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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瑕疵

程序瑕疵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1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0467篇;相关期刊8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等;程序瑕疵的相关文献由111位作者贡献,包括姜波、李睿、杨庆等。

程序瑕疵—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7 占比:0.1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0467 占比:99.88%

总计:90575篇

程序瑕疵—发文趋势图

程序瑕疵

-研究学者

  • 姜波
  • 李睿
  • 杨庆
  • 赵永红
  • 陈莹莹
  • 马建
  • 丁勇
  • 万玮栋
  • 于冠雄
  • 付继存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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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佳宁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第96条对“程序轻微违法”进行了阐释,这是对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进一步细化。但“重要程序性权利”这一概念的出现,仍然无法解决程序瑕疵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这也揭示了通过判决方式的规定来反推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不足。因此,需要从立法规定中“程序轻微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瑕疵两分法之审查标准的弊端出发,对过往的程序瑕疵司法审查标准的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之演变进行梳理。将司法解释中“重要程序性权利”的规定未得到实践积极反应的原因、程序瑕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纵向的归纳和总结,从而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探寻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指正”存在的立法空间。
    • 冉启云
    • 摘要: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74条明晰了确认违法的判决类型并将“程序轻微违法”作为适用情形之一,改变了程序违法即予撤销的单一模式。经由案例检视,“程序轻微违法”体现在步骤缺失、顺序混乱、方式不符和时限逾越等方面,同时也呈现出认定规则模糊、审查标准失衡、适用疆域侵蚀等困境。有鉴于此,需要进一步阐明“程序轻微违法”的规范意涵,采用先判断“程序轻微违法”、再判断“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阶层审查模式,并限定“狭义程序瑕疵”的生成空间。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应在恪守确认判决的补充性地位时,发挥补救判决的修复性功能,以实现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的双重目标。
    • 冯文倩
    • 摘要: 我国公司程序瑕疵减资债权人保护制度存在瑕疵减资效力不明、责任不清晰、纠纷规则适用不规范等缺陷,对债权人保护不足。域外采取严格债权人保护模式、偿债能力模式以及司法介入的折中模式等,对公司减资时的债权人予以保护。我国公司法应明确公司程序瑕疵减资不得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并确立公司程序瑕疵减资的股东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从而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
    • 摘要: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海关与原告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委托原告拍卖一批货物,其中包括一批71.41立方米木板材。2013年8月2曰某拍卖公司登报公告了相关拍卖事项.并在拍卖前安排竞拍人到海关仓库查看货物.但被告甲在拍卖前向某拍卖公司索取拍卖清单时.某拍卖公司没有提供。2013年8月9日,被告甲向某拍卖公司存入201000元作为拍卖保证金。
    • 金石; 黄涛
    • 摘要: 无论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上,还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中,都体现出明显的谦抑性原则。立法上,法律对错误裁判提出抗诉的范围作出限定,检察机关不是对所有错误裁判的案件都提出抗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实体裁判结果基本正确的案件,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而不是一味抗诉,或者就一类程序不规范问题以工作建议方式建议法院予以规范。
    • 吴飞飞
    • 摘要: 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体法上体现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级形态.意思表示非法律行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仅能撤销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在个人法上,撤销意思表示后,法律行为不成立;在团体法上,撤销成员意思表示后,决议呈现出有效、不成立两种效力状态,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决议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辅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为不成立,"辅助程式"瑕疵在未对法律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不影响行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销行为指除须经追认、批准等"涉第三人行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撤销其实是意思表示的撤销,至此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不对应的问题得以澄清.
    • 霍梅妮
    • 摘要: 公司决议不成立是一种强调程序的特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定性和强调程序的特殊性让其能弥补"二分法"决议效力瑕疵体系的缺陷,决议不成立的正当性价值也正是来源于此.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经对决议不成立的事由进行了规定,但仅是代表目前已经司法确认的认知,并不是最终的答案."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的开放式兜底条款,给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留下了很大推演和探索的空间,可以确认的是未来推演探索的方向都会围绕未实际召开会议、未形成有效表决和决议不存在的效果展开.而对于决议不成立的裁判,裁判者要注意结合技术判断、价值判断和基本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 石晨谊
    • 摘要: 不能由于程序瑕疵比如登记人员笔误、违反程序、收受贿赂等原因判决登记无效,只有登记原因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形才能导致登记无效。某地曾有案例,继承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载明其为独子,后另一继承人起诉其侵权,法院认定被继承人确有多名子女。由于已过最长诉讼时效,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持判决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认为该判决为民事判决,且被继承人其他子女有的下落不明,有的已去世,无法进行更正登记。
    • 李佳
    • 摘要: 工程索赔作为工程管理的核心之一,其成功与否对国际承包商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各个国家或法域对索赔程序条款的效力认定均不相同,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本文作者从比较法的视角,结合马来西亚最近的案例法,从法律渊源和司法实践等维度分析和比较中国与马来西亚法域对索赔程序条款效力和程序瑕疵失权问题的不同观点,以期引起中国承包商对索赔问题的关注,从而加深对索赔程序性要求的重视,深入树立契约至上的理念,加强国际工程的索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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