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犯
数额犯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76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数额犯的相关文献由79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志刚、刘洋、廖万里等。
数额犯
-研究学者
- 于志刚
- 刘洋
- 廖万里
- 廖明
- 李娜
- 李寒
- 柯明
- 王国瑞
- 王志祥
- 董杨
- 董玉庭
- 贺志军
- 赵威
-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 陈晖
- 陈洪兵
- 于东业
- 付浩星
- 伍学文
- 刘昀东
- 刘显明
- 刘涛
- 原占斌
- 叶慧敏
- 向雷
- 吴亚安
- 吴厚富
- 周详
- 唐怀志
- 姚佳
- 姜传伟
- 孙利国
- 孟庆华
- 孟昭武
- 宋国锐
- 宋蓉
- 康纪强
- 张博
- 张新雪
- 张晓丽
- 张欢
- 张润平
- 张祥宇
- 彭颖
- 徐俊
- 李洪涛
- 李程林
- 李翔
- 李腾
- 杜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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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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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范中的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与数额犯中的数额没有实质性差异。数额犯中的数额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结果。按照数额犯结果危险程度划分,取得型数额犯的既遂、未遂、预备形态分别对应已得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在犯罪形态上,将应得违法收入越位评价为既遂形态,会扩大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的处罚范围。对应得违法收入的解释,应以结果危险为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中,贯彻层级解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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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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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日益猖獗,以传统的诈骗罪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面临诸多困境,诈骗罪要求的欺骗行为、数额结果、被害人处分意识等要件受到冲击和挑战。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电信网络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和信息安全,其中信息安全是主要客体,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特殊性,合理配置主刑和附加刑,并充分发挥保安处分性质措施的作用,满足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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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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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数额犯,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就必须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进行货币化计算。司法实践中,在库存侵权产品价值认定问题上,存在不同理解。一、库存侵权产品价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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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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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性加定量”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特点,尤其在数额犯、“次数犯”中,违法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性质须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犯罪数额或者次数等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在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每次都能单独成立犯罪,属于同种数罪,实践中一般将涉案数额予以累加后,以一罪论处,两次行为之间有时间间隔的,是否追诉,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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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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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偷税"向"逃税"定义的转变是税收犯罪立法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由"服从关系"向"债权关系"的转变、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变。逃税罪出罪条款的创设通过有条件的行政处罚达到非刑罚处罚的目的,在行(责)、刑(责)之间构建了出罪的"进路"。逃税行为由列举式向概括式的变革使得单纯的不申报纳税行为被纳入规制范围,行为人通过退税环节骗取税款的行为应根据骗取税款的数额适用逃税罪或诈骗罪。对逃税"比例"进行核算时,应以财年为统计口径,以全部税种的应纳税额为统计总额。在尚无司法解释量化的前提下,实践中应以50万元作为逃税"数额巨大"的标准。行为人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时,若数额及比例达到入罪标准,则从整体性评价全部逃税行为。逃税罪出罪条款的设定在程序及实体层面影响该罪的运行:在程序层面,税务机关的先行稽查成为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系"已受行政处罚"的应有之义;在实体层面,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因不具有实质危害性而不应作为逃税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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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额犯的未遂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传统争端之一,理论上的争论不休与司法解释立场的摇摆不定导致了数额犯未遂问题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而多年来学者们试图破解此困局的努力层出不穷,却使争端愈演愈烈,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司法实践做法更难统一标准.究其根本原因,数额实质上是社会危害性"量"的体现,是我国刑法"定罪+定量"的立法模式所带来的弊端,数额虽存在一定的作用,但其功未能抵其过,我国刑法条文中关于数额的规定应逐渐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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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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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额犯对于研究刑法中的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指在刑法的具体分则条文之中,将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之数额作为犯罪的基础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的形态,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的足够重视.本文主要从数额犯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目前数额犯的现状,探索犯罪中认识错误与犯罪数额的有机结合,以期能够提高理论界对于数额犯的认知以及实务界对数额犯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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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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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额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我国学者对数额犯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数额犯的研究多集中在理论上,并没有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基于此,笔者选择了数额犯问题进行研究,着重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与系统研究,以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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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军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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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修改,行为手段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有学者认为,该条之罪名应当相应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故文章将对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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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庆军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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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诈骗犯罪是数额犯,其犯罪数额对本类犯罪的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虽然分别的本类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作出了解释,笔者认为上述解释是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有悖刑法理论的。刑法典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既可理解为非法所得的实际数额,也可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所预期的数额,但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不同。前者是我们认定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志,后者是我们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