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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的程序性力量与程序机制

摘要

宪法修改既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宪法规例和宪法判例的形式来改变宪法的一些规定或改变宪法条文的原有含义。人民的愿望和态度是导致宪法修改的最根本的程序性力量。各国根据自身政治文化传统、权力分配架构和社会结构状况对宪法修改权和修宪程序作出制度安排,以期充分汇集、表达人民的意志,达到防止不合理的修宪议案被通过和减少将来修改案实施的困难的目的。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规范和社会关系互动的权威机制,必须体现宪法适应社会要求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内在规律。中国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修宪建议权和提案权的程序规范,增加议决程序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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