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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2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建筑科学、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1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338621篇;相关期刊38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领导决策信息、上海人大月刊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2014中国旅游科学年会、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4年度年会暨第二十一次全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3年度年会暨第二十次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等;违法建筑的相关文献由94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开泽、冯雁军、李军政等。

违法建筑—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1 占比:0.27%

会议论文>

论文:14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38621 占比:99.73%

总计:339536篇

违法建筑—发文趋势图

违法建筑

-研究学者

  • 张开泽
  • 冯雁军
  • 李军政
  • 沈菊生
  • 艾利刚
  • 周强
  • 孟旦飞
  • 康玲
  • 张涛
  • 顾秀梅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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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徐映雪
    • 摘要: 案例2020年2月,张三购买了B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a(位于住宅楼b号楼一层),与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A市住房保障局进行了备案。2020年12月,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b号楼分户办理了首次登记业务(包括a房屋)。2021年6月,张三以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查看时应发现而未发现b号楼楼顶存在违法建筑,而办理了首次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判令撤销该局于2020年12月为B公司颁发的a房屋首次登记证书。本案中,张三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沈菊生
    • 摘要: 如何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当下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各地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取得了很多宝贵经验,但很难有一个普适性治理模式。从社会治理视角出发,结合结构主义理论,以上海S村违法建筑综合整治为个案,尝试建构一个城乡结合部基层社会治理的模式。通过文本梳理和田野调查发现,治理模式的选择决定于治理的结构基础和治理环境。为了真实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要因时因地制宜,建构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联动的整体社会治理模式,治理主体轮流置换,破除条块区隔,赋权增能;治理客体双重建构,重塑城乡一体生产生活空间;治理机制联动安排,政府保障政策产出,市场提供资本供给,社会提升自治水平,构建能够真正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共同体是遵从治理规律的应然途径。
    • 侯良川
    • 摘要: “以后我们有建设需要,一定会提前与自然资源部门对接,避免再走弯路。”近日,商丘市博睿蓝天幼儿园负责人握着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睢阳分局宋城中队中队长刘勤广的手懊悔地说。事情还得从睢阳分局执法人员的一次日常巡查说起。近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博睿蓝天幼儿园涉嫌违建,立即向睢阳区“双违”办和辖区政府汇报,并着手调查核实,最终确定该幼儿园计划新建的游乐设施等构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
    • 王艺; 朱凯静
    • 摘要: 目前仅有公法对建造行为及违法建筑予以调整,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违法建筑的物权未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在被拆除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学界仍有争议。违法建筑这一概念仅具有公法意义。建造人因其建造行为违反公法规定而应承担公法责任,私法并不因此否定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建造人的民事权益应从明确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目的出发,探讨违法建筑的概念性问题即违法性与不动产物权的“因果性”,进而结合《民法典》明确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最终确定违法建筑归违法建造人所有。
    • 吴阳阳
    • 摘要: “基本农田不能占,陈所长,你放心,俺现在就拆掉违法建筑。”2022年11月3日中午,在孙召镇马庄村村南的违建现场,听完新蔡县孙召国土资源所所长陈东亚的普法宣传,村民马青方(化名)拍着胸脯说道。
    • 孙海涛; 张志祥
    • 摘要: 强化水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进河道违建专项整治旨在恢复水生态环境、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河道违法建筑作为一种“顽疾”,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防洪排涝,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通过完善涉水法律法规,以河长办与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执法为主,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加大法治教育宣传力度为辅,确立司法强制为保障的多元方式,妥善地处理违法建筑,恢复和保护水生态环境.
    • 摘要: 1.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石某违法占地修建临时彩钢建筑案。2020年7月,石某违法占用郊区杨家庄乡桐花树村100平方米耕地建设临时彩钢房。11月,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责令当事人整改。2021年1月,该违法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 王倩
    •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拆迁几乎成为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的必经之路,为了更好的利用城市格局、布局空间延伸,改造城市使之和谐统一,拆迁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现实中,"拆迁"一词往往伴随着"强制拆迁",拆迁工作后的安置补偿往往需要严谨的程序来安排,在国家权力支配下,立足于公共利益的构架上才能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违章建筑"从1980年国务院在《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较早的使用,到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用"违法建筑"一词,从用词方面证实我国立法更加严格与严谨.
    • 石晨谊
    • 摘要: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发现不动产上存在违法建筑,这类情形是否需要审查,能否登记.文章结合案例分析,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行为,没有确权功能;无权审查登记原因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应审查与物权效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将属于其他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且登记人员无力和无权审查的内容列入审查内容;属于产权管理应由出让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宜作为登记申请审查内容.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登记人员可以把握的事项作为审查内容,对闲置土地等需要审查但未列入法律法规的应尽量列入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但不宜主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因此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张中杰
    • 摘要: 3年前,渑池县人大在开展民生调研时,发现西段村水库游泳钓鱼和违建等污染现象屡禁不止,向渑池县检察院反馈。渑池县检察院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施源头深度治理,持续3年对渑池西段村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开展整治工作,先后立案6起,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拆除水库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清理、解决非法耕种、游泳、垂钓等问题,有力地保障了渑池、义马40多万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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