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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程序轻微违法”——基于与“程序瑕疵”的区分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采取了“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轻微违法”二分法,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的判决类型.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定性为“程序瑕疵”,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正确适用“程序轻微违法”条款,应将“程序瑕疵”限于“技术性瑕疵”的“狭义程序瑕疵”范畴之内,并立足于条文对“程序轻微违法”和“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出准确的解读.为避免确认违法判决流于形式,还应引入补正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限期补正程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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