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专利文献19505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文献由95位作者贡献,包括吕美蓉、吴永雄、肖青等。
夫妻财产关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505篇
占比:99.54%
总计:19595篇
夫妻财产关系
-研究学者
- 吕美蓉
- 吴永雄
- 肖青
- 丁磊
- 付德强
- 代萍
- 伍鉴萍
- 何金英
- 冯泠
- 刘乐
- 刘勇翔
- 刘春霞
- 刘海涛
- 刘艳
- 刘阳
- 刘静颐
- 刘音1
- 劉玉堂
- 向在胜
- 吴云明
- 吴冰洁
- 吴洪
- 周庆
- 周朝华
- 唐晓戈
- 姜涛
- 孙铭成
- 宣炀
- 尹艳
- 常凤鸣
- 庄宇
- 廖军予
- 廖志平
- 张丽丽
- 张华贵
- 张国梁
- 张爽
- 徐光远
- 晋学强
- 朱红霞
- 李德良
- 李慧英
- 李本浪
- 李莉
- 李颖健
- 杜宝虎
- 杨勇斌
- 杨大文
- 杨立新
- 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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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铭成;
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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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房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法律属性应界定为身份行为的从契约。区分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实际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关系中财产处分方任意撤销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作限缩解释,除夫妻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外,均应推定其为夫妻房产约定。夫妻房产约定具有物权效力,应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无需登记即可在夫妻间发生不动产权属移转,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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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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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私法视域内的动态法律冲突本质上是地域性法律冲突,其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上表现得较为典型。由于产生动态法律冲突的条件容易成就,同时伴随人员跨境流动性的提高,动态法律冲突更为普遍和频繁,为了更好维护相关主体在时间方面的正当期待并适当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讨论如何有效解决动态法律冲突。对此,有关国家的立法或司法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恒定论、变迁论和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或方法,但各有其利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不甚明确,但可以考虑对上述原则或方法进行优化组合;鉴于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取整体变迁原则,该原则兼具中立性和便利性等优点,建议我国立法予以采纳,但同时应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则通过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予以补充或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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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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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以夫妻财产纠纷占比最大。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一大难题。在司法实务中,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法律适用问题时,常常出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适用混同。实践表明,应当承认夫妻财产关系的身份属性,明确夫妻财产关系冲突规范的范围,更好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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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胜;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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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对夫妻财产制身份法属性的强调,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法均采属人法主义,确立了以夫妻共同属人法为基础的阶梯性冲突规则,但海峡两岸同时也承认夫妻财产制的财产法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台湾地区立法表现出尊重不动产所在地交易秩序的政策倾向,在原则上坚持同一制的框架下亦就同一制与分割制的平衡作出了巧妙安排;相对而言,祖国大陆立法更强调法律适用简明化的立法政策,秉持了绝对同一制之立场.在夫妻财产制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了专门的交易保护条款,祖国大陆立法对此未有规定,在解释论上可暂时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兜底条款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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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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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优先适用夫妻协议选择的夫或妻的经常居所地法、本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夫妻没有选择的,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本国法(第24条);夫妻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和国籍的,适用与夫妻财产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2条),且不承认反致(第9条),冲突规范的总体设计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和趋势。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过于灵活,无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和安排,既不便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和区际私法冲突,又不利于兼顾最密切联系场所化的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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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利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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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人们的观念日益更新,夫妻财产关系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复杂性的特点。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完善,坚持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关于夫妻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问题逐渐增多,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之间婚内借贷的认定处理均无明确规定,且此类案件的审理又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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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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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夫妻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其识别为不同的法律范畴,主要体现为是否适用不动产物权冲突规则以及在涉及诉讼离婚中是否适用诉讼离婚的冲突规则,导致冲突规范的适用并不明确。夫妻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与物权法价值取向并非一致,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作体系解释,表明我国立法者采取统一制的态度,选择第24条作为调整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是应有之义。而在涉及到诉讼离婚时,由于诉讼离婚冲突规范调整范围并不涵盖夫妻财产分配,夫妻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也不应与诉讼离婚的准据法混同适用。另外,需指出第24条冲突规范仅适用于夫妻内部财产分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不动产财产关系并非此条款调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