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
偷税罪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19年内共计4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1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214种,包括法学、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偷税罪的相关文献由433位作者贡献,包括吕晓伟、于平、袁森庚等。
偷税罪
-研究学者
- 吕晓伟
- 于平
- 袁森庚
- 刘佳雁
- 李晓明
- 林雄
- 潘家永
- 程宗璋
- 邵丹
- 乔应平
- 党颖枝
- 冯建平
- 刘春发
- 刘进
- 吴栋
- 周春华
- 娄义鹏
- 巩光亮
- 张子信
- 张永会
- 曾芳文
- 朱一然
- 朱建华
- 李伟生
- 李建林
- 李维
- 杨朝阳
- 杨高峰
- 梁硕
- 王康宁
- 王志南
- 王爱萍
- 程启芬
- 端木正阳
- 等
- 罗光
- 胡喜盈
- 范永红
- 葛恒万
- 蒋盛楠
- 蔡国荣
- 贺志军
- 赵琳琳
- 赵秉志
- 郭勇平
- 金玲玲
- 陈小平
- 陈少英
- 陈挺
- 韩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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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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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偷逃税款犯罪是我国刑法重要的规制对象,其发展沿革的历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在建国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中就对"反偷税漏税"进行了政策性规定,此后通过刑法典草案等形式,我国针对偷税犯罪进行了初步的法律界定。1979年刑法对"偷税罪"做了明确规定,该罪主要规制"偷税"、"抗税"行为。1997年刑法将偷税罪和抗税罪分别立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又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从而确定了现行的偷逃税犯罪的形制,此外,诸多司法解释亦对本罪不断完善。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逃税罪的规定,促进刑法与税法关于逃税违法行为规制的法律衔接,从而使之符合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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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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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偷税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受到严肃处理.然而,现有法律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应改进“纳税期限法”并完善分层次处罚标准,以保障司法实践打击偷税犯罪的开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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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明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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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的第3条对“偷税罪”进行了全面修订.应当说,此次刑法修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政策,无论在罪征上还是法定刑上均较修改前要好了许多.但修改后的罪名至今没有公布,尤其是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同第202条及第203条因罪名表述上引起的冲突更加明显,故本文在全面分析修订后刑法第201条的基础上,重点梳理和辨析与之相关的涉税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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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军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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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修改,行为手段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有学者认为,该条之罪名应当相应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故文章将对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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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徐东晖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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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刑法修正案(七)》对我国刑法典的十余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对刑法典第201条(偷税罪)的修改、补充尤其受各界关注.本文拟对偷税罪的立法演变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规定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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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苏淮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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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作了如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不可否认的是,新法条的制定缺乏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带来了实践中犯罪认定与追究的困难。应该注意的是,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犯罪的打击方面可能作用相同,都有效地收回了国家税款,但在犯罪预防方面,区别却不容忽视,按照修改后的第201条,会给人们带来这样的遐想空间,即不用担心逃避缴纳税款。一来,未必会被发现;二来,即便被发现,只要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只要不在5年内连续三次被发现,不管逃避税款的数额有多大,皆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有鼓励犯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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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苏淮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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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作了如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不可否认的是,新法条的制定缺乏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带来了实践中犯罪认定与追究的困难。应该注意的是,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犯罪的打击方面可能作用相同,都有效地收回了国家税款,但在犯罪预防方面,区别却不容忽视,按照修改后的第201条,会给人们带来这样的遐想空间,即不用担心逃避缴纳税款。一来,未必会被发现;二来,即便被发现,只要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只要不在5年内连续三次被发现,不管逃避税款的数额有多大,皆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有鼓励犯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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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苏淮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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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作了如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不可否认的是,新法条的制定缺乏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带来了实践中犯罪认定与追究的困难。应该注意的是,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犯罪的打击方面可能作用相同,都有效地收回了国家税款,但在犯罪预防方面,区别却不容忽视,按照修改后的第201条,会给人们带来这样的遐想空间,即不用担心逃避缴纳税款。一来,未必会被发现;二来,即便被发现,只要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只要不在5年内连续三次被发现,不管逃避税款的数额有多大,皆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有鼓励犯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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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苏淮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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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作了如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不可否认的是,新法条的制定缺乏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带来了实践中犯罪认定与追究的困难。应该注意的是,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犯罪的打击方面可能作用相同,都有效地收回了国家税款,但在犯罪预防方面,区别却不容忽视,按照修改后的第201条,会给人们带来这样的遐想空间,即不用担心逃避缴纳税款。一来,未必会被发现;二来,即便被发现,只要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只要不在5年内连续三次被发现,不管逃避税款的数额有多大,皆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有鼓励犯罪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