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0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376156篇;相关期刊64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5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第二十一次年会、2013年全国经济学博士后学术论坛、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等;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文献由98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博、孙天琦、陈兵等。

消费者保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30 占比:0.30%

会议论文>

论文:1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76156 占比:99.70%

总计:377297篇

消费者保护—发文趋势图

消费者保护

-研究学者

  • 王博
  • 孙天琦
  • 陈兵
  • 孙颖
  • 王淼
  • 苏如飞
  • 刘德良
  • 刘益灯
  • 张芳琳
  • 徐士英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陈兵
    • 摘要: 从互联网走向物联网极大推进了数字经济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在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深度融合的场景下传统的从生产到消费的科层式结构出现了变化。当前,以数据为核心的消费(者)主导模式正在形成。从"互联网+"到"区块链+",去中心化和扁平化已经成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样态和行动路向。在这一过程中,以消费(者)数据为核心和中心的消费者社会已经到来,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倾斜保护的消费者保护模式正面临严峻挑战。产消者及其团体的出现和发展促使传统消费者保护模式改革,具体体现为"科学合理增减政府治理消费者保护的功能和职权""鼓励和推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参与彼此权利保护""构建以政府为引导,消费者(团体)和经营者(团体)为中心的多元合作保护"等。以"主动之举"避"被动之困",充分释放法治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实现数据时代消费者保护的良法善治。
    • 摘要: 3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和2021年陕西省消费环境指数测评结果。权益保护共治格局逐步形成消费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进一步健全。2021年3月2日,随着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立,原省消协正式更名为陕西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由来自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共计117名委员组成,其法定性质也由“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组织”。
    • 李响
    • 摘要: 自从2009年被以“十倍赔偿”形式写入《食品安全法》以来,惩罚性赔偿就一直活跃在我国的食品安全诉讼当中,借助其激励(受害者)、惩罚(违法者)与震慑(后来者)并重的功能,在食品安全诉讼当中贯彻党中央所提出“最严厉处罚”的治理方针。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而不是惩罚这一核心要点,相关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不仅使普通消费者难以从中受惠,而且还多为职业索赔者把持。有必要检讨其在构成要件、赔偿金额、审理程序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定,使惩罚性赔偿真正发挥出“杀一儆百”的公共治理效能。
    • 云薇笑
    • 摘要: 数字内容产品是一种以创意为核心,以数字为载体的新型产品形态。当前我国数字内容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十分复杂。在现实层面,因数字技术强权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愈加凸显,平台经济也不断涌现新的消费形式,消费者对于数字内容产品的消费模式应接不暇。在制度层面,面临着法律供给不足的困境。放眼域外针对数字内容产品的消费者保护,经合组织和美国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监管和市场导向相结合的规制模式,欧盟和英国则偏重数字内容产品的销售责任和合同安全,特别是英国专门将数字内容产品消费列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予以重点规范。美欧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从不同视角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实现消费者在数字内容产品方面的权益保障,激发数字产业发展活力,创新规制思维,并以分级分类数字内容产品为基础,采用多法协同共治、多元参与和风险防控、预设审查相结合的法律规制模式。
    • 钱佩文; 李艳
    • 摘要: 互联网+新零售时代,搭建了网络直播这一新型消费场景,场内消费繁荣,场外纠纷频发,根据传统线下消费场景制定的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一时已难以满足这一新型消费纠纷主体多样性、场景虚拟性、交易高频性、合意时效性等特征。谁对消费者负责?是主播?是直播间运营者?还是商品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究竟是销售商还是广告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供了两个认定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的方案,一是由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责任,自证清白;二是以直播间运营者是否提供商品链接供消费者直接点击购买为区分标志,提供商品购买链接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责任,反之承担广告责任。笔者以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播业发展为视角综合考量,方案二的证明标准更为明确、更便于法律适用,不仅符合保护消费者的立法价值取向,也符合直播行业的商业现状和行业发展需要。
    • 石谢新
    • 摘要: 4月22日,中消协在京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据了解,这是中消协首次以年度报告形式,全面梳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进程,客观总结社会各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绩,为社会各方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提供参考。
    • 万春晖(翻译/整理)
    • 摘要: 2021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加拿大卫生部、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发布的中国出口北美地区的家用电器产品的通报如下:(1)Massimo Motor Sports在美国召回一批中国产筋膜枪2021年1月6日,进口商Massimo Motor Sports公司(美国得克萨斯州Garland市)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合作,宣布在美国对一批有火灾危险的中国产筋膜枪实施自愿性召回,数量约为12360个。
    • 杨菲
    • 摘要: 黑暗模式是经营者在网站或应用程序中刻意用来误导用户的界面设计。随着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部分经营者会利用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认知偏差,频繁通过黑暗模式诱导消费者做出不符合自己真实偏好的消费决策。这一方面会侵蚀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的自主选择权,加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力量的不平衡;另一方面容易引发行为化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效率,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损失。当前我国针对滥用黑暗模式行为的法律规制系统高度碎片化,基于传统信息范式设计的一般理性消费者保护规则频繁出现功能失灵。为有效履行国家保护义务,避免消费者因误导性用户界面和基于数据分析的差异化对待而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监管或立法行动,在整体思路和司法、立法、执法等多重维度上转向行为主义,弥补法律规范在行为面上的规范落差。在司法实践中,以行为科学思维重新定义法律规范中的非理性消费者形象;在立法框架中,以“一般条款+保护性规定”的方式预留灵活规制空间。此外,还要不断丰富市场监管工具箱,发挥多元监管制度优势,提高对滥用黑暗模式行为的规制效率,助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 刘晓春; 陈之杞
    • 摘要: 数字经济带来的社会转型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随之带来的侵害和风险也呈现新型特点。公益诉讼在现代社会有着独特的重要性,侵权个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能力在随着科技手段发展被不断扩大,公共利益遭受威胁的可能性和种类都日益扩张,公益诉讼也因此越来越普遍,在消费者保护、环境法、劳动法、互联网法等多个领域得到应用。尤其是在贸易方面,网络购物愈发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需求,由此引发的涉网络纠纷也愈发繁多和复杂,一个平台的每一种纠纷都能产生成千上万次纠纷、发生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使用它的人们之间。所涉的宽广的行业范围、辽阔的地理位置、庞大的人员数量、巨额的交易钱款、繁杂的纠纷缘由,种种原因共同作用之下,使得公益诉讼成为涉网络纠纷解决的重要的必由之路。
    • 周童
    • 摘要: 基于对60份网络交易标价错误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见当前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差异明显,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参差不齐。为了司法裁判更好地维护公平交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裁判思路进行梳理,结合“以人民为中心”理论分析司法困境与对策。建议统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裁判思路、确立优先判定经营者履行合同的裁判标准、发布网络错价交易的指导性案例。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