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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权视角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

     

摘要

保护农民财产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应有之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直接关乎农民财产权的实现。通过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生成、权利内容和权利保护进行分析,表明宅基地资格权分置于宅基地所有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在宅基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自益性权能与共益性权能直接、间接保障农民财产权。宅基地资格权无需照搬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模式,但应当从明确主体及其取得标准、退出机制和确权登记等方面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保护,并重视权利主体的诉讼权利。宅基地资格权为实现农民财产权、盘活宅基地提供了稳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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