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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程序瑕疵“指正”探析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第96条对“程序轻微违法”进行了阐释,这是对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进一步细化。但“重要程序性权利”这一概念的出现,仍然无法解决程序瑕疵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这也揭示了通过判决方式的规定来反推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不足。因此,需要从立法规定中“程序轻微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瑕疵两分法之审查标准的弊端出发,对过往的程序瑕疵司法审查标准的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之演变进行梳理。将司法解释中“重要程序性权利”的规定未得到实践积极反应的原因、程序瑕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纵向的归纳和总结,从而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探寻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指正”存在的立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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