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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与纠偏

         

摘要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74条明晰了确认违法的判决类型并将“程序轻微违法”作为适用情形之一,改变了程序违法即予撤销的单一模式。经由案例检视,“程序轻微违法”体现在步骤缺失、顺序混乱、方式不符和时限逾越等方面,同时也呈现出认定规则模糊、审查标准失衡、适用疆域侵蚀等困境。有鉴于此,需要进一步阐明“程序轻微违法”的规范意涵,采用先判断“程序轻微违法”、再判断“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阶层审查模式,并限定“狭义程序瑕疵”的生成空间。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应在恪守确认判决的补充性地位时,发挥补救判决的修复性功能,以实现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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