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
环境刑法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8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126943篇;相关期刊179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环境刑法的相关文献由24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吉春、李建玲、蒋华林等。
环境刑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6943篇
占比:99.80%
总计:127201篇
环境刑法
-研究学者
- 王吉春
- 李建玲
- 蒋华林
- 傅学良
- 陈彪
- 党惠娟
- 侯艳芳
- 刘文燕
- 叶进
- 张光君
- 张婷婷
- 杜澎
- 王秀梅
- 赵赤
- 陈晓梅
- 于静
- 付余
- 付立忠
- 何亮亮
- 俞露
- 刘彩灵
- 刘德法
- 刘润发
- 史明宇
- 周峨春
- 岳兰
- 徐占国
- 徐苗
- 施筱优
- 易细华
- 李建旭
- 李文杰
- 杨建学
- 杨雪瑛
- 江海
- 潘佳
- 王敏
- 王溶媖
- 田信桥
- 石聚航
- 聂春阳
- 胡雁云
- 谭明
- 邓可祝
- 邓国良
- 郭琳
- 钟梦琦
- 钱勇涛
- 陈君
- 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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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远;
黄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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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大致经历了“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的发展路径。当前为了规制环境风险,德国刑法基于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而对人的法益和生态法益加以保护。为此,一方面规定了大量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使环境刑法的法益保护大大提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刑事处罚早期化过度延伸,又通过比例原则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仅在损害风险逾越社会可容忍界限时才加以处罚。我国应适度借鉴德国经验,稳步推进环境刑法的法益观走向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并以比例原则和相关标准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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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桂敏;
范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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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入罪条件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不能说明我国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已经演变为危险犯,应当理解为兼具危险犯与实害犯的混合形态。基于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的不适时,以及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判断基准不明确,我国环境刑法应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特征决定了对其入罪应当采取“一般违法+可罚的违法=刑事违法”的二重判断模式,以兼顾刑法的谦抑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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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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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蒋兰香教授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专门研究环境刑法的学者,其自2004年探讨环境刑事法律问题以来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2020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又出版了其持续深耕细作的学术专著《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研究》。该书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唯一一本专门研究环境“行刑”衔接方面的学术专著。著作“小题大做”,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环境犯罪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如何承接,应当构建何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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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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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价值立场之争并未就此终结,至今仍存在预防的前置规制观与传统的谦抑主义两种思路。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殊性及我国生态文明新阶段使然,适度前置化的规制观更为合理。适度规制观总体坚持了预防面向,由于预防观容易异化,必须对限度给予重点回应。这就需要在预防环境污染与保护财产权之间,在打击环境犯罪与保护受害者之间,求得平衡。适度前置化的规制立场要义在于科学把握适度内涵及理性表达,这不仅要符合宪法的双向要求及刑法基本原则,还需兼顾环境公益的提前保护与个体利益的维护,以及法秩序统一下的相对从属性要求。我国的适度前置化规制实践,已经肩负起预防污染环境犯罪的使命。这在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污染环境罪条款中已经彰显,但有待完善。法律解释层面,适度前置化规制观保证了犯罪圈的范围选择、刑罚配置、非刑罚措施的合理确定。在司法适用层面,亦能够为法益保护分析、主观方面考量、犯罪形态解读、行政附属性判断、因果关系认定提供分析依据。适度前置化规制观的理论优势和科学性,决定了该立场对于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污染环境罪和回应司法适用中的诸多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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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法;
白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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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近立法对污染环境罪内容的改动集中体现了伦理层面价值观的演变历程、犯罪论层面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动态调整,以及刑罚论层面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分配理念。三个层面存在的三组二律背反又存在一定的逻辑关联与发展联系,均可归结为刑法积极立法趋势下存在的法益保护早期化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问题。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的发展道路应当坚守刑罚法规的适正性,以罚则内容明确、处罚范围适中、罪行轻重均衡为具体标准,在刑罚配置上贯彻落实比例原则、细化罚金刑适用幅度甚至扩展保安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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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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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简单附会环境伦理相关理论论证环境刑法正当性之努力,还是试图仅仅通过传统刑法理论来寻求环境刑法正当性的充分根据之尝试,均存在将环境刑法正当性这一问题过度简单化之倾向.环境伦理和传统刑法理论均为环境刑法之正当性根据.环境犯罪的道德可责难性是环境刑法正当性追问之前提,环境伦理与环境刑法价值追求的内在耦合为环境刑法的正当性提供了可能,环境刑法生态法益观之确立又必然要求环境刑法以环境伦理为其正当性根据.环境刑罚发动的正当性是"因为"之报应与"为了"之预防的辩证统一,在环境刑法语境下,作为威慑的一般预防与作为矫正的特殊预防均具有积极价值,二者均为环境刑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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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立峰;
