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1814篇;相关期刊32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甘肃理论学刊、天府新论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2011年第十三届中国科协年会第17分会——城乡一体化与“三农”创新发展研讨会等;土地法学的相关文献由181位作者贡献,包括赵谦、宋志红、陶钟太朗等。
土地法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814篇
占比:98.80%
总计:11958篇
土地法学
-研究学者
- 赵谦
- 宋志红
- 陶钟太朗
- 靳相木
- 曹银贵
- 杨环
- 程雪阳
- 陈利根
- 黎平
- 刘向南
- 刘玉姿
- 刘艳
- 刘锐
- 向勇
- 吴义茂
- 吴次芳
- 张俊
- 张冰洁
- 张坤
- 操小娟
- 李文婧
- 杨志威
- 杨遂全
- 柴涛修
- 欧阳亦梵
- 王亦白
- 程建
- 范黎
- 袁春
- 钱铭杰
- 陈怡竹
- 陈汉云
- 陈雪
- 丁关良
- 严小龙
- 严金明
- 于凤瑞
- 仲济香
- 任大鹏
- 刘书畅
- 刘佳星
- 刘兆军
- 刘冲
- 刘媛媛
- 刘守英
- 刘洋
- 刘璐
- 刘禺涵
- 刘羿
- 刘鑫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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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
吕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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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以公众参与理论为基础,分析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借鉴国外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研究方法:比较法和演绎法。研究结果:土地征收决策要充分吸纳公众参与,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公众的参与程度应当不同;目前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众参与不足主要体现在未能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论证,听证方式适用范围狭窄及具体规定不明确,成片土地征收中的协商内容局限,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方式不明确。研究结论:我国土地征收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的重点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专家论证,加强听证方式的作用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将协商方式扩展应用到成片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安置决策,并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建立明确的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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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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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探寻《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体例,揭示其作为限制土地财产权利行使的实体法所应当涵括的制度要义。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分别立法,且前者采用框架法模式下,《国土空间规划法》应当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实体性内容。研究结论:因应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迫切需求,《国土空间规划法》应从科学性、民主性和正当性等方面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质合法性,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实体规范给予更明确的立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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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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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农民财产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应有之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直接关乎农民财产权的实现。通过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生成、权利内容和权利保护进行分析,表明宅基地资格权分置于宅基地所有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在宅基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自益性权能与共益性权能直接、间接保障农民财产权。宅基地资格权无需照搬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模式,但应当从明确主体及其取得标准、退出机制和确权登记等方面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保护,并重视权利主体的诉讼权利。宅基地资格权为实现农民财产权、盘活宅基地提供了稳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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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谦;
刘鑫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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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条款的物质规范保障指引,尝试明晰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兜底性支持的不同功能定位,进而确立科学合理的资金投入结构性配置。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资金统筹整合规范的载体保障功能实现,旨在提供相关资金来源、归集与投放事项的系统性保障方案;资金差异化配置规范的手段保障功能实现,旨在提供针对重点项目、领域的目标型手段指引,以及优化项目建设地域布局的优先型手段指引;以奖代补规范的激励保障功能实现,旨在为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结果竞争策略维度的理念、方法激励指引。研究结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条款作为一种资金规制工具的规范事项表达,兼具载体性、手段性与激励性。有必要基于其功能实现的类型化阐明,来为相应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化投入提供明确的指南性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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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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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针对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要求与协议激励机制存在的不匹配问题,探究可行的应对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加成补偿机制是协议激励机制的主要路径,存在概括性规定和限定加成比例两种立法例,其动力基础是征收双方的合作剩余,经济学机理是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行政法机理是补偿原则从“对物补偿”向“对人补偿”的历史性演变。研究结论:加成补偿机制应予体系化设计:(1)性质上界定为具有双向约束的法定义务;(2)适用上,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采用“行政定价+加成补偿”模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采用“市场价+加成补偿”模式;(3)基数以被征收财产价值为依据且可就土地和房屋做二级区分;(4)系数采用“法律规定最高比例、补偿方案规定具体比例”模式;(5)条件以时间为核心进行梯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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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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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解释并定位《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新设的一户一居规则.研究方法:规范解释、文本分析、规则比较等.研究结果:一户一居是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法定面积的居住空间的保障制度,是政府组织农民集体盘活利用存量宅基地、统一修建住宅并分配给农户的行为规范.一户一居开创了宅基地置换资产、宅基地集体统一利用、居住保障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相分离、人均公平分配等农民居住保障的新制度和新观念.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一户一宅规则下的宅基地实物分配不同,一户一居通过存量宅基地的资产化改造和居住保障权益的重新分配实现农民户有所居.研究结论:一户一居适用于无地可分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受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财力以及当地市场需求的约束,是一户一宅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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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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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针对由于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导致已经支付价款的新建商品房买受人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取得物权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梳理实证解决方案,提出规范路径选择,反思现行登记制度,助益不动产登记立法进程.研究方法:通过功能主义分析视角,展开实证案例研究、规范法教义学研究.研究结果: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方案包括突破连续登记、代位申请登记、要件等效替代、交房即时办证等形式.研究结论:应当保护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无过错购房人的财产权利,对于质量安全的登记客体,不宜因为开发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等公法义务未完成不予首次登记.建议明确不动产连续登记原则,增设代位申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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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宇;
