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9第5届中国保险教育论坛 >保险契约狭义内容控制之法源及控制标准类型化之检讨

保险契约狭义内容控制之法源及控制标准类型化之检讨

摘要

保险契约系一典型之定型化契约,要保人于契约订立之过程中,实际上无法以其自由意思参与契约内容之形成。为避免保险条款出现违反诚信原则,而对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权益造成严重之损害,法院得于个案中依诚信原则对于约款之效力予以审查。所谓控制标准之具体化问题,系指如何将内容控制所根据之基本理念—诚信原则—以较为具体之形式表现于法律规定,藉此协助法院在个案中审查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妥当性。所谓控制标准类型化问题,系指如何在同一具体化层次内,建构具规范功能之控制标准类型,以扩大控制功能之问题。本文以狭义内容控制为讨论对象,从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二条、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之一、民法二百四十七条之一等方面探讨了保险契约内容控制的法源问题,从实质控制与形式控制两方面对控制标准作了比较,介绍了内容控制数法源间之关系,从具体化问题和类型化问题两方面探讨了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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