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2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3396篇;相关期刊18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中国公证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2006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江苏省土地学会2005年度土地学术年会等;不动产物权的相关文献由304位作者贡献,包括师安宁、程啸、刁其怀等。
不动产物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3396篇
占比:98.71%
总计:23702篇
不动产物权
-研究学者
- 师安宁
- 程啸
- 刁其怀
- 于晓蕾
- 刘燕萍
- 刘阳
- 夏芬芳
- 张信志
- 张继承
- 林桦
- 沈凤丽
- 王克稳
- 白楷卿
- 祝宇娇
- 蔡卫华
- 谢东瑜
- 郭志山
- 郭斌
- 郭晓华
- 陈凌
- 上海海事法院办公室
- 严卫忠
- 于海燕
- 于铁民
- 付豹贵
- 代山
- 何伉
- 何可人1
- 何建生
- 何斌
- 何英昌
- 侯艳丽
- 俞建伟
- 俞朝凤
- 倪桂芳1
- 兰杰
- 冀东
- 冉艺
- 冯亮
- 冯石亮
- 刘中
- 刘丽琦
- 刘宏明
- 刘德保
- 刘承涛
- 刘文永
- 刘旺才
- 刘春竹
- 刘晓西
-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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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
朱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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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仅有公法对建造行为及违法建筑予以调整,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违法建筑的物权未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在被拆除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学界仍有争议。违法建筑这一概念仅具有公法意义。建造人因其建造行为违反公法规定而应承担公法责任,私法并不因此否定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建造人的民事权益应从明确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目的出发,探讨违法建筑的概念性问题即违法性与不动产物权的“因果性”,进而结合《民法典》明确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最终确定违法建筑归违法建造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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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旦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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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创立的制度,在《民法典》221条中也规定了该制度,其制度的设立在理论界与实务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不动产预告登记与网签备案等行政手段存在功能重叠等现象,使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时被搁置从而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如何保障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在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争议和讨论,首先应明晰预抵押登记的本登记性质与抵押效力,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相同的法理观念审判案件从而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破产保护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讨论,在实物裁判过程中天枰的一端应适当倾向于弱者一方,使其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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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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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核心是不动产物权确认和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因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原因,土地、房屋、林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职能分散在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曾经发挥积极作用的分散登记,如今不但形成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和政府治理的成本,难以适应现代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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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红;
徐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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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保证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赠与他人致使保证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设立,债权人通过不动产登记识别所有权人并依此确认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即使保证债务人与他人约定其为名义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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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勇;
张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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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不动产物权之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居住权作为独立的物权类型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上海市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在落实《民法典》对于居住权保护要求方面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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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宁;
胡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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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登记是原《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统计汇总不动产物权,用来保护个人和集体合法的不动产权益。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发布了一系列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的制度和文件,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优化工作流程,从而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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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波;
张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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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确保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建设全国统一数据标准、统一交换平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电子证照共享模式,势在必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有关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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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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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中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一样,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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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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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确填补了我国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规定中的很多漏洞,让法官在处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时有法可循。但《法律适用法》第24条从实施至今,各法院和各法官对该条的理解各不相同,甚至可以说是差异较大。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从实证的角度总结了《法律适用法》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分歧,其与物权冲突规范和离婚冲突规范边界的模糊是其在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为了进一步细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夫妻财产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厘清《法律适用法》第24条与第26条、第27条和第36条各自适用的范围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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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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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以夫妻财产纠纷占比最大。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一大难题。在司法实务中,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法律适用问题时,常常出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适用混同。实践表明,应当承认夫妻财产关系的身份属性,明确夫妻财产关系冲突规范的范围,更好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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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辰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5年度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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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不动产的交易日趋频繁,而夫妻共有的房地产等不动产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十分普遍,单方私卖夫妻共有不动产的纠纷不胜枚举,能否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在中国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不动产涉及到原权利人、处分人、相对人与登记机关四方主体.研究善意取得单方私自处分的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使善意取得不动产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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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岚
