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5-10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对应于建国后社会转型的四个不同阶段,中国的大局发生了四次历史性变迁,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大局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大局,后转变到以维护稳定为硬任务的社会大局,并迈向以依法治国为总要求的法治大局.相应地,司法与大局的关系先后经历服从型、协助型、合作型的演进,现正走向制衡型.构建二者的制衡型关系,需要赋予司法以良善的品质、独立的地位、终局的权力和精英化的构成.
  • 摘要:我国关于法律信仰命题的研究,交织着对于西方法治经验的斟酌扣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前景的预期,纠缠着对于法律信仰命题本身的理解和对于法律信仰在中国适用性的考量.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语境中既有理解性的争议,也有建构性的困境,呈现出真伪难辨的面目.从历时性生活立场出发,可以完成对于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信仰命题理解性争议的清扫,确立法律信仰命题的可信性.区分法律信仰命题和该命题据以提出的背景,纠正对于法律传统的单向度的线性理解,可以跨越法律信仰命题的建构性困境,确立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语境中的可行性.在我国,无论是法律批判论者,还是多数法律信仰论者,均是从伯尔曼所反对的历史主义或传统主义的角度去理解传统,即以静止、凝固、完全过去式的眼光去看待和评判中国传统,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中国传统的联系予拦腰斩断。
  •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却被学界所忽视.通过对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序言在研究和实务领域现状的比较分析可知,《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在效力上可大致分为规范性效力和规制性效力.除少数内容仅具有规范性效力外,大部分序言内容兼具两种效力.当然,由于不直接具备法律结果要素,序言的规制性效力在发生机制上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正文条款有所不同.
  • 摘要:行政责令行为是我国十分常见的行政行为,大量存在于行政权力清单之中,具有类型多样、领域集中等特点.但是,法学界对行政责令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行使方式争议纷呈,直接制约其法律定位和制度构建.通过对行政责令行为的多维考察可知,其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且是一种行为罚,存在单独适用、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与行政处罚选择适用、与行政处罚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的加重条件等五种结构类型.为实现行政责令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应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作为其基本表达形式,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紧急性,合理选用结构类型,理性构建运行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
  • 摘要:厘清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界限,对祛除司法审判行政化具有重要价值.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界限不清,有其历史演变来由,也有逻辑上和现实中对二者没有进行具体界定的原因.横琴新区法院在"去行政化"方面创造性地实施了一些改革举措,它的改革推进试验是明晰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界限的典型素材,包括不设审判庭,实行法官会议制,彻底取消案件审批制,等等.规范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界限,当然要从逻辑上澄清司法行政权的内涵和外延,更重要的是要在理论观念上澄清司法行政权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体制建构上,可以从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两个维度展开,如横向上构建以权力清单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纵向上开展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和实施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 摘要: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法具有一定的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随着社会的变迁,相对安定的税法便无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技术创新和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社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为确保新型交易形式的公平课税,税收法定主义被有意无意地放弃遵循,新型交易的税收待遇转由税务机关在个案中予以裁量.但主要甚至完全仰赖于裁量解决新型交易的课税问题,并不符合税收征管的实践,而仅仅是解决当前新型交易课税争议的一时之策.为实现对新型交易的"依规则"征税,在立法机关制定成文法规则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改由税务机关先行制定行政规则,实现从"个殊"规则到"普适"规则的渐进式演化.
  • 摘要:诱惑侦查是使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侦查手段.目前,一些地区诱惑侦查出现过度适用现象,存在启动程序随意化、诱惑范围扩大化、诱惑对象任意化和诱惑方式粗放化等问题,亟待规范.经过检讨,诱惑侦查具有有限的正当性,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应当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立足于司法实践,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限制适用路径.
  • 摘要: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基本义务自法国1795年宪法首次规定,此后影响了德国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专章规定了"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德国基本法之所以抛弃了专章规定的做法,仅保留了个别的基本义务,一方面是对纳粹时期滥用公民义务的反应,另一方面是认为公民承担基本义务是不言自明的.根据是否会产生宪法或法律上的制裁,可以将基本义务分为道德义务、不完全的法义务和完全的法义务三种.基本义务中的作为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来贯彻,但不作为义务和容忍义务则无需通过法律的中介.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是非对称的关系,但基本义务也有其独立的宪法地位,因为基本义务就是公民身份中公共性的体现.
  • 摘要:刑事政策必须受法治原则的制约,在司法层面必须尊重刑法法规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刑事政策对刑法适用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但不能直接指导刑法的解释、适用,更不能以刑事政策之名,架空刑法法规、违背基本的刑法教义学原理.在我国,政策主导司法的传统积重难返,理论上对刑事政策司法化的稍加鼓吹,司法实践中就会走得更远,"毒豆芽"等事件一再证明刑事政策过度介入司法存在巨大的法治风险.在司法层面坚守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鸿沟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行政许可法》已逾11载的实施历程表明:其法律效用不彰,背离了立法预期.正由于该法实施重心的偏差,行政主体采用"规避法律"、"选择执法"等策略,加之隐形权力的干涉、"旧体制"的障碍、立法的非完美性等缘故,致使法律实践及其张力,遭遇各方面"顽强"阻抗.这些阻却因素致使规制的对象逃逸、法条休眠、功能失效,从而衍生法律被虚置化的现象.鉴此,改良法律/法治的实施体系,克服同属法治问题域的其他掣肘,规范中央和地方行政审批改革,修补法律疏漏,加强行政许可权的系统治理,方可逐步激活《行政许可法》,化解其被虚置化之窘境,全面实现立法初衷,藉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 摘要:"主审法官"这一概念未见于任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仅是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该名词,这造成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主审法官"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一.最严重的是,这些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人们忽视了主审法官办案模式在现行体制中引致司法腐败的风险.建议主审法官的改革与审判管理制度、法官责任制度、法官财产申报和薪酬制度的改革一同推进,以建立廉洁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 摘要:现代法治的裁判哲学把天平倒向了被告人,让其坐收存疑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出无罪判决却是中国刑事司法长期以来无法解决的"阿喀琉斯之踵".由于诉讼制度、文化传统、政法目标、司法体制和法官惩戒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中国法官的个人利益与其所办理案件的结果捆绑在了一起.从整体上而言,作出无罪判决的风险要大于作出有罪判决的风险.为了规避、降低、转移风险,法院把存疑案件的法定一元选择模式发展为三元选择模式,并通过舍弃裁判权或者扩充裁判主体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或者构筑一个规模庞大的风险共同体,以应对各种不同条件下的判决风险.无罪判决的实际标准,已经从证据不足转变为无罪盖然性高于有罪盖然性或者与之接近的标准.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产生了系统性影响,整体而言,它所引发的结果是弊大于利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塑刑事审判制度性环境,让法官能够并必须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即可,即让法定无罪标准复位.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