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749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附属刑法的相关文献由95位作者贡献,包括童德华、姜爱林、孟庆华等。
附属刑法
-研究学者
- 童德华
- 姜爱林
- 孟庆华
- 张珂
- 王志祥
- 邹易材
- 丁敏
- 于世淇
- 何恒攀
- 吕晓伟
- 吴小帅
- 吴情树
- 姚兵
- 曹波
- 李建华
- 栾莉
- 段阳伟
- 沈玉忠
- 王桢
- 莫俊敏
- 赵景阳
- 陈海秋
- 黄明儒
- 丁友勤
- 仝其宪
- 任海涛
- 伟民
- 刘树德
- 刘绍彬
- 刘雪松
- 利子平
- 吴宝林
- 周国强
- 唐稷尧
- 姚龙兵
- 姜凤清
- 姜瀛
- 孙运英
- 宣炳昭
- 张保芬
- 张雅雯
- 彭礼堂
- 彭飞
- 徐龙敏
- 曹贵乾
- 李培真
- 李怀胜
- 李方美
- 李炬
- 李田田
-
-
姜瀛
-
-
摘要:
在刑法立法大一统模式下,行政犯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刑法修正中不免要寻求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规范衔接。但从"立法参与主体、立法时间顺序以及立法理由说明"等多个维度来看,刑法与其他部门立法相互脱节,呈现出"分割式"立法局面;规范衔接的良好愿景实际上表现为刑法一厢情愿地"机械对接",不仅未能在实质上产生"衔接"效果,反而引发规范用语表述不一致、立法事实不清晰及法益定位不明确等现实问题。直观来看,引入附属刑法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但因立法思维惯性与立法技术的制约,短期内难以付诸立法实践。目前,可通过协同立法模式克服"机械对接"困局、实现规范衔接效果,并将之作为"前附属刑法时代"的过渡性方案。具体来看,协同立法模式强调立法过程中刑法与非刑事部门法的多主体联合参与,对规范衔接所涉及的对象问题以及立法理由进行充分说明。与此同时,还应当改变"刑法不能频繁修改"的固有观念,将当前"积攒式"修法模式调整为"零散式"修法模式,伴随着相关非刑事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一并完成刑法修正中的规范衔接立法。
-
-
谭健强;
梅贵友
-
-
摘要:
我国当前采用单轨制立法模式,由刑法典单独规制犯罪.该模式存在罪责刑相割裂、刑法规范滞后和适法错误等问题.将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化为双轨制立法模式,是契合刑法教义学解释之需、维护刑法安定性之需、及时出入罪之需以及行为规制之需.因此,双轨制立法模式的具体构想为:以刑法典为核心,明确双轨制各规范之间的关系;制定附属刑法中的刑事规范,形成双向联动机制;将空白罪状转化为叙明罪状或者在附属刑法中规定独立的法定刑.
-
-
张雅雯
-
-
摘要:
虐童是整个社会发展中的毒瘤,不仅直接侵犯儿童利益,也间接损害了国家的人力资源.针对虐童问题,中国与日本采用了不同的刑事立法模式,日本形成了以刑法典为主、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为辅的多轨制的混合模式,为儿童保护构建了一套成熟、全面、细致的刑法规制体系.相较之下,中国单轨制的法典化模式并不能有效防止虐童行为,尚未形成系统合理的刑法规制体系,因而,完善中国关于虐童的刑事立法模式势在必行.
-
-
魏瀚申;
丁友勤
-
-
摘要:
在法定犯时代,立法实践场景呈现出法定犯数量增多、法定犯自然犯化的特点.我国当前法定犯的立法模式无法回应时代变化带来的新的犯罪规制任务,且有不当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而其背后的法典化立法模式具有立法结构、立法思维、立法技术上的天然局限性,进一步暴露了当前法定犯立法模式的不足.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本土化视角与比较法视野的综合考量下,应构建以指引性为主、规制性为辅的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与附属刑法的良性互动.
-
-
段阳伟
-
-
摘要: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为了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出现大量"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将行为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但是,由于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以及法律规定的混乱性、司法适用的疑难性,"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很难发挥其预想的价值。在坚持我国"定性+定量"刑事立法模式下,为了清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刑法总则应当明确规定影响犯罪成立"量"的要素,统一罪量要素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了加强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独立型附属刑事立法,改变我国大一统的刑事立法模式。
-
-
段阳伟
-
-
摘要: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为了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出现大量"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将行为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但是,由于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以及法律规定的混乱性、司法适用的疑难性,"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很难发挥其预想的价值.在坚持我国"定性+定量"刑事立法模式下,为了清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刑法总则应当明确规定影响犯罪成立"量"的要素,统一罪量要素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了加强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独立型附属刑事立法,改变我国大一统的刑事立法模式.
-
-
赵秉志;
袁彬
-
-
摘要: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我国在刑法立法模式上经历了一个由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存,到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存,再到以刑法典为主并辅之以单行刑法的过程。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既有主观性,直接受制于刑法立法政策和刑法立法能力;又有客观性,受到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刑法立法技术的影响。综合新中国刑法立法模式的演进规律,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需兼顾事实、价值和技术三个层面。未来我国应当采取统一的刑法典模式,其中在事实层面上统一刑法典模式是我国的历史选择与现实明证,在价值层面上统一刑法典模式能保证刑法立法的灵活性和统一性并实现刑法与非刑事法律的呼应,在技术层面上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可有效维护统一刑法典模式。
-
-
-
-
李田田;
裴兆斌
-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与刑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具体条文内容会发现两法部分领域规范交叉重合,导致不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法律适用不同,渔业法与刑法的相关法条产生适用冲突.因此,以渔业法与刑法的法条衔接与冲突为解决思路,在渔业法中进行实质性刑事立法、修正或废除渔业法中宣示性附属刑法条款,以及出台涉及“情节严重”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有利于渔业法与刑法在执法与维权实践中的良性互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