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333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民族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2篇、会议论文21篇、专利文献47731篇;相关期刊559种,包括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内蒙古社会科学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广州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公共管理分论坛暨“变革时代的公共治理”学术研讨会、第四届全国民族理论研究生学术研讨会等;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文献由1194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月红、金炳镐、姚俊开等。
民族区域自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7731篇
占比:97.28%
总计:49064篇
民族区域自治
-研究学者
- 宋月红
- 金炳镐
- 姚俊开
- 张殿军
- 王允武
- 李瑞
- 胡利明
- 侯德泉
- 戴小明
- 程守艳
- 关桂霞
- 叶介甫
- 吴大华
- 周平
- 孟宪凤
- 宋才发
- 杨军
- 王杰
- 田烨
- 许彬
- 龚志祥
- 常安
- 张文山
- 彭谦
- 朱玉福
- 杨虎德
- 沈寿文
- 王有星
- 郭丽萍
- 陈凤林
- 陈蒙
- 刘伟
- 刘灵芝
- 刘玲
- 嵇雷
- 张冬梅
- 张洁
- 张玉娥
- 徐杰舜
- 徐洪刚
- 敖俊德
- 李军
- 李淑霞
- 李瑞芳
- 杨维周
- 杨锦
- 毛景琦
- 汤雁
- 沈斌华
- 王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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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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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党的历史上第三个历史决议,其意义重大而影响深远。《决议》表明,党在民族工作中始终重视对制度坚持、道路坚定和共同体坚固的坚守。结合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这三个基本坚守点也是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本质规定性的关键线索,为我们把握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方向。因为,唯有把握好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历史选择依据、国家治理与民族事务治理的显著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线意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才能彰显出来,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方向才能明晰出来。也只有建立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路格局才能打开,制度优化与效能转化的空间才能延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能动自觉才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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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林;
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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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在抗战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但在这一时期民族自治并未成熟,既未形成完整的民族政策理论体系,也未完全放弃民族自决,存在民族自治和民族自决并存的现象。民族自治最早在陕甘宁边区得到实践并取得成功,最终以法律的方式正式提出,在抗战时期得到基本确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高度的重视民族关系、关心民族问题,抗战时期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民族治理之路,为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这对建设和巩固统一战线,对抗日本帝国主义者民族分裂,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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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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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既不是“地方自治制度”,也不是“民族自治制度”,而是“优惠照顾制度”。这种优惠照顾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少数民族名额照顾”“自治机关所行使的职权的优惠照顾”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的优惠照顾”,其存在的政法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国家统一(包括法制统一)”,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优惠照顾”的本质,决定了法律文本的框架结构和实施的执法能动的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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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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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存在内在逻辑。从宗旨视角来看,集中体现在三个逻辑维度:历史逻辑、政治逻辑和实践逻辑。为民的初心产生强大动力,推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寻求独立与解放的道路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以坚持人民立场为出发点,使人民至上、植根人民、尊重人民、人民评价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感纽带的政治逻辑。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地区治理效能;以改善民生为根本,推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以民族政策为导向,助推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强大的实践逻辑铸就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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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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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年人权白皮书表现出,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优质化,实现了从“赋权”到“赋能”的历史性跨越。这反映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实践特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升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以发展促人权,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可行能力和实质性自由。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不仅体现出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现实享有,更意味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具有提升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和使命感,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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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海;
张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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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为目标,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深入实施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体系化运行,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任务。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研究和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是实现此任务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基于中国知网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将1947年至2022年七十五年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研究分为初创、发展、繁荣、纠偏以及聚焦与创新四个时期。在这四个时期里,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实践与法治研究不断磨合,依次经历了“实践引导研究”“研究推动实践”“研究与实践的匡扶互促交互提升”三个阶段。二者未来只有以宪法目标“中华民族”为耦合点协同联动,朝着“相互指引、协同共长”的互动模式发展,才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效能的转化和发挥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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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
俄罗斯塞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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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俄罗斯与乌克兰冲突升级,从侧面印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在分析俄罗斯文化政策、俄罗斯与中国文化交流合作现状、俄罗斯文化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和俄罗斯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文化政策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涉俄政策可以更加开放,让每个民族、每个人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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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
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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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藏的社会安定和谐,并不是社会生活中没有矛盾,而是实际工作中拥有高效的矛盾化解机制。当前西藏基层社会矛盾触发点持续增多,矛盾冲突数量明显上升,类型多样化,缘于利益诉求更加复杂化,但相关矛盾化解机制中存在认识误区,依法化解能力不强,不同化解方式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因此,构建便捷高效的西藏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就是要对现有的矛盾化解方式进行大力整合,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利用协商和解,积极运用各类调解,重视地方民族习惯习俗在基层矛盾解决中的正当性,使各种化解方式之间建立有效衔接机制,这是走出西藏基层社会矛盾解决困境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藏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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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福庆;
季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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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实现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政治上民族识别,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经济上动员恢复民族经济,促进了民族经济发展;思想上纠正错误思想,宣传民族大融合,夯实了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文化上培养民族骨干,宣传民族人才政策,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人才基础。宣传动员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成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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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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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政策观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指引着我国的民族事务工作实践。其从整体观、平等观、自治观和实践观四个层面,系统论述了应对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对策。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实践性和生长性的特征,具有强大生命力、旺盛创造力和持久影响力。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为我国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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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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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方式由单方性、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增加义务性的特点向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交涉性、协商性、赋予相对人一定利益特点转变.本文针对行政方式的立法反应相对于现实滞后,理论研究未能很好回应此种变革的原因,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视角,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存在着行政行为方式僵化、与行政行为基本理论未能很好结合,以及法制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因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通过积极立法实现对新行政方式的创设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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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鹏
-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公共管理分论坛暨“变革时代的公共治理”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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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又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政策执行注定有与普通地区公共政策的相同之处同时又有与其不同的特点和内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有效执行,是体现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就此提出民族区域公共政策的独特性,并提供相关建议,包括重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公共”精神,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行政伦理建设,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正面的利益激励,激发其有效执行公共政策的积极性,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与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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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
罗昶
- 《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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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1年8月,广西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沿用瑶族传统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大瑶山团结公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金秀瑶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得到中央、自治区认可的新石牌,具有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性质.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基本精神、议订程序、某些规范在《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这充分表明了瑶族固有习惯法具有现代价值,当代中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加强民族立法需要进一步重视民族习惯法,认真发挥习惯法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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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
罗昶
- 《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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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1年8月,广西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沿用瑶族传统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大瑶山团结公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金秀瑶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得到中央、自治区认可的新石牌,具有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性质.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基本精神、议订程序、某些规范在《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这充分表明了瑶族固有习惯法具有现代价值,当代中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加强民族立法需要进一步重视民族习惯法,认真发挥习惯法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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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
罗昶
- 《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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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1年8月,广西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沿用瑶族传统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大瑶山团结公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金秀瑶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得到中央、自治区认可的新石牌,具有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性质.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基本精神、议订程序、某些规范在《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这充分表明了瑶族固有习惯法具有现代价值,当代中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加强民族立法需要进一步重视民族习惯法,认真发挥习惯法的积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