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权利人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7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2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06篇;相关期刊724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中南分网第二十八次学术信息交流会等;权利人的相关文献由145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广良、郑成思、张兆利等。
权利人
-研究学者
- 张广良
- 郑成思
- 张兆利
- 张驰
- 江南
- 程啸
- 高映
- 张平
- 文海宣
- 李红海
- 杨柏勇
- 杨钧
- 牛车
- 王毅
- 舒琛
- 詹启智
- 谌东华
- 赵静
- 仓丰
- 付文琴
- 任重远
- 何琼
- 关今华
- 冯晓青
- 刘徐强
- 刘耘疆
- 华军
- 史浩明
- 叶彬琪
- 吕国强
- 吕治军
- 吴园妹
- 吴寿仁
- 周渝霞
- 塔西克孜·依斯拉布
- 姚兵兵
- 姜汉忠
- 孙敏
- 孙阳
- 宋艳萍
- 尹飞
- 屈学军
- 岳龙海
- 康维海
- 张凤杰
- 张定一
- 张志荣
- 张洪潮
- 方黎明
- 方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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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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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体系。在长治市土特产的保护中,两种体系均有使用。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和权利人是两个不同的群体。在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应提升对地理标志重要性的认识,防止地理标志转化为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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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倍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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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错误通知赔偿责任旨在救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应与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通知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比较解释与体系解释下的应然结果,否则将背离“通知-删除规则”的根本目的,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被架空且违反了权利与风险对等原则。错误通知赔偿责任的认定应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主观因素包括权利人违反注意义务、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因素包括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用户不构成侵权。权利人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亦可类推适用于网络用户的错误反通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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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徐万祥;
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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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阐述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工作中权属调查存在的问题及特殊性,提出采用“互联网+GIS”技术开展权属调查的方法。通过开发利用“不动产权属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实现权利人利用微信程序自主核对、修改原地籍信息,填报房屋信息,上传权源材料;利用该系统后台管理PC端完成权利人提报信息的审核,形成属性数据库;利用实景三维模型,依据宗地、房屋信息、权源材料等完成宗地界线位置核实。结合应用案例,阐述了作业的具体流程和方法,分析了作业效果。调查方法充分利用了原土地数据,减少了外业调查工作,克服了疫情影响,解决了外业入户调查的难题,提高了作业效率和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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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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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为绝大多数国人最重要的财产,但很多地方登记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只记载了权利人姓名,而没有记载标识功能具有唯一性的身份证号码。通过网络调查、实体证书搜集、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得出五点重要结论:一是不动产权证书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予以统一规范;二是该证书登记的权利人身份信息应具有唯一性;三是证书上载明身份证号码会减少与此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增强权利人安全感;四是记载权利人身份证号码的行为不麻烦,也不增加成本;五是现行不记载权利人身份证号码的做法需要改正。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尽快修订《不动产权登记暂行条例》、将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作为证书法定登记项目等政策建议,以期统一和规范全国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身份信息登记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与此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不动产权利人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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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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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在逐渐普及,由于它品种齐全、搜索方便,可以对比相同产品的价格、性能,并且大部分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款,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生活的一部分,从近年来的双十一狂欢和618促销某平台的的销售业绩都能表明这种现象.然而,由于网上开店成本低,办理手续方便,越来越多的小网红也做起来电商行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网点商品不过关(如商品劣质、服装类图文不符)、网店照片侵权的时候,权利人如何维权以及追究法律责任,平台经营者如何审查把关,电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及通知——移除规则如何让实行能达到权利均衡的状态,越来越需要法律的阐清,以为权利人提供一条清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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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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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权利受侵害范围、诉讼参与程度、案件处理程序上存在一定特殊性,完善权利保障是知识产权一体化司法保护应有之义,是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是以权利告知、诉讼参与、外部监督为内涵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导向解决痛点,又需要结合当前各项改革制度同步推进.通过保障基本诉讼权利,完善参与诉讼途径,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制度的合理引入等方式,有效推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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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雄;
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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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源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其他既有学说还有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说、环境行政执法权能说、环境公益说、公共信托说等几类。现行法律规定和以上学说均不能完美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客体、诉权基础、行政权与诉权关系等法理问题,从而不能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环境诉讼的关系,造成环境司法制度体系的紊乱。生态环境损害同时侵犯具有"经济性"的自然资源国家利益和具有"生态性"的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和法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利益是"生态性"利益而非"经济性"利益,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而非自然资源国家利益,两类利益有必要区分。救济的权利是以"生态性"利益为客体的公民环境权而非以"经济性"利益为客体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现行制度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权利人不享有"生态性"利益,没有环境实体权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地位是法定诉讼担当人,依据法定诉讼担当制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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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英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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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基于"档案"定义角度,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档案的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应在有限公开的原则下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的原始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其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应作限缩理解,确保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然而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仍然存在查询主体不明晰,查询范围不确定等问题,但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查档人员培训和改进查询方式,可以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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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忠;
黄滨海
- 《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中南分网第二十八次学术信息交流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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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按份共用宗地为例,提出按单一和混合两种使用类型进行计算,并根据算例对不同计算方法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指出工作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单一型共用宗地权利人土地面积一般按宗地容积率计算或按权利人建筑面积占有的比例计算。设宗地使用权面积为P,宗地建筑面积为Z,容积率为V,权利人建筑面积为Ji,权利人土地面积为Si,则权利人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Si=Ji÷V (1)式中,V=Z÷P。Si=Ji×C (2)式中,C=P÷Z,C为土地面积分摊系数。混合型共用宗地权利人土地面积计算应先摸清各栋建筑物的基底面积(di)、权利人独用土地面积(Di),分别计算各栋建筑物基底面积分摊系数(ki)、共用土地面积分摊系数(q)、分摊基底面积(Sdi)、分摊共用面积(Gi)后才能计算权利人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Si=Sdi+Di+Gi。(3)式中,Sdi=Ji×ki,ki=di÷Zi,Zi为某栋建筑面积,Gi=Ji×q,q=(P-Σdi-ΣDi)÷Z。对算例1和算例2的计算要素与结果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上两种类型共用宗地的权利人拥有同一建筑面积、基底面积房产,但依据公式(1)、公式(2)和公式(3)两种计算方法计算得出两种宗地的该房产权利人土地面积却不相同,存在差异。(1)单一型共用宗地没有规划建设独用土地,规划转变为混合型共用宗地后,没有独用土地的权利人在其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形下,其分摊土地面积存在减少情况;具有独用土地的权利人在其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形下,其分摊土地面积存在增加情况。(2)差异原因。因规划等原因,不同宗地其利用类型、功能不一定相同,如单一型共用宗地的建筑物一般没有规划独用土地,整宗地利用情况均为共用;而混合型共用宗地却不一样,所有的建筑物除拥有共用土地外,有的建筑物还规划拥有独用土地情况。特别是发展商为追求最大利益,往往将房产与花园等配套独用土地捆绑销售。因此,对不同宗地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但也必然导致权利人分摊土地面积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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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苏喆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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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已有多年,尽管一再强调加强保护,但是现实中盗版等侵权现象愈演愈烈.并且,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面临过程艰难和效果不良的局面,原因既有该类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也有立法疏漏和司法经验不足等等.这种状况既限制了文化艺术事业的进步,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案例切入,因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本身之特点独特,保护范围狭窄,客体不周全等原因,故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办理困难。从改善刑罚体系、增加刑法保护客体以及加强权利人参与程度等几个方面入手,针对性的指出突破困境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