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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

环境刑法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8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126943篇;相关期刊179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环境刑法的相关文献由24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吉春、李建玲、蒋华林等。

环境刑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8 占比:0.19%

会议论文>

论文:10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26943 占比:99.80%

总计:127201篇

环境刑法—发文趋势图

环境刑法

-研究学者

  • 王吉春
  • 李建玲
  • 蒋华林
  • 傅学良
  • 陈彪
  • 党惠娟
  • 侯艳芳
  • 刘文燕
  • 叶进
  • 张光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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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王明远; 黄春潮
    • 摘要: 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大致经历了“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的发展路径。当前为了规制环境风险,德国刑法基于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而对人的法益和生态法益加以保护。为此,一方面规定了大量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使环境刑法的法益保护大大提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刑事处罚早期化过度延伸,又通过比例原则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仅在损害风险逾越社会可容忍界限时才加以处罚。我国应适度借鉴德国经验,稳步推进环境刑法的法益观走向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并以比例原则和相关标准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
    • 许桂敏; 范玉婷
    • 摘要: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入罪条件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不能说明我国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已经演变为危险犯,应当理解为兼具危险犯与实害犯的混合形态。基于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的不适时,以及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判断基准不明确,我国环境刑法应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特征决定了对其入罪应当采取“一般违法+可罚的违法=刑事违法”的二重判断模式,以兼顾刑法的谦抑性与有效性。
    • 李爱年
    • 摘要: 蒋兰香教授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专门研究环境刑法的学者,其自2004年探讨环境刑事法律问题以来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2020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又出版了其持续深耕细作的学术专著《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研究》。该书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唯一一本专门研究环境“行刑”衔接方面的学术专著。著作“小题大做”,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环境犯罪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如何承接,应当构建何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 潘佳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价值立场之争并未就此终结,至今仍存在预防的前置规制观与传统的谦抑主义两种思路。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殊性及我国生态文明新阶段使然,适度前置化的规制观更为合理。适度规制观总体坚持了预防面向,由于预防观容易异化,必须对限度给予重点回应。这就需要在预防环境污染与保护财产权之间,在打击环境犯罪与保护受害者之间,求得平衡。适度前置化的规制立场要义在于科学把握适度内涵及理性表达,这不仅要符合宪法的双向要求及刑法基本原则,还需兼顾环境公益的提前保护与个体利益的维护,以及法秩序统一下的相对从属性要求。我国的适度前置化规制实践,已经肩负起预防污染环境犯罪的使命。这在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污染环境罪条款中已经彰显,但有待完善。法律解释层面,适度前置化规制观保证了犯罪圈的范围选择、刑罚配置、非刑罚措施的合理确定。在司法适用层面,亦能够为法益保护分析、主观方面考量、犯罪形态解读、行政附属性判断、因果关系认定提供分析依据。适度前置化规制观的理论优势和科学性,决定了该立场对于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污染环境罪和回应司法适用中的诸多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 刘德法; 白雅楠
    • 摘要: 新近立法对污染环境罪内容的改动集中体现了伦理层面价值观的演变历程、犯罪论层面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动态调整,以及刑罚论层面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分配理念。三个层面存在的三组二律背反又存在一定的逻辑关联与发展联系,均可归结为刑法积极立法趋势下存在的法益保护早期化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问题。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的发展道路应当坚守刑罚法规的适正性,以罚则内容明确、处罚范围适中、罪行轻重均衡为具体标准,在刑罚配置上贯彻落实比例原则、细化罚金刑适用幅度甚至扩展保安处分措施。
    • 谢玲
    • 摘要: 无论是简单附会环境伦理相关理论论证环境刑法正当性之努力,还是试图仅仅通过传统刑法理论来寻求环境刑法正当性的充分根据之尝试,均存在将环境刑法正当性这一问题过度简单化之倾向.环境伦理和传统刑法理论均为环境刑法之正当性根据.环境犯罪的道德可责难性是环境刑法正当性追问之前提,环境伦理与环境刑法价值追求的内在耦合为环境刑法的正当性提供了可能,环境刑法生态法益观之确立又必然要求环境刑法以环境伦理为其正当性根据.环境刑罚发动的正当性是"因为"之报应与"为了"之预防的辩证统一,在环境刑法语境下,作为威慑的一般预防与作为矫正的特殊预防均具有积极价值,二者均为环境刑罚之目的.
    • 耿立峰; 赵泽
    • 摘要: 在固体废物刑法治理方面,德国不仅拥有完备的一次规范与二次规范体系作为制度保障,还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引构建起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解释范式.《德国刑法典》第326条非法处置废物罪在规定"人的环境"保护原则、轻微污染出罪原则以及行政从属性原则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各构成要件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德国经验对我国固体废物刑事治理的启示如下:在一次规范制定方面,将立法重点放在程序性行政法规范上,确保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暴露和充分讨论;在二次规范制定方面,适当扩大我国《刑法》第339条的规制范围,将非法处置的对象从固体废物扩展至所有的危险废物,并以废物种类和非法处置行为种类完善核心条文;在完善新设罪名的解释范式方面,遵循大陆法系所提倡的"学术争鸣—理论建构—立法体现—判例落实—反哺理论"螺旋式上升、相对线性且稳定的发展模式.
    • 周峨春
    • 摘要: cqvip: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环境刑事审判绿色化倒逼环境刑法的现代化。环境刑法的现代化是充分体现生态文明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即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法律价值、具体规则等方面实现绿色化的改造。环境犯罪是对环境利益的严重侵犯,保护环境利益是环境刑法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环境利益法益化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理论支撑,环境刑法应围绕环境利益的保护构建犯罪论体系和刑罚体系。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唯一性决定了生态环境被损害后应尽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现行的环境修复是依靠司法手段推进和实现的,尚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撑,这就需要在环境刑法中确立生态恢复论。以生态恢复论为指引,构建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目标。
    • 周峨春
    • 摘要: 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环境刑事审判绿色化倒逼环境刑法的现代化。环境刑法的现代化是充分体现生态文明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即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法律价值、具体规则等方面实现绿色化的改造。环境犯罪是对环境利益的严重侵犯,保护环境利益是环境刑法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环境利益法益化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理论支撑,环境刑法应围绕环境利益的保护构建犯罪论体系和刑罚体系。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唯一性决定了生态环境被损害后应尽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现行的环境修复是依靠司法手段推进和实现的,尚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撑,这就需要在环境刑法中确立生态恢复论。以生态恢复论为指引,构建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目标。
    • 张丽
    • 摘要: 环境污染问题是21世纪以来全球社会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随着科技革命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人与自然的矛盾亦不断升级.人们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然引起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刑法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惩罚犯罪的法律之一,在我国保护环境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别具一格.由于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然而当前中国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仍然屡禁不止,甚至在逐渐恶化和增加,当前的环境刑法在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上仍然难以具有明显成效.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环境犯罪刑法的有效防范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完善,存在诸多基本缺陷和严重不足.本文通过综合论证分析,归纳了现阶段中国环境犯罪刑法防范体制在罪名防范体系方面的主要缺陷;并有效分析了在当前环境刑法防范体系缺陷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加强改善环境刑法防范功能的必要性.最后,针对相关缺陷和不足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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