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机制
程序机制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共产党、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5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11380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0年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等;程序机制的相关文献由124位作者贡献,包括童彬、于朝印、任兰等。
程序机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1380篇
占比:99.90%
总计:111489篇
程序机制
-研究学者
- 童彬
- 于朝印
- 任兰
- 侯敏娜
- 吴克强
- 唐力
- 房绍坤
- 汤开清
- 王亲生
- 王铁军
- 赵明悦
- 陈伟
- CFP
- 于天敏
- 代江龙
- 何亚军
- 余丽君
- 傅达林
- 冯健鹏
- 凡一
- 刁金梅
- 刘东亮
- 刘亚连
- 刘学敏
- 刘显庆
- 刘根生
- 刘武俊
- 刘道远
- 卢宗兴
- 史新章
- 吴卫军
- 吴长庚
- 周文伟
- 姜莉
- 孙丹丹
- 季金华
- 宋义东
- 宋相岑
- 崔建远
- 崔裕蒙
- 廖中洪
- 张保生(校)
- 张凤玲
- 张坚
- 张姝丽(译)
- 张小玲
- 张建文
- 张晏
- 张晓琴
- 张锋
-
-
宋相岑
-
-
摘要:
与普通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更注重对权利保护迅捷性的追求,适宜进行诉讼方式电子化变革。小额诉讼程序全流程电子化并非技术与程序的简单叠加,也并非将程序搬到网上,而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对纠纷主体诉讼行为的简易化处理。但司法实践中程序适用力度小,程序价值理念错位以及程序定位模糊阻碍了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为了实现民事程序分流,拉近司法与普通民众距离,在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则进行重塑。通过明确适用主体、适用方式、适用阶段,建立程序安全保障机制、救济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顺利推进。
-
-
刘东亮
-
-
摘要:
源于计算机科学的计算思维理论正对各学科和社会实践产生广泛影响。计算思维是数学思维和工程思维等多种思维方法的融合,其核心特征是“抽象”和“自动有效执行”。在法律领域,计算思维的功能体现为对待解法律问题进行恰当抽象,并使解决方案能够由执法主体(人、机器或者人机组合)通过恰当的程序自动得以执行,即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在立法过程中,抽象的层次如何选择是影响立法科学性的关键,合理的程序机制可使法律“自动有效执行”。在执法实践中,通过恰当抽象寻找等价关系,可以把复杂、难解的问题转化为相对容易解决的问题。计算思维堪称计算法学皇冠上被忽视的“明珠”,在法律领域的功能与作用尚未被法学界充分认识和挖掘,其价值有待进一步探索。
-
-
-
-
摘要:
三、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机制11.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要重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罪犯本人作出说明,有效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作用。
-
-
王玉;
李麒
-
-
摘要:
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保护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和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目前立法中存在着案外人法律地位不明确、主体资格和实体权利范围模糊、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缺位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对其财产权的保护。要从三个维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的法律保障:明确案外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保障案外人参与诉讼的主体权利;对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和实体权利进行类型化,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统一标准、明确范围;完善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程序规定,明确案外人在审前查控、涉财产审判以及执行救济三个环节中的程序权利。
-
-
许娟;
黎浩田
-
-
摘要:
行政机关公布平台企业违法事实行为的法律属性不明,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制,亟待在法治框架下进行优化设计,以兼顾公布前合法性和公布后法律效果的双重目标。将该行为解释为《行政处罚法》第9条其他行政处罚中的声誉罚,仍不足以面对其网络传播风险扩散对传统行政正当程序的挑战,因此,亟须建立一套网络声誉罚的程序保障机制。首先,建立启动公布的事前程序保障,内嵌“调查-约谈-检查”的程序链,强化听取意见、拓展说明理由内容与双向回避等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要素;其次,辅之以公布平台企业违法事实过程中的“审核-撤销”等程序机制,构建披露内容尺度的“适度标准”,精准控制网络声誉罚的信息含量;最后,增加前置审查程序和“撤销-增删”程序,塑造后续程序性限制措施,全面夯实以程序装置为保障的网络声誉罚规制体系。
-
-
戚永福
-
-
摘要:
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应当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严格区分"办案"与"决定"、司法责任与司法瑕疵、检委会与检委会委员等责任界限,建立准司法化的调查审查机制,规范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衔接,充分保障检察人员申辩救济权利.
-
-
胡锦光
-
-
摘要:
通过程序机制的建构,压缩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裁量空间,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抗辩权等各项权益,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主要从保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正、提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效能和约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负面效应三个方面建构失信惩戒程序机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也在公示、依申请停止公示等环节配套规定了相应程序,有效实现了制度联动,共同夯实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制度基础。
-
-
-
艾明
-
-
摘要:
综合考虑事实认定、排除动力、否定制裁、法法衔接、专业能力五个因素,应将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监察调查非法证据内部排除的惟一主体.监察调查非法证据内部排除程序的启动包括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案件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排除决定.排除的方式包括绝对排除和裁量排除.实务中,应加强对初核阶段取得的证据及自书材料的审查,但对某些证据的排除应持宽松态度.
-
-
李霞
-
-
摘要: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论.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错案"认定标准模糊、追责的"结果论"倾向严重、责任追究程序机制不健全和责任主体认定难等方面的问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要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结合的原则,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机制,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确保"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坚持责任与保障相结合,保证法官的合法权益.
-
-
- 《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
| 2013年
-
摘要:
在传统政府预算制度失灵、公民权利要求分化以及预算绩效制度重视的背景下,预算权私法化现象的产生是预算民主进步和现代预算法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国预算法未留存私法化倾向的空间,导致我国现有的预算法私法化改革未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但是能依靠宪法、宪法性文件及其规范释义的方法寻找到预算法私法化的法律依据.在中国当前民主政治生态下,预算法私法化的规范路径,需要明确预算民主的基本原则,构建体现公民预算权的实体机制与程序机制,这是我国预算法修订和实施的私法化之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