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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实证研究

摘要

现代法治的裁判哲学把天平倒向了被告人,让其坐收存疑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出无罪判决却是中国刑事司法长期以来无法解决的"阿喀琉斯之踵".由于诉讼制度、文化传统、政法目标、司法体制和法官惩戒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中国法官的个人利益与其所办理案件的结果捆绑在了一起.从整体上而言,作出无罪判决的风险要大于作出有罪判决的风险.为了规避、降低、转移风险,法院把存疑案件的法定一元选择模式发展为三元选择模式,并通过舍弃裁判权或者扩充裁判主体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或者构筑一个规模庞大的风险共同体,以应对各种不同条件下的判决风险.无罪判决的实际标准,已经从证据不足转变为无罪盖然性高于有罪盖然性或者与之接近的标准.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产生了系统性影响,整体而言,它所引发的结果是弊大于利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塑刑事审判制度性环境,让法官能够并必须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即可,即让法定无罪标准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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