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
连续犯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1年内共计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专利文献140619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连续犯的相关文献由100位作者贡献,包括唐金印、侯宇清、卢有学等。
连续犯—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0619篇
占比:99.93%
总计:140715篇
连续犯
-研究学者
- 唐金印
- 侯宇清
- 卢有学
- 吴盛文
- 肖本山
- 董玉庭
- 袁建伟
- 赵奕
- 韦辅基
- 顾伟
- 兰淑敏
- 刘世振
- 刘哲棐
- 刘思远
- 刘春德
- 刘江
- 刘江新
- 刘磊1
- 刘银龙
- 史社军
- 吴振兴
- 吴海春
- 周国平
- 唐健瑜
- 唐若愚
- 唐金印1
- 姚一鸣
- 姚学宁
- 孙喜娥
- 孙国章
- 孟庆华
- 宋征
- 屈晓冬
- 岳金亮
- 庄劲
- 应飞虎
- 张宝勤
- 张弛
- 张正新
- 张瑞红
- 张莉琼
- 徐岱
- 曹坚
- 曹玉颖
- 李森
- 李玉堂1
- 李益明
- 杨华
- 杨彩霞
- 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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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健;
黄兰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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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系连续犯,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起犯罪实施终了之日起算,且适用最后一起犯罪时施行的法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包庇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但必须明知系违法犯罪组织。行为人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利益进行的滥用职权、疏通关系、站台、撑腰等行为均系包庇、纵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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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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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续犯的法理基础本是为了避免对行为人科处严苛的刑罚,保障实体公正,诉讼经济只是在适用连续犯时产生的附随效果.但是,我国不少司法机关却错将诉讼经济作为连续犯的法理基础,为了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宽泛地认定连续犯的成立条件,反而可能会不当扩大连续犯的刑事处罚范围,加重被害人的刑罚,与连续犯的法理基础相背离.而且,由于连续犯本质上是数罪,认定为一罪时需要进行规范判断,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又可能会不当减轻行为人的刑罚,或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鉴于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数额犯、多次犯及情节犯等犯罪类型,无须通过连续犯的概念即可将数罪以一罪定罪量刑,已经大为减轻了司法负担.适用连续犯用以减轻刑罚又与累犯、常业犯等犯罪的理念相抵牾.为了维护实体公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废除连续犯的司法适用利大于弊.如果同种数罪不属于数额犯、多次犯等犯罪类型,原则上应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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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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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逐渐完善,对于司法部门来说,执法活动有据可依.其中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之一中,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2015年11月1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2009年增设的第253条之一作了较大调整,其调整结果意味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式出台.新法的颁布,必然会产生法律溯及力问题,以及,对于跨越2015年11月1日前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连续犯,该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本文将以A先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1万条跨越2015年11月1日前后为例,提出相关法律适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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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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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下的刑法理论中,连续犯是一个不受待见的结构.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连续犯要么从来没有出现在刑法中,要么已经从刑法中删除.而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有学者认为连续犯的概念应当废除,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都把注意力放在连续犯可能给行为人带来的不适当的刑罚优惠上,却很少从功能性之外的角度来思考连续犯本身是否合理,从而带来一系列理论上的难题.为了化解这些难题,有必要摆脱传统的量刑上的争论,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为基础的规范论的角度证成连续犯存在之依据,反驳前述的应当废除连续犯的观点,并且通过引入“理性第三人”作为连续犯的新判断标准,从而重构连续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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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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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下的刑法理论中,连续犯是一个不受待见的结构。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连续犯要么从来没有出现在刑法中,要么已经从刑法中删除。而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有学者认为连续犯的概念应当废除,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都把注意力放在连续犯可能给行为人带来的不适当的刑罚优惠上,却很少从功能性之外的角度来思考连续犯本身是否合理,从而带来一系列理论上的难题。为了化解这些难题,有必要摆脱传统的量刑上的争论,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为基础的规范论的角度证成连续犯存在之依据,反驳前述的应当废除连续犯的观点,并且通过引入“理性第三人”作为连续犯的新判断标准,从而重构连续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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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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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基于对刑事责任基础的不同理解形成了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术流派,而随着现代刑法学的不断发展,无论是绝对的主观主义还是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基于此,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不断融合,最终形成了总体倾向于客观主义的立场,但汲取了主观主义的合理部分,以弥补客观主义刑法观不足或缺如之处的现代刑法理论.《澳门刑法典》和系列单行刑事法律所遵循的亦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着主观主义合理元素的刑法观,这在其具体的规定中得以体现.但对于现行一些制度,如澳门连续犯制度,作为唯一一个以罪过程度确定犯罪构成数目的制度,其主观主义色彩浓厚的要件容易造成过度开放性的适用及司法实务操作上的巨大偏差,故应避免强化其主观主义的色彩,增加客观上更具操作性的适用条件,从而避免放纵犯罪或人为轻刑的现象,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达到罪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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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1;
王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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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前后骗”型案件在罪名认定和罪数处断方面均存在着激烈争议,在认可极少数情况下以一罪论处的司法认定路径基础上,原则上应该对“前后骗”的案件分两罪进行单独定性。根据前后罪名的不同,在排除牵连犯的认定情形下,对前后两罪分别依照连续犯、数罪并罚的处断方法进行评价,而对于相关涉案数额的认定,则根据“损失与弥补同在”的原则,要对一定范围的犯罪成本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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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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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次盗窃”与盗窃罪连续犯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对其认定容易产生混乱,二者在数额的认定上也采取不同的方式.文章认为,在厘清二者基本区别的基础上,对于其数额的认定,也应当区分“多次盗窃”与盗窃罪连续犯.对于“多次盗窃”,应当对多种盗窃行为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处理;对于盗窃罪连续犯,则一般采取累计计算方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