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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累犯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篇;相关期刊191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2007年城市安全与和谐法制建设研讨会等;累犯的相关文献由362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志刚、焦勇、孟庆华等。

累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17 占比:99.0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62%

专利文献>

论文:1 占比:0.31%

总计:320篇

累犯—发文趋势图

累犯

-研究学者

  • 于志刚
  • 焦勇
  • 孟庆华
  • 应芳
  • 李宝花
  • 王彬
  • 胡峻梅
  • 荣晓红
  • 董文辉
  • 蔡雅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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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晓翔; 刘仁文
    • 摘要: 犯罪专业化是指犯罪人在多次犯罪中倾向于犯下同类型犯罪的现象,以先前犯罪经历预测当前犯罪类型的方法来探究犯罪专业化问题比较符合中国社会的特点。以260名有先前犯罪经历的在押犯人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回归分析结果证实了犯罪专业化的存在:即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诈骗和毒品犯罪6种(类)罪行中,每一种(类)先前犯罪行为都与同类型的当前犯罪行为显著相关,即以往某种类型的犯罪经历将大幅增加后续同类型犯罪的可能性。犯罪专业化揭示了犯罪原因和犯罪理论的多元性,对不同罪犯采取针对性矫正措施的必要性,以及关注犯罪生涯的重要性。前罪后罪之间的关系为累犯和再犯的精准化量刑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参考,应从重处罚前后罪一致的累犯,不同再犯情形也应差异化对待。
    • 多杰拉旦
    • 摘要: 检察机关审查办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发现累犯的应当在其所犯罪行的量刑幅度内追加刑期,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无正当理由又无新证据的反悔上诉,检察机关要坚决抗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 龙敏
    • 摘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可排除累犯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立法依据在于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价值选择,而在未成年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面缺乏理论依据。这一规定虽已在刑法规范层面得以确立,但在当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出现、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以及未成年人再犯数量较多的情形下,有必要在保护与惩罚之间作出权衡,进而在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应然层面展开思考。对于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应当以累犯的排除适用为原则,例外适用为补充。合理构建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是我国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重构的关键,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可以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质与量的二维体系下予以具体构建。
    • 宣栋; 李慈学; 林丹
    • 摘要: 法律、司法解释未对累犯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实践中,累犯在非羁押措施上近乎零适用。有观点以累犯因符合径行逮捕条件且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较之前科人员更大而直接推定有羁押必要解释之,这明显与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教育改造、保障人权之目的相背离。不同累犯社会危险性各不相同,侦查、司法机关应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保留累犯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之余地,并动态考察累犯社会危险性,对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为非羁押措施,从而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诉前羁押率,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 艾瑞克·简纳斯; 于波; 咏絮
    • 摘要: 儿童性侵案件的社会根源在美国公共政策中时常被忽视,社会对于儿童性侵状况存在诸多错误理解.现行治理路径过度关注下游“性侵者”,性侵法案对于性犯罪者采取民事收容、登记及通告和限制居住等举措,使得大量政治、科学和财政资源用于防治累犯,而事实上政策、法律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脱节.对此应当重新审视和思考儿童性侵问题的治理路径,把关注点和政策导向进一步推向上游,充分发挥公共卫生系统的优势,完善一级干预措施,对性侵根源问题进行积极主动的打击.
    • 杨木高
    • 摘要: 累犯是监狱罪犯群体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得假释,对累犯适用减刑也受到严格控制.累犯的改造难度较大,且人身危险性高,是监狱矫正的重点对象.目前,对累犯的矫正还存在缺少统计制度、没有实施分类管教、缺乏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以及未能实施科学的危险性评估等问题.有关累犯矫正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工作亟待加强.
    • 蒋涛
    • 摘要: 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限过后犯罪,又发现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两罪如何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以及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试举一例。被告人甲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2011年被裁定予以假释,2012年被释放。
    • 张斯雅
    • 摘要: 累犯,一般意义上是指曾经犯过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我国《刑法》第 65 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累犯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在量刑时有直接的影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就规定了对累犯增加基准刑的 10%-40%,因此,累犯的适用关乎众多被告人的利益。我国一般累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因对刑法第 65 条条文的理解不同而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 龙敏
    • 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累犯制度.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因犯罪过程跨越18周岁而使得其既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又具有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对于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不能简单地根据其具备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或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不完备来判断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而应当从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根据——人身危险性出发,分析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具有累犯除外规定的适用依据.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犯罪过程的延续性,包括18周岁前后犯数罪和犯一罪的情形,不同情形下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的判断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而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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