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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文献在1954年到2022年内共计2297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9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334篇;相关期刊623种,包括内蒙古社会科学、思想战线、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第四届全国民族理论研究生学术研讨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文献由1667位作者贡献,包括田钒平、宋才发、吴大华等。

民族自治地方—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94 占比:49.54%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6%

专利文献>

论文:2334 占比:50.40%

总计:4631篇

民族自治地方—发文趋势图

民族自治地方

-研究学者

  • 田钒平
  • 宋才发
  • 吴大华
  • 张殿军
  • 李瑞
  • 汤法远
  • 方盛举
  • 王允武
  • 孟宪毅
  • 戴小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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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宁
    •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渐形成了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四级的名录体系。在非物质文化遗憾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内蒙古自治区地缘辽阔,生态环境复杂,实践时间较短,还存在民众文化权利意识淡薄,法治建设迟缓、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进行分析,探索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化和法制化路径。
    • 马庆鑫
    • 摘要: 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可根据其民族文化、地域特色而将法律予以变通,更适用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需要,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由国家赋予一定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本文以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切入点,阐释以及特征分析与思考,论证法律变通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对不断完善民族地方的法治建设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对我国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 田钒平
    • 摘要: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 上官丕亮; 刘焕芳
    • 摘要: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宪法条款的实施,特别是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既是促进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国家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及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对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宪法条款的内涵,需要准确解读."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宪法条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具体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双语教育以及诉讼领域和执行公务中的普通话推广问题,需要处理好宪法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予以正确理解和实施.
    • 姜长青; 晋森
    • 摘要: 新中国初期,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央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财政体制安排和政策安排上予以充分考虑和照顾。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机制的探寻,经历了不断变化和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机制的创建,促进了这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陈康
    • 摘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制定第一部自治法规已近40年,现行有效的自治法规共40部,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研究发现自治法规在司法适用中存在:适用主体对自治法规的性质认识不清、自治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违反法律规定、适用自治法规的表述不规范等问题。必须规范、正确地适用自治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稳定行使自治权提供法律保障。
    • 郭丽萍
    • 摘要: cqvip: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效力位阶的厘定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对于单行条例的效力位阶存在各种不同的解读,究其原因在于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的特殊性,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报批机关、备案机关、撤销机关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效力位阶。依据纯粹法学派梅尔克和凯尔森的法律位阶理论中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只受制于使之产生的高级规范,单行条例并非与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构成位阶关系,单行条例的效力位阶的排序应只限于以宪法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对于单行条例相较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位阶的确定,则更多需要结合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选择适用。
    • 李佳宝
    • 摘要: 自治区政府作为国家的一级行政机关,除拥有地方政府的公共属性外,还兼有民族属性.十九大报告构建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作为我国地方政府治理研究中关键一环,理解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与目标是基本要义,要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为民主与法治.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指导在治理过程中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民主与法治的政府,并在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中运用大数据参与治理.以云南镇沅少数民族自治县为例,分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现代化治理困境并提出相关建议.
    • 王勇; 吕玉玲
    • 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司法运行效果对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法官对于因少数民族习惯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并非仅依据法律规则作出裁判,其会利用自由裁量权在充分考量少数民族习惯、历史传统等因素的情况下,弥合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刑法的冲突,从而作出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群众能够接受的判决.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刑事法官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对少数民族习惯的理解也是顺利办理案件的积极条件.通过研究,提出相关司法部门应发布涉及少数民族习惯犯罪的指导案例、建立以恢复秩序为目标的部门联动机制、完善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的刑事法官角色的建议.
    • 张继钢
    • 摘要: 壮族、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回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形成了极具地域性、民族性、生态性的环境习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在制裁方式、价值取向和保护法益方面与环境刑法具有一致性,在犯罪和刑事责任方面与环境刑法存在一定冲突.二者的冲突为民族自治地方环境刑事变通立法提供前提和理由,二者的契合则提供可融合的资源和智识.民族地方环境刑事立法应遵循创新性、综合性等原则,对某些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可采取犯罪化、部分犯罪化或者轻罪化的变通进路,构建宽严相济的民族地区量刑情节体系,用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珍贵动植物名录.民族环境刑事变通立法,对于充分激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切实发挥少数民族环境习惯的生态环境治理作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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