 摘要: “定性加定量”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特点,尤其在数额犯、“次数犯”中,违法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性质须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犯罪数额或者次数等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在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每次都能单独成立犯罪,属于同种数罪,实践中一般将涉案数额予以累加后,以一罪论处,两次行为之间有时间间隔的,是否追诉,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处理即可。
    • 周维平; 吴炜佳
    • 摘要: 【裁判要旨】与公诉案件不同,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要在庭前完成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开庭审利条件,决定案件进入庭审程序或者裁定驳回。为避免未审先定,遵守正当程序,对于裁定驳回自诉条件中的缺乏罪证,应理解为缺乏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而非缺乏证明犯罪成立的证据;对于开庭审利条件中的犯罪事实清楚,应理解为指控事实清楚,而非犯罪成立事实清楚。
    • 孙继科
    • 摘要: 违法性认识应确定为刑法违反的意识,不以认识到可罚性为必要.同时,不能以实质违法性为桥梁而将其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等同.在犯罪成立上,作为考察对象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不可或缺的消极责任要素,具有贯彻责任主义和实现预防必要性的双重功能.在我国语境下,违法性认识体系地位争论表现为犯罪构成内外之争.这一争论导致违法性认识在事实评价上缺乏完整性、在概念内涵上无法与本土概念相兼容、在法律效果上呈现出两极化倾向.因此,提前预设违法性认识存在平台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在违法性认识问题上,不应过分执迷于对体系地位的探索,而应当重视双重功能的发挥.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与不可避免的分类为违法性认识双重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可能的实践进路.
    • 摘要: 数额犯的未遂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传统争端之一,理论上的争论不休与司法解释立场的摇摆不定导致了数额犯未遂问题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而多年来学者们试图破解此困局的努力层出不穷,却使争端愈演愈烈,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司法实践做法更难统一标准.究其根本原因,数额实质上是社会危害性"量"的体现,是我国刑法"定罪+定量"的立法模式所带来的弊端,数额虽存在一定的作用,但其功未能抵其过,我国刑法条文中关于数额的规定应逐渐被废除.
    • 刘姝姗
    • 摘要: “不知法不免责。”作为一项罗马法的原则,一直沿用伞今,其在法律上延伸的理论为违法性认识,常常涉及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成立抑或是否阻却罪责承担的问题。
    • 董桂武; 肖媛媛
    • 摘要: 本文梳理了四要件体系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成立认定的评价顺序、三阶层体系下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成立认定的评价顺序,并在此基础上对母亲女友案系列案进行了尝试性的认定评价.案例适用过程显示,四要件体系的评价顺序在简单案例适用中具有较简便的特性,但是,因其犯罪构成体系自身的原因,无法体系思考犯罪排除事由.三阶层体系的评价顺序在复杂案件的评价上更具有优势.
    • 李一凡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积极顺应了日新月异的时代洪流,特别是对一系列网络犯罪规制的方面体现尤为突出.对于网络诽谤罪,从2013年的"两高解释"开始,逐步从实体和程序建构起规范机制,但现实生活的不可预见性使得法律规定在运行过程中仍缺陷频出.本文主要从网络诽谤的内涵和犯罪成立标准出发,针对网络诽谤的实施现状从立法完善、公权力适当介入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 韩哲
    • 摘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产生现实的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在犯罪的成立上无需判断现实的具体危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鉴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可以采用检验报告+专家意见书,或检验报告+推定的方式完成刑事诉讼的证明.该类犯罪的“主观明知”的证明经常采用推定的方式,本文对推定的基础事实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时,本文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进行深入地论证.
    • 代广洋
    • 摘要: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①设立了立功制度.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通过刑法条文至少向我们阐明了两点意见:第一,关于立功的种类,可以将立功划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第二,不管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刑法条文均未对立功的起始时间作出明确限定.一般立功认定过程中对起始时间的理解不尽相同,使得实务界对一般立功的认定和把握也不一致.本文认为一般立功的起始时间应该做更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即限定为犯罪成立后.
    • 陆诗忠
    • 摘要: 我国主流犯罪既遂理论视野下的“阴谋犯”、“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不应成为犯罪既遂形态.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既遂形态没有刑法理论描述得那样精细,分为两类:“实害结果犯”、“形式结果犯”,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体系.其中,“实害结果犯”是以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形式结果犯”则是以非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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