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学界经历了一个认识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从认为两者自然一致到趋于认识到两者之间是独立的关系,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仅仅是确定替代国措施采用的前提之一,但在当前,如何对《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解释又关系到在WTO体系下中国进行诉讼的成败关键,因而具有紧迫的需求和现实的意义.《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从文意上分析,可以看到(d)款三个妨碍性要件的无序和立约时的草率,虽然不影响我国诉权的行使,但为语句的模糊为今后的诉讼工作带来了不便.能否排除a(i)项的条件语句是诉讼真正成功的关键.即便诉讼成功获得支持,我国仍要面对其他成员方援引"特殊市场状况"适用替代国措施的情况发生,尽早通过谈判和磋商推进确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可能是最后的选择.通过两个WTO体系内外、法律和政治两种途径逐步推进,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由此带来的贸易歧视,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