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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

         

摘要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创立的制度,在《民法典》221条中也规定了该制度,其制度的设立在理论界与实务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不动产预告登记与网签备案等行政手段存在功能重叠等现象,使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时被搁置从而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如何保障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在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争议和讨论,首先应明晰预抵押登记的本登记性质与抵押效力,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相同的法理观念审判案件从而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破产保护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讨论,在实物裁判过程中天枰的一端应适当倾向于弱者一方,使其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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