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935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9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40817篇;相关期刊263种,包括今日民族、广西民族研究、满族研究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第八次全国民族理论研讨会、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文献由746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毅、敖俊德、刘锦森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0817篇
占比:99.34%
总计:141752篇
民族区域自治法
-研究学者
- 郑毅
- 敖俊德
- 刘锦森
- 周朱流
- 戴小明
- 曹志
- 朱玉福
- 王允武
- 顾华详
- 刘大友
- 吴宗金
- 宋俊艳
- 李温
- 杨序顺
- 覃立新
- 郭正礼
- 刘建国
- 刘惊海
- 刘金川
- 吴大华
- 周光大
- 夏骏
- 张银花
- 彭英明
- 晏路
- 本刊编辑部
- 李瑞
- 杜耀富
- 杨发仁
- 熊文钊
- 胡令明
- 蒋永松
- 覃乃昌
- 任宣
- 何智奇
- 何正廷
- 侯丕之
- 克训
- 关桂霞
- 古丽娜·乌斯曼江
- 吉雅
- 向巴平措
- 吴婷婷
- 吴长淑
- 周伟
- 周克玉
- 周盛林
- 夏莉娜
- 姚俊开
- 孔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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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良;
朴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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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经验即坚持统一战线的重要举措,其法治化促成正当其时,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需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是彰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实现法治化仍面临着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规定不足等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宪法等法规范的具体路径包括:一是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性条款;二是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规范概念;三是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安排与其他法之衔接;四是提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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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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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广东省辖区内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3个自治县,自上世纪80年代拥有立法权以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民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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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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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帮助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其中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这一思想.协商民主条款和民族区域自治在基本要素、体制环境、价值追求等各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为民族自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由于法治化不足、制度价值等各种原因,导致协商民主条款落实不到位,难以充分发挥条款优势.基于此分析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针对协商民主条款的完善策略,构建合理的协商民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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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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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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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当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是当代我国制定和解决重大民族自治问题的一项基本法律和政治制度,是当代中国共产党把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解决国内民族自治问题的基本法律政治理论与现当代中国国情和人民革命实践有机结合的伟大历史创举,《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它也是总结我国几十年来开展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经验的宝贵文化结晶,是制定民族区域地方政策和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和文化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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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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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多年来,模范践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事业繁荣发展。长期以来,形成了大量的记录自治区发展历史的照片和音像档案资料,这些照片和音像档案资料多散存在电视台、电台、报社以及区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有少量保存在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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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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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文件之一,它针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明确了自治区域的主要权利,保证了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了各民族各地区协调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够推动民族地区各方面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度,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目前面临的现实困境较多,部分规定实践性和实时性不强,地方自治意识不强等等,都严重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功能的发挥,因此须要制定有效的完善策略,优化《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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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毅
- 《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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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却被学界所忽视.通过对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序言在研究和实务领域现状的比较分析可知,《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在效力上可大致分为规范性效力和规制性效力.除少数内容仅具有规范性效力外,大部分序言内容兼具两种效力.当然,由于不直接具备法律结果要素,序言的规制性效力在发生机制上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正文条款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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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毅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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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协商民主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重要价值,不仅在实践中佐证丰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供了充分依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范分析显示,相关法律规范初步实现了地位、范畴、程序、实施等重要协商问题的制度化,且法律规范间的良性互动及政策手段与法律手段间的动态配合亦初具雏形.面对以自治县改市(区)、"大小自治"关系为代表的客观实践提出的全新挑战,在借鉴挪威萨米议会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应针对主体、地位、范畴、程序、监督、法律责任和配套规范等不同类型的条款进行分别剖析再提出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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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荣
- 《2017年中国民族学学会高层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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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民族"已经从一个法学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但还不是一个宪法概念.作为法律概念的"中华民族",主要具有宣示意义而非规范意义.只有将"中华民族"写入《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才能从基本法律层面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进而为"中华民族"入宪创造条件,最终为实现国家统一和维护国家统一确立法律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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