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717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彭新林、付永伟、丁睿洁等。
前科消灭制度
-研究学者
- 彭新林
- 付永伟
- 丁睿洁
- 于志刚
- 崔凤琴
- 张进帅
- 李娟
- 罗勇
- 胡丽蕾
- 胡印富
- 赵培
- 陈家燕
- 仇晓敏
- 伍晋
- 何梅
- 何海
- 何萍
- 何蕾
- 何镖
- 刘伟
- 刘文琳
- 刘红
- 刘红岩
- 刘行星
- 刘雄平
- 叶佳雨
- 叶迎辉
- 吕华红
- 周志雄
- 周颜
- 姚璐
- 孙存德
- 孙轶坤
- 孙长柱
- 尹维达
- 帖莉春
- 常宁
- 庞连华
- 张云霄
- 张光平
- 张坚
- 张子敏
- 张昊
- 张萌萌
- 徐跃飞
- 成效东
- 朱明
- 朱柏錡
- 李佳欣
-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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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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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科是社会对一个人过去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往往是终生的。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刑罚预防目的,促进未成年人家庭和睦,彰显社会公平。目前许多国家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采用法典记载方式,且消灭方式各不相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由法律对其进行确立,并完善相应配套措施,如协调档案制度与户籍制度的关系、进行社区矫正、加强对涉案人员言论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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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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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步入轻罪化立法时代,高发型轻罪对有限制的前科消灭制度提出了紧迫要求。学界现有研究主张构建的“从1到0”的前科消灭制度恐难为公众所接受,在一定程度上也欠缺可行性,有使前科消灭制度成为摆设之虞。有限制的前科消灭制度契合时代背景与基本国情,为轻罪立法的进展扫除现实阻碍,有助于实现推动犯罪人再社会化、防止再犯罪的制度内涵。在构建进路上,可分别从罪质、效力、复权制度等维度加以限制。在罪质方面,前科消灭制度只面向轻罪进行消灭;在效力方面,侧重在社会领域进行消灭;在复权制度方面,需发挥其辅助功能,以助实现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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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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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举措产生的原因是近年来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现象屡见不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正当性基础,主要是遏制犯罪的需要、符合刑法目的、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相匹配.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还要完善配套措施,如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完善我国少年法庭制度,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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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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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视野下的被遗忘权与私法领域的被遗忘权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隐私或信息权利的保护并非刑事司法领域被遗忘权构建的理论基础.刑事制裁的边界与隐恕的伦理要求催生了刑事司法程序中被追诉人对被遗忘权的渴望.刑事领域被遗忘权的构造应当是阶层化的,犯罪记录不被法庭使用、犯罪记录封存或者消灭、删除与犯罪相关的信息是刑事被遗忘权在不同层面的展开.基于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我国刑事领域被遗忘权应当从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轻罪案件领域展开,以回应被遗忘权在刑罚与伦理层面的价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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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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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虽然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总体上仍然存在以惩罚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理念、对成年人刑事处遇的依赖性、与前置法没有形成有效衔接以及尚未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问题。而日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相对成熟,因此对日本少年立法进行对比考察,借鉴其先进经验。通过树立正确的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理念、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典以及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从而形成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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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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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举措产生的原因是近年来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现象屡见不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正当性基础,主要是遏制犯罪的需要、符合刑法目的、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相匹配。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还要完善配套措施,如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完善我国少年法庭制度,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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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莉春;
叶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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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业乃民生之本,前科人员就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前科人员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结构性失业也是前科人员就业道路上的“拦路虎”。促进前科人员就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于前科消灭制度应当持批判的态度,但并不代表反对前科人员就业。通过翻阅大量的研究资料,深入了解和分析前科人员就业的现状和困境,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前科人员自身层面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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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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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虽然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总体上仍然存在以惩罚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理念、对成年人刑事处遇的依赖性、与前置法没有形成有效衔接以及尚未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问题.而日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相对成熟,因此对日本少年立法进行对比考察,借鉴其先进经验.通过树立正确的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理念、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典以及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从而形成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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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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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几次刑法修正,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纷纷入刑,明显扩张了我国轻罪犯罪圈。在此立法背景下,前科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对轻罪犯罪人和轻罪犯罪治理而言具有一定难度的挑战。因而,有必要立足轻罪制度体系,树立系统思维,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期有利于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优化我国轻罪犯罪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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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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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详,遇到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的情况时,难以判断是否应当影响定罪量刑。本文通过探讨''前科''的定义,前科与''犯罪记录''的关联与区别,前科是否可以作为量刑依据,前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展望等方面来研究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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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存德;
彭新林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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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确立后,因涉及立法、司法、观念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诸多因素,会面临着与我国有关法律规范产生冲突、民众传统观念的阻力和缺乏健全的制度配合等难题.要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实践中运转顺畅,发挥应有的功效,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使之有效衔接;二是要淡化报应观念,培育人道和宽容的文化理念;三是要寻求制度配合,发挥整体联动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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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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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现实可行性.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设立到发挥效力,必须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及配套的制度保障,除了立法上的建构以外,还需仰仗于司法上的保障、行政上的支持、文化上的支撑和社会方面的合力.例如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格式,法院对于消科者提起的名誊权侵权之诉应予受理,应对户籍制度之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落实、作好安置就业工作,报应文化观念的淡化,人道文化观念的培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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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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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的制度需求却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下,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需要。rn 我国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具有现实可行性.这种现实可行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前科消灭的意旨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存在相容性、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已趋成熟。前科消灭制度之立法建构思路应当包括对单位犯罪的前科消灭作出规定、在立法中规定“法定的前科消灭”与“裁判的前科消灭”两种类型,以形成前科消灭完整的制度化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同时,应对其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调试。设计了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和消灭条件与程序。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保障应当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格式、法院对于消科者提起的名誉权侵权之诉应予受理。行政支持上应当应对户籍制度之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落实、作好安置就业工作。前科消灭制度之文化支撑要注重权利文化观念的生成、报应文化观念的淡化、人道文化观念的培养。对于前科消灭制度之社会合力,强调社会歧视心理的消除、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出狱人保护事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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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丽萍;
李倩
- 《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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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科制度的存在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成长、就业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障碍,而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揭去"犯罪人"的标签,体现了刑罚的目的及刑罚经济理论,有利于对行为人的矫正,使其尽早回归社会.在中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十分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做出了一定回应,取消了未成年犯罪累犯的规定及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未成年罪犯在参军、就业时的前科报告义务,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科对未成年罪犯今后生活、学习及工作的影响,但是仍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而当前社会对未成年前科消灭的呼声较高,这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困惑.本文参照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中国的国情试图从条件、程序、效果等几方面构建中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期能在未成年人挽救、保护工作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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