- 《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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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农村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造成的;农村地区的生活生产特点,以及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各种制度,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登记的公示、公信、确权等必要性减弱.因此,在农村地区不动产市场建立起来之前,应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行政管理性登记制度,而不是盲目追求登记的统一.本文从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等三个方面,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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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平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05年度土地学术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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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其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程序,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根据、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及效力等各项制度.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它能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确认,并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现代房地产制度的基础.本文从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法律基础、社会需要以及国家通过登记来加强对不动产市场的调控等诸多角度,进行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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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真
- 《2006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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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登记制度爲不动産物权之存在及变动之公示方法,应对其登记内容赋予绝对真实之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之公益.土地登记的效力在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所连接而成的.第三人的利益代表了社会交易安全公益,因此,在平衡物权变动当事人间之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保护交易安全的公益成爲取舍的唯一选项.土地登记的公示力、推定力、公信力,让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以登记制度确定权利之性质及归属,以公信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也避免産生大量无法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可能性..因爲在多重买卖中的大量第三人,其中只有个别第三人凭藉占有之事实和登记度可获得权利保障,而对其他第三人则无法提供物权上的保护.因此,可以从不动産二重买卖的案例中,探讨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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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真
- 《2006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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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登记制度爲不动産物权之存在及变动之公示方法,应对其登记内容赋予绝对真实之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之公益.土地登记的效力在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所连接而成的.第三人的利益代表了社会交易安全公益,因此,在平衡物权变动当事人间之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保护交易安全的公益成爲取舍的唯一选项.土地登记的公示力、推定力、公信力,让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以登记制度确定权利之性质及归属,以公信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也避免産生大量无法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可能性..因爲在多重买卖中的大量第三人,其中只有个别第三人凭藉占有之事实和登记度可获得权利保障,而对其他第三人则无法提供物权上的保护.因此,可以从不动産二重买卖的案例中,探讨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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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真
- 《2006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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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登记制度爲不动産物权之存在及变动之公示方法,应对其登记内容赋予绝对真实之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之公益.土地登记的效力在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所连接而成的.第三人的利益代表了社会交易安全公益,因此,在平衡物权变动当事人间之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保护交易安全的公益成爲取舍的唯一选项.土地登记的公示力、推定力、公信力,让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以登记制度确定权利之性质及归属,以公信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也避免産生大量无法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可能性..因爲在多重买卖中的大量第三人,其中只有个别第三人凭藉占有之事实和登记度可获得权利保障,而对其他第三人则无法提供物权上的保护.因此,可以从不动産二重买卖的案例中,探讨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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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真
- 《2006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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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登记制度爲不动産物权之存在及变动之公示方法,应对其登记内容赋予绝对真实之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之公益.土地登记的效力在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所连接而成的.第三人的利益代表了社会交易安全公益,因此,在平衡物权变动当事人间之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保护交易安全的公益成爲取舍的唯一选项.土地登记的公示力、推定力、公信力,让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以登记制度确定权利之性质及归属,以公信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也避免産生大量无法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可能性..因爲在多重买卖中的大量第三人,其中只有个别第三人凭藉占有之事实和登记度可获得权利保障,而对其他第三人则无法提供物权上的保护.因此,可以从不动産二重买卖的案例中,探讨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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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真
- 《2006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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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登记制度爲不动産物权之存在及变动之公示方法,应对其登记内容赋予绝对真实之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之公益.土地登记的效力在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所连接而成的.第三人的利益代表了社会交易安全公益,因此,在平衡物权变动当事人间之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保护交易安全的公益成爲取舍的唯一选项.土地登记的公示力、推定力、公信力,让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以登记制度确定权利之性质及归属,以公信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也避免産生大量无法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可能性..因爲在多重买卖中的大量第三人,其中只有个别第三人凭藉占有之事实和登记度可获得权利保障,而对其他第三人则无法提供物权上的保护.因此,可以从不动産二重买卖的案例中,探讨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