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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7891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等;刑法修正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俞小海、熊永明、勾香华等。

刑法修正—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3 占比:0.52%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7891 占比:99.47%

总计:17986篇

刑法修正—发文趋势图

刑法修正

-研究学者

  • 俞小海
  • 熊永明
  • 勾香华
  • 吴情树
  • 姜瀛
  • 孙曙霞
  • 彭辅顺
  • 杨军
  • 熊皓
  • 王强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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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姜瀛
    • 摘要: 在刑法立法大一统模式下,行政犯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刑法修正中不免要寻求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规范衔接。但从"立法参与主体、立法时间顺序以及立法理由说明"等多个维度来看,刑法与其他部门立法相互脱节,呈现出"分割式"立法局面;规范衔接的良好愿景实际上表现为刑法一厢情愿地"机械对接",不仅未能在实质上产生"衔接"效果,反而引发规范用语表述不一致、立法事实不清晰及法益定位不明确等现实问题。直观来看,引入附属刑法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但因立法思维惯性与立法技术的制约,短期内难以付诸立法实践。目前,可通过协同立法模式克服"机械对接"困局、实现规范衔接效果,并将之作为"前附属刑法时代"的过渡性方案。具体来看,协同立法模式强调立法过程中刑法与非刑事部门法的多主体联合参与,对规范衔接所涉及的对象问题以及立法理由进行充分说明。与此同时,还应当改变"刑法不能频繁修改"的固有观念,将当前"积攒式"修法模式调整为"零散式"修法模式,伴随着相关非刑事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一并完成刑法修正中的规范衔接立法。
    • 储陈城
    • 摘要: 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制定与实施,标志着积极刑法立法的大幕已经拉开.尽管消极刑法立法观坐拥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的历史底蕴,但是仍然难以抵挡时下积极刑法立法的猛烈趋势.刑法立法的扩张不等于刑法的野蛮生长,积极的刑法立法需要约束机制,从而保障立法的科学、理性与审慎.作为制约机制的谦抑性理论、法益保护论以及体系性的犯罪化论都缺乏规范性加持.只有直接原生于宪法的比例原则,才能够提供相对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达到约束积极刑法立法的效果.
    • 杨军
    • 摘要: 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具有模糊性,可引入多源流框架予以厘清.基于多源流框架的核心概念、基本命题以及刑法修正的特殊性,可以确定刑法修正议程设置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其中,实害指标或风险预警、焦点事件、刑法实施反馈、前置法变动是其问题源流的形成机制,政策共同体尤其是刑法学者的出入罪建议是其政策源流的形成机制,执政党理念、政治精英的推动、国民情绪是其政治源流的形成机制.当三流融合、政策溢出效应显现之时,政策之窗开启,刑法修正的议题受政策活动家的推动进入立法议程之中.多案例检验和单案例深描显示,多源流框架对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具有解释力,这一分析有助于刑法修正议程设置理论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刑法修正的特别之处也可以为多源流框架的发展提供智识启迪,有助于拓展多源流框架的知识资源和适用范围.
    • 陈金林
    • 摘要: 象征性刑事立法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批判性标签。不过,就象征性刑事立法的存在范围,我国学界存在明显的分歧。由此引发了对这一立法批评模式的反批评,甚至有观点转而承认象征性刑事立法的正当性。从象征性刑事立法的起源与流变中,可分别获取其积极面与消极面,即作为价值建构的“象征”以及法益保护机能的缺失。象征性刑事立法应被界定为完全没有法益保护机能仅以价值认同为存在根据的罪刑规范。目前的学说要么过于侧重其表象,要么过于狭隘地理解了法益保护机能的实现方式,导致象征性刑事立法批判的误用。肯定象征性刑事立法的观点,低估了其负面效果,高估了其对民众情绪的意义。欠缺适格的法益、法益侵害归因错误和违背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机理,都可能导致象征性刑事立法。对象征性刑事立法,可通过立法进行纠正,也可以通过司法限缩等方式予以补救。
    • 张继
    • 摘要: 我国刑法从立法到修正并不是一个单线性过程,而是两种不同法益价值相互穿插、相互影响、相互博弈的双线性过程.刑法修正正是在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之间穿梭进行,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平衡刑法的秩序保护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本就处于一种天然不平衡的状态,步入刑事立法活性化时代的风险社会,刑法工具主义色彩浓厚,更加剧了二者间的失衡.欲使法益的天平回归平衡,须加重自由法益一端的砝码或是减轻秩序法益一端的砝码,刑法谦抑主义正是后者.由此看来,刑法从立法到修正实质上是立法者在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上的选择过程,而法益平衡则是选择的最优解.
    • 陈金林
    • 摘要: 象征性刑事立法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批判性标签。不过,就象征性刑事立法的存在范围,我国学界存在明显的分歧。由此引发了对这一立法批评模式的反批评,甚至有观点转而承认象征性刑事立法的正当性。从象征性刑事立法的起源与流变中,可分别获取其积极面与消极面,即作为价值建构的“象征”以及法益保护机能的缺失。象征性刑事立法应被界定为完全没有法益保护机能仅以价值认同为存在根据的罪刑规范。目前的学说要么过于侧重其表象,要么过于狭隘地理解了法益保护机能的实现方式,导致象征性刑事立法批判的误用。肯定象征性刑事立法的观点,低估了其负面效果,高估了其对民众情绪的意义。欠缺适格的法益、法益侵害归因错误和违背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机理,都可能导致象征性刑事立法。对象征性刑事立法,可通过立法进行纠正,也可以通过司法限缩等方式予以补救。
    • 蔡能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独立成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通过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入罪严格地解读,分析了其中的立法理念变化,分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的变动,并从乘客和驾驶人员的责任认定、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处理、新旧规定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促进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
    • 陈荣鹏
    • 摘要: 近年来几次刑法修正,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纷纷入刑,明显扩张了我国轻罪犯罪圈。在此立法背景下,前科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对轻罪犯罪人和轻罪犯罪治理而言具有一定难度的挑战。因而,有必要立足轻罪制度体系,树立系统思维,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期有利于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优化我国轻罪犯罪治理模式。
    • 孙万怀; 崔晓
    • 摘要: 综览历部刑法修正案,死刑废止进程减缓、无期徒刑增加、轻刑种呈现萎缩趋势、法定刑的调整比例中提高法定最高刑占比最高、附加刑加重等都凸显了立法上的重刑化趋势。风险社会下刑罚的调整并在一定领域有所扩张具有合理性,但不应成为一种常态。刑罚的预防作用应当被谨慎评估,刑法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蕴含着巨大风险,刑法修正案并未完整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宣告刑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大陆刑罚判决人数已然重刑占比过高,重刑化的修法观念实无必要,刑罚配置的轻缓化才是刑法修正的应然走向:(1)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由法益类型和可谴责性决定,以此决定报应程度,进而划定刑罚边界;(2)一般预防应由主观内容和罪名的司法适用频率决定,并可在报应划定刑罚边界的基础上降低法定最高刑;(3)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及15年有期徒刑的部分罪名法定刑配置过重,需要重新调整以适应刑罚轻缓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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