赵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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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固体废物刑法治理方面,德国不仅拥有完备的一次规范与二次规范体系作为制度保障,还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引构建起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解释范式.《德国刑法典》第326条非法处置废物罪在规定"人的环境"保护原则、轻微污染出罪原则以及行政从属性原则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各构成要件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德国经验对我国固体废物刑事治理的启示如下:在一次规范制定方面,将立法重点放在程序性行政法规范上,确保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暴露和充分讨论;在二次规范制定方面,适当扩大我国《刑法》第339条的规制范围,将非法处置的对象从固体废物扩展至所有的危险废物,并以废物种类和非法处置行为种类完善核心条文;在完善新设罪名的解释范式方面,遵循大陆法系所提倡的"学术争鸣—理论建构—立法体现—判例落实—反哺理论"螺旋式上升、相对线性且稳定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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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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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环境刑事审判绿色化倒逼环境刑法的现代化。环境刑法的现代化是充分体现生态文明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即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法律价值、具体规则等方面实现绿色化的改造。环境犯罪是对环境利益的严重侵犯,保护环境利益是环境刑法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环境利益法益化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理论支撑,环境刑法应围绕环境利益的保护构建犯罪论体系和刑罚体系。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唯一性决定了生态环境被损害后应尽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现行的环境修复是依靠司法手段推进和实现的,尚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撑,这就需要在环境刑法中确立生态恢复论。以生态恢复论为指引,构建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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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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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环境刑事审判绿色化倒逼环境刑法的现代化。环境刑法的现代化是充分体现生态文明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即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法律价值、具体规则等方面实现绿色化的改造。环境犯罪是对环境利益的严重侵犯,保护环境利益是环境刑法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环境利益法益化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理论支撑,环境刑法应围绕环境利益的保护构建犯罪论体系和刑罚体系。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唯一性决定了生态环境被损害后应尽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现行的环境修复是依靠司法手段推进和实现的,尚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撑,这就需要在环境刑法中确立生态恢复论。以生态恢复论为指引,构建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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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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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问题是21世纪以来全球社会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随着科技革命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人与自然的矛盾亦不断升级.人们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然引起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刑法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惩罚犯罪的法律之一,在我国保护环境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别具一格.由于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然而当前中国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仍然屡禁不止,甚至在逐渐恶化和增加,当前的环境刑法在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上仍然难以具有明显成效.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环境犯罪刑法的有效防范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完善,存在诸多基本缺陷和严重不足.本文通过综合论证分析,归纳了现阶段中国环境犯罪刑法防范体制在罪名防范体系方面的主要缺陷;并有效分析了在当前环境刑法防范体系缺陷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加强改善环境刑法防范功能的必要性.最后,针对相关缺陷和不足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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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亮亮;
许颖;
陈芳
- 《2016年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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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环境风险的爆发性增长导致社会公众的焦虑和恐惧日趋强烈,对安全的需求已成为环境刑法据以存在的根基.环境侵害的间接性、复合性、潜伏性和滞后性等特质促使环境刑事立法的价值立场从个体权利保障向社会风险控制转变,环境刑事政策亦不断扩张,并通过在司法解释层面发挥作用进而实现对刑法规范体系的渗透.在积极预防思想影响下,刑法防线不断前移,反而加深了环境刑事司法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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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奕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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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类数量的增加和生产力的迅猛发展,自然本能的承载力日渐微弱.环境在质与量上都受到极大规模的破坏,森林死亡、河川与海洋污染、大气层失衡以及核子物质所引致的各种危险,这些以及更多的自然条件的破坏,使环境问题成为全世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环境犯罪问题也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有关人士的注意.环境的刑法保护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方法,由于其规范性与强制性而在众多的环境保护措施中独树一帜,创立环境犯罪立法,以维护公众安全,势在必行.本文从环境立法在我国的演进过程、环境刑法法益对传统刑法法益的修正与扩展、环境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于传统刑法的特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蕴涵的环境刑法价值观、让刑法在保护环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及治理环境犯罪的对策六个方面来解析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这些问题的认定关乎于未来我国环境刑法发展的价值取向,是对传统刑法的修正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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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 Xue-liang;
傅学良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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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处理环境犯罪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目前与环境刑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存在着忽视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轻视环境犯罪追究程序和环境犯罪预防,以及司法解释技术落后等缺陷.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环境犯罪,充分发挥环境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必须完善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改进司法解释技术和加强生态功能的保护,重视环境犯罪诉讼程序和环境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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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俊
- 《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分论坛暨西部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研讨会》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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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犯罪是西部开发中多发性犯罪,西部开发应依法进行,由于西部地区存在经济、宗教、民族等诸多复杂因素,环境犯罪在西部地区适用中具有许多特殊性问题.刑法第90条虽然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变通权,但是我国还没有西部开发中环境犯罪的变通规定.笔者建议,西部开发中环境刑法应进行变通,从而协调西部各种法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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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军
-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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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诸如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环境退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作为一种新型安全形态,环境安全对欧洲安全非常重要.1998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欧洲保护环境的刑事立法公约》以其独有特色和确立的环境刑法制度对欧洲环境安全产生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