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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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构建科学、合理的矿业用地制度,以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矿业用地供给之间的矛盾.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1)政府应承担矿业用地供应保障义务,在矿业用地供给不能时承担兜底性的担保责任;(2)"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可以作为公益征收的正当理由,但是否实施征收仍需在个案中研判;(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市场交易成为取得矿业用地的一种方式,但市场的有效运行仍需要政府积极介入;(4)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用地需求不同,应分别构建相应的矿业用地供给体系.研究结论: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应注重细化政府矿业用地供应保障义务,完善并协调好矿业用地供应的市场机制和征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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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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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以权利体系化应当具有的逻辑统一性、价值同一性和实践必要性为标准,分析现行土地权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土地权利体系化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研究方法:规范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研究结果:现行土地权利制度存在土地概念使用、权利类型划分违反基本逻辑规律规则,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差别对待及土地经营权内容设计背离价值同一性等问题;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宪法及自然资源单行法对自然资源和土地分别界定权利并以资源权利切割甚至吸附土地权利,民事法律未及时系统整合既有权利制度并补足土地权利空缺.研究结论:土地权利体系化的重点是合理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科学界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填补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法定地役权"漏洞",调整充实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及加快宅基地"三权分置"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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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钰邦;
甘藏春;
程建;
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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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探讨土地绿色利用的理论逻辑、科学意蕴与法律完善.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归纳法与演绎法.研究结果:土地绿色利用由土地自然属性决定,是实现土地永续利用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有利于地尽其用,实现土地正义;土地绿色利用的科学内涵体现为理念的革新、方式的转变以及利用效果的统一;土地法促进土地绿色利用可以从立法目的、绿色原则、绿色规则三方面进行优化,其中耕地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用地使用是三大着力点.研究结论:土地绿色利用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土地基本属性、永续利用、生态文明和土地正义的客观要求是实施土地绿色利用的逻辑依据,应秉持土地绿色利用理念推进土地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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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璟;
卢新海
- 《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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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从实践角度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以期为修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条款提供有益参考.方法:文献分析法,理论分析法.结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难以顺利推进的主要障碍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结论: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梳理和地方实践障碍的分析,提出应当从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创建收益分配参与主体确定方法和扩展抵押权实现途径四个方面破除制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顺利开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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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璟;
卢新海
- 《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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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从实践角度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以期为修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条款提供有益参考.方法:文献分析法,理论分析法.结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难以顺利推进的主要障碍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结论: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梳理和地方实践障碍的分析,提出应当从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创建收益分配参与主体确定方法和扩展抵押权实现途径四个方面破除制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顺利开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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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璟;
卢新海
- 《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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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从实践角度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以期为修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条款提供有益参考.方法:文献分析法,理论分析法.结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难以顺利推进的主要障碍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结论: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梳理和地方实践障碍的分析,提出应当从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创建收益分配参与主体确定方法和扩展抵押权实现途径四个方面破除制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顺利开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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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璟;
卢新海
- 《2012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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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从实践角度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以期为修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条款提供有益参考.方法:文献分析法,理论分析法.结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难以顺利推进的主要障碍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结论: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梳理和地方实践障碍的分析,提出应当从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创建收益分配参与主体确定方法和扩展抵押权实现途径四个方面破除制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顺利开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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