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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4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3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1834篇;相关期刊302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东方法学、法学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第四届国土资源法治学术研讨会、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等;法律主体的相关文献由457位作者贡献,包括向达、梁庆宾、胡玉鸿等。

法律主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93 占比:3.21%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11%

专利文献>

论文:11834 占比:96.68%

总计:12240篇

法律主体—发文趋势图

法律主体

-研究学者

  • 向达
  • 梁庆宾
  • 胡玉鸿
  • 丁梦迪
  • 余烨
  • 冯艳玲
  • 刘光玺
  • 刘永强
  • 刘雷
  • 周汪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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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赵威扬
    • 摘要: 西方以动物主体理论为基础的动物福利立法逻辑与我国的立法环境存在兼容性不高的现实困境。由于人类与动物的共生关系,动物福利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在宪法意义上,保障动物福利便是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因此,从观照人格尊严的高度促进动物福利,可为动物福利立法提供新的路径参考。
    • 吴芊玮
    • 摘要: 英国、日本、美国、中国等国家对推动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政策的出台以及在现实中人工智能机器在人类生活中参与感的提升,宣告了科学技术在机器人方面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成就,标志着人工智能机器人正在改变着人类的生活并且已经取得了人们高度地重视。随着智能机器人伤人事件的不断发生,相关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处理面临混乱的局面,影响着法律的稳定运行,迫切地需要赋予其确定的法律地位来应对。通过探究目前学术界相关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从分析智能科学技术、法律技术、经济价值来看,主体说更加符合现实社会、法律发展的需要。但由于相关法律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和学术界观点的不统一,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实现方式上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困境。
    • 祝高峰; 尹智扬
    •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导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2017年,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明晰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厘定是解决人工智能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钥匙”。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厘清与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界定、侵权责任认定、责任能力承担以及惩罚标准的适用等方面都紧密相关。现有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主要是以主客体二分法为讨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研究应当回溯至法学理论的本源,从民事主体自身的适格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方能知其所以然。
    • 范进学
    • 摘要: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是所有道德、法律问题的实质与关键。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之是与非的争论,看似是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与立场之争,实则是关于人的本体论之争。讨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必须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圈子。人类必须认真对待未来世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拟制问题,摆脱纯粹功利主义与工具主义对待人工智能体的方式与思维,以“非唯人类中心”的哲学价值观认真对待那些非“人”的实体,通过法律拟制而赋予一定范围的法律主体资格,最终做到人类与人工智能和谐共舞。因此,无论是弱人工智能或强人工智能,都具有某种程度或方面的法律主体资格,只有明确其法律主体资格,才能寻求其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为现在乃至未来人工智能体的发展提供解决之道。
    • 马驰
    • 摘要: 什么是法律主体?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在区分实在论-非单纯资格说-群集论等有关法律主体概念的基本立场之后,力图发展出一套基于霍菲尔德权利义务类型理论的法律主体概念,将法律主体资格大致划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义务能力三类要素。其中权利能力的资格不以具备意志为前提,但要以法律的独立尊重为前提;行为能力与义务能力要以具备意志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动物、自然环境等新兴主体如果获得了法律的独立尊重,即便缺乏完整的意志,也不会因此丧失获得权利能力的机会,尽管它们很难具备行为能力和义务能力。人工智能具有明显工具属性,缺乏被法律独立尊重的理由,因此无法成为类似生物人那样真正的法律主体。拟制主体是被虚构出来简化语言表达的人造术语,并非权利义务最终意义上的承担者;基于表达和思维便利的考虑,不排除人工智能可以像法人、神灵、死者那样成为拟制主体。
    • 李海娟
    • 摘要: 人工智能主体化的社会呈现了人机交互的格局,引发了新变化与新思考。以人工智能主体化为理论基点,立足人机交互的社会格局与社会风险,关照人工智能主体的时代特质及法治诉求,及人工智能主体化所引发的法律困境。为此,确认人工智能电子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明确与其相关的权利体系与法律责任,探索构建人工智能主体化法律应对范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良法善治。
    • 杨志航
    • 摘要: 当前,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讨论席卷整个法学界。占据学界主流的赞同说认为,基于社会的需要,应该将人工智能建构为法律上的主体。然而,这种建构却忽略了法律主体的本质。否定说虽然对此提出了批评,但又过于强调法律主体的生物人属性,错误地将法律主体等同于自然人。据此,以康德的尊严学说为视角,重新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进行审视,进而可得出人格尊严是法律主体的核心内涵。法律主体作为彰显尊严的人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具有普遍必然性;第二,作为自在目的本身;第三,作为自我立法的守法者。人工智能只有符合这三个要件,方能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 韦昕
    • 摘要: 人类作为法律主体时是理性对象,人工智能属于绝对理性对象。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从法哲学视角对人展开主体性研究,哲学史上产生了人作为主体的认识,为法律主体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是在法律框架中,人工智能要想完全复制人类的意识是不存在的,这是无生命体与生命体之间最本质的差别。人工智能即便可以模拟人类思想,对客观事物进行理性判断,但由于不具备情感欲望,其具有的绝对理性也只是一种机械化的运作模式。透过解析法律主体的本质,对人工智能法哲学本质进行对比探索,明确人工智能不能作为欲望法律主体和拟制法律主体
    • 王晶; 王佳
    • 摘要: 近些年,网络直播营销因其方便、快捷、实时互动性强,一跃成为热门的主流营销渠道。众多明星、达人、网红的加入,更使得直播带货越来越成为“众星捧月”般的营销方式。但网络直播营销存在的夸大产品事实、虚假宣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问题日益显现。因此,为了健康规范网络直播营销市场,进一步优化网络运营商、消费环境,建议提高行业规范,整合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外部行政监督,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发挥社会综合治理优势,提升民众维权意识。
    • 向达
    • 摘要: 新时代高校法科学生“隆礼重法”的主体建构基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辅以“原生学”和“类型学”的方法,充分吸收现代滋养,实现传统“隆礼重法”的现代主体建构意义。高校法科学生“隆礼重法”型法律主体建构不仅仰赖于价值观念的指引,而且需要现实路径的衍化和证成,在“活法”“行动中的法”等实证主义理念指引下积极探索法律主体形成的机理和路径,为新时代高校法科学生“隆礼重法”型法律主体的建构开辟广阔空间,为全